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意見
財農〔2012〕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水利(水務)廳(局):
水利改革發展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財政支農投入的重點領域。確保水利資金安全有效使用,不僅關係到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而且關係到水利改革發展的成敗。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是堅持關口前移、防範在先、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重要舉措,既是一項重要而緊迫的工作,又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快水利改革發展的決定》(中發〔2011〕1號)和中央水利工作會議精神,推進水利資金的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切實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全面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
(一)明確目標任務。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充分認識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主動性和自覺性,從制度建設、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廉政風險防控等各個方面,切實採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強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逐步形成完備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體系,將各級財政安排的水利資金全部納入監督管理範圍,建立健全廉政風險防控管理機制。建立多元化監督體系,實現水利資金運行管理全過程監督。通過強化監督管理,使水利資金管理基礎工作明顯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水利資金使用效益明顯提高,數據不實、支出緩慢、虛假立項、騙取套取、擠佔挪用資金等違規違紀行為大幅減少,水利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的廉政風險得到有效防範和化解。
(二)突出監督管理重點。全面加強各級各類水利資金使用監督管理,重點加強對資金規模大、涉及範圍廣、與民生密切相關的水利項目資金的監督管理,按照各項資金使用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大江大河治理、病險水庫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大中型灌區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小型農田水利建設、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防汛抗旱救災、山洪災害防治、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中央水利建設基金、水資源管理等中央和省級重大水利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二、不斷完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
(三)健全水利資金管理制度體系。按照“依法行政、依法理財”和預算資金管理的有關要求,全面加強水利資金管理制度建設,建立健全覆蓋資金分配、撥付、使用和項目立項、設計、實施、驗收、後續管理等環節在內的,整個資金運行全過程的管理制度體系,確保每項水利資金都有相應的資金管理制度。加強中央和地方水利資金管理制度的銜接,各地要根據中央部門頒布實施的水利資金管理制度有關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鼓勵各地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和創新資金管理方式,並將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規範化。
(四)推進水利資金績效評價。加強水利部門預算支出績效評價,擴大水利項目支出績效評價範圍,突出抓好對重大水利專項資金的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的運用,逐步將評價結果與預算編制、資金安排和改進預算管理相結合,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對於績效評價不合格的水利項目,視情況採取扣減或收回項目資金等措施。
三、切實加強水利資金預算管理工作
(五)加強水利資金預算編制管理。緊緊圍繞水利改革發展的重點任務和中心工作,建立與部門機構正常運轉和日常工作任務合理需要相適應的基本支出保障體系。全面加強水利資金管理基礎工作,建立完善基礎信息數據庫,推進項目支出標準體系建設和項目庫建設,做好項目前期工作和項目支出預算細化工作。編細、編實、編準年初預算,提高預算年初到位率,保障各項重點支出需求,並將預算編制與預算執行、結轉結余情況相挂鉤。
(六)加快水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健全完善水利資金預算執行管理機制,採取目標管理、定期通報、重點分析等方式,在保證資金安全、規範、高效使用的基礎上,加快水利資金預算執行進度,不斷提高預算執行的均衡性和有效性。各地要按要求,提前做好水利項目規劃、立項、設計、方案編制等前期準備工作,加快工作節奏,提高預算工作效率。
四、加強水利項目資金監督管理
(七)推動水利資金整合。科學編制各類水利規劃,根據財力可能,合理確定投資規模。認真落實涉農資金整合工作要求,從預算編制環節對水利資金進行全面清理,依據規劃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水利專項資金進行歸併;從預算執行環節建立健全溝通協商機制,通過建立聯席會議、成立領導小組、建立決策協商制度和徵求意見等多種方式,促進水利資金統籌使用和政策銜接配合。要把整合統籌農田水利建設資金作為當前水利資金整合的重點,明確部門分工,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安排和集中使用資金,支持大規模建設旱澇保收高標準農田。
(八)嚴格項目申報管理。地方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嚴格按照有關水利項目資金申報要求,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項目申報,規範審批程序,把好申報材料質量關,並共同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可行性、合法性負責。各地要積極創新工作方法,採取競爭立項、差額推薦、自下而上申報等方式遴選水利項目,保證遴選的公正、公開和公平。各地有明確投入要求的水利項目,在項目資金申報時須經同級財政部門同意,並由財政、水利部門聯合上報。各地要嚴格履行申報項目時提出的地方投入承諾,確保資金落實到位。對承諾投入不到位的,應當限期落實承諾資金;拒不落實的,採取扣減以後年度資金規模等方式進行追責。
中央基建投資安排的水利項目以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另有規定的,按其相關規定執行。
(九)加強項目資金使用管理。建立健全檢查、抽查、驗收、總結、考評等管理制度,對水利項目資金使用全過程進行有效監管。各級財政、水利部門要採取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對水利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管理、施工進度和支付進度等情況加強檢查監督。水利建設項目建設方案一經審批,不得擅自變更。水利項目應當執行政府採購法和招標投標法的相關規定,強化採購監督,強化水利項目建設監理工作,依據現行規程規範,嚴格實施監理程序。嚴格規範水利建設項目資金使用撥付程序,明確責任主體,加快撥付進度。大力推進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切實做到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滯留、轉移、挪用資金。積極推行預算審查制和決算評審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引入專業機構參與項目管理與績效評價。發揮鄉鎮財政就地就近實施監管的優勢,對各級財政安排的水利資金,以及其他部門、渠道下達的水利資金實行全面監管,加強現場巡查、督查工作。
(十)強化項目建後管理。項目實施完畢後,要及時組織驗收、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審批,抓好項目實施後的跟蹤問效和績效考評工作,檢查、抽查、驗收不合格的項目必須限期整改。堅持“建設與管護並重”的原則,建立水利設施運行管護長效機制,明確管護主體,落實管護責任,積極籌措管護經費,確保水利設施長久發揮效益。加強項目檔案管理,提高項目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一)形成多元化監督格局。推進水利工程建設項目信息公開和誠信體系建設,大力推行水利項目公示制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村務公開欄等多種形式,將水利項目遴選程序、遴選結果、建設內容、資金來源、招投標情況、資金使用、監督電話等情況進行全面公示。發揮財政監督的職能作用,主動接受各方面的監督,開展多種形式的監督檢查,確保水利資金管理使用的安全、合規和有效。
(十二)嚴肅處理各類違規違紀問題。在各級各類檢查中發現的,或被媒體曝光並核實的水利資金使用不規範、項目建設管理混亂等問題,一經核實,必須嚴肅處理和限期整改到位。水利資金使用管理中違反財政資金撥付和預算管理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財政部 水利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