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做好方便無償獻血者及
相關人員異地用血工作的通知
衛辦醫政函〔2012〕4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衛生局:
為貫徹落實《獻血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方便無償獻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親屬(以下簡稱“無償獻血相關人”)異地用血,鼓勵更多健康適齡公民參與無償獻血,營造無償獻血良好氛圍,推動無償獻血事業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應當全面推進方便無償獻血相關人在獻血地所在省級行政區域內的異地用血(以下簡稱“省內異地用血”)工作。
二、無償獻血相關人在省內異地用血時,其費用由用血地負責血液費用報銷的相關機構先行報銷,再由獻血地負責血液費用報銷的相關機構向用血地血液費用報銷機構支付其用血相關費用。
三、同一省級行政區域內,獻血地和用血地用血返還標準不一致的,應當按照獻血地返還標準執行;無償獻血者在多地獻血,由無償獻血相關人選擇其中一個獻血地的返還標準執行。
四、血站、醫療機構和負責血液費用報銷相關機構應當安排專人負責無償獻血相關人省內異地用血費用及相關文件的審核等工作,規範工作流程,不得以非本地獻血者為由,拒絕為無償獻血相關人辦理有關手續。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積極推進轄區內血站和醫療機構的信息共享工作,做好臨床用血費用報銷工作的技術支撐。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完善管理制度,規範工作流程,簡化報銷手續,提高服務質量。
七、各省(區、市)應當於2012年9月1日起在本行政區域內開展無償獻血相關人省內異地用血報銷工作,為無償獻血相關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務。
八、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實施效果進行督導檢查,確保各項工作取得實效。
九、外省(區、市)無償獻血相關人在本地用血時,享有本地無償獻血相關人臨床用血優惠政策。具備條件的省份之間,應當積極推進跨省異地用血報銷。具體方案可參照本通知制訂。
二〇一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