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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5月07日 11時16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事業單位提取專用基金比例問題的通知
財教〔2012〕32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加強事業單位專用基金管理,現將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問題通知如下:
  一、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確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在單位年度非財政撥款結余的40%以內核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央級事業單位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門根據單位收入狀況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報財政部備案。事業收入和經營收入較少的事業單位可以不提取修購基金,實行固定資産折舊的事業單位不提取修購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地方事業單位職工福利基金和修購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級財政部門參照本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確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