關於進一步明確眼用製劑等
産品實施新修訂藥品GMP期限的通知
國食藥監安〔2012〕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局《關於貫徹實施〈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2010年修訂)〉的通知》(國食藥監安〔2011〕101號)規定:無菌藥品的生産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修訂藥品GMP要求。無菌藥品是指法定藥品標準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藥品,包括無菌製劑、無菌原料藥。根據《中國藥典(2010版)》有關規定,考慮到眼用製劑的特殊性,特規定:眼內注射液,眼內插入劑,供手術、傷口、角膜穿透傷用的眼用製劑以及眼用液體製劑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修訂藥品GMP要求,其他眼用製劑應在2015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修訂藥品GMP要求。其他法定藥品標準中列有無菌檢查項目的所有製劑和原料藥均應在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修訂的藥品GMP要求。
按藥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應在2015年12月31日前達到新修訂藥品GMP要求。
各省局在以往辦理無菌原料藥、眼用製劑、體外診斷試劑的《藥品GMP證書》有效期延續工作中,如有與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地方,一律按本通知要求更正。
特此通知。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