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鉻超標膠囊劑藥品
監督召回和銷毀工作的通知
食藥監電〔201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做好鉻超標膠囊劑藥品的監督召回和銷毀工作,保障公眾用藥安全,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繼續依法對藥品生産企業的召回進行監督,督促相關藥品生産企業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進一步落實鉻超標膠囊劑藥品召回工作的通知》(食藥監電〔2012〕22號)的要求完成鉻超標膠囊劑藥品的召回和銷毀工作,並將本轄區召回情況總結和藥品生産企業召回總結報告一併報國家局。對2012年5月31日後仍未完成召回或被責令召回而未實施召回的企業,一律暫停其相關品種藥品的銷售和使用,依法嚴厲查處。
二、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加強藥品市場監督檢查,監督轄區內相關藥品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按照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佈的鉻超標膠囊劑藥品相關信息對相應批次産品及時暫停銷售使用,並監督藥品經營企業、醫療機構配合做好藥品召回工作。對拒不配合召回工作或繼續銷售、使用鉻超標膠囊劑藥品的,依法嚴厲查處。
三、各省(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投訴舉報處理工作,保證舉報渠道暢通,鼓勵公眾對違法生産、銷售、使用鉻超標膠囊劑藥品的舉報,根據舉報線索及時開展調查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