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環 境 保 護 部
公 告
2012年第18號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行業結構調整和産業升級,規範行業投資行為,防止低水平重復建設,保護生態環境,提高資源綜合利用效率,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工業和信息化部與環境保護部共同制定了《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有關部門在對鉛蓄電池生産項目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環保核查、信貸融資、電力供給、安全許可等工作中要以本準入條件為依據。
附件: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附件
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
為促進我國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行業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範行業投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十二五”規劃》和《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按照合理佈局、控制總量、優化存量、保護環境、有序發展的原則,制定鉛蓄電池行業準入條件。
一、企業佈局
(一)新建項目應在依法批准設立的縣級以上工業園區內的相應功能區建設,符合《鉛蓄電池廠衛生防護距離標準》(GB11659)的要求。有條件的地區應將現有生産企業逐步遷入工業園區。重金屬污染防控重點區域禁止新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項目。所有新建、改擴建項目必須有所在地省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確定的重金屬污染物排放總量來源。
(二)《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環境保護部令第2號)第三條規定的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文化保護地等環境敏感區內,以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耕地和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內,禁止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項目。
二、生産能力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項目),建成後同一廠區年生産能力不應低於50萬千伏安時(按單班8小時計算,下同)。
(二)現有鉛蓄電池生産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生産能力不應低於20萬千伏安時;現有商品極板(指以電池配件形式對外銷售的鉛蓄電池用極板)生産企業(項目),同一廠區年極板生産能力不應低於100萬千伏安時。
(三)捲繞式、雙極性、鉛碳電池(超級電池)等新型鉛蓄電池,或採用擴展式(拉網、衝孔、連鑄連軋等)板柵製造工藝的生産項目,不受生産能力限制。
三、不符合準入條件的建設項目
(一)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指採用酸霧未經過濾的直排式結構,內部與外部壓力一致的鉛蓄電池)生産項目。現有開口式普通鉛蓄電池生産能力應予以淘汰。
(二)新建、改擴建商品極板生産項目。
(三)新建、改擴建外購商品極板組裝鉛蓄電池的生産項目。
(四)新建、改擴建幹式荷電鉛蓄電池(內部不含電解質,極板為幹態且處於荷電狀態的鉛蓄電池)生産項目。
(五)新建、改擴建鎘含量高於0.002%(電池質量百分比,下同)或砷含量高於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項目。
(六)現有鎘含量高於0.002%或砷含量高於0.1%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能力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予以淘汰。
四、工藝與裝備
新建、改擴建企業(項目)及現有企業,工藝裝備及相關配套設施必須達到下列要求:
(一)項目應按照生産規模配備符合相關管理要求及技術規範的工藝裝備和具備相應處理能力的節能環保設施。節能環保設施應定期進行保養、維護,並做好日常運行維護記錄。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工程設計和工藝佈局設計應由具有國家批准工程設計行業資質的單位承擔。
(二)熔鉛、鑄板及鉛零件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熔鉛鍋、鑄板機中産生煙塵的部位,應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産,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熔鉛鍋應保持封閉,並採用自動溫控措施,加料口不加料時應處於關閉狀態。禁止採用開放式熔鉛鍋和手工鑄板工藝。新建、改擴建項目如採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應實現集中供鉛(指採用一台熔鉛爐為兩台以上鑄板機供鉛),現有項目採用重力澆鑄板柵工藝的,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實現集中供鉛。
(三)鉛粉製造工序應採用全自動密封式鉛粉機。鉛粉系統(包括貯粉、輸粉)應密封,系統排放口應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鉛粉機和人工輸粉工藝。
(四)和膏工序(包括加料)應使用自動化設備,在密封狀態下生産,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使用開口式和膏機。
(五)涂板及極板傳送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並與廢水管線連通,禁止採用手工涂板工藝。生産管式極板應當使用自動擠膏機或封閉式全自動負壓灌粉機,禁止採用手工操作幹式灌粉工藝。
(六)分板刷板(耳)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採用機械化分板刷板(耳)設備,做到整體密封,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産,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禁止採用手工操作工藝。現有手工操作工藝應于2012年12月31日前停止使用。
(七)供酸工序應採用自動配酸系統、密閉式酸液輸送系統和自動灌酸設備,禁止採用人工配酸和灌酸工藝。
(八)化成工序應設在封閉的車間內,配備硫酸霧收集裝置並與相應處理設施連接;採用外化成工藝的,化成槽應封閉,並保持在局部負壓環境下生産,禁止採用手工焊接外化成工藝。2012年12月31日後新建、改擴建的項目,禁止採用外化成工藝,且化成充電機放電能量必須回饋利用,不得用電阻消耗。
(九)包板、稱板、裝配焊接等工序,所有工位應配備煙塵收集裝置,根據煙、塵特點採用符合設計規範的吸氣方式,保持合適的吸氣壓力,並與廢氣處理設施連接,確保工位在局部負壓環境下。
(十)淋酸、洗板、浸漬、灌酸、電池清洗工序應配備廢液自動收集系統,通過廢水管線送至相應處理裝置進行處理。
(十一)新建、改擴建項目的包板、稱板工序必須採用機械化包板、稱板設備。
(十二)新建、改擴建項目的焊接工序必須使用自動燒焊機或自動鑄焊機等自動化生産設備。
(十三)新建、改擴建項目的電池清洗工序必須使用自動清洗機。
五、環境保護
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保核查,重點核查以下內容:依法執行建設項目(包括新建、改擴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和環保設施“三同時”竣工驗收制度;嚴格執行排污申報、排污繳費與排污許可證制度;主要污染物排放達到總量控制指標要求;主要污染物和特徵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等。
六、職業衛生與安全生産
(一)項目應符合《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標準要求,具備相應的職業病危害防治和安全生産條件,並建立、健全安全生産責任制。
(二)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經批准後方可開工建設;職業病防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應在試運行12個月內進行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職業病防護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正式生産和使用。
(三)生産作業環境必須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 1)和《鉛作業安全衛生規程》(GB 13746)的要求。
(四)企業應建立有效的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實施有專人負責的職業病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確保職工的職業健康。應設置專用更衣室、淋浴房、洗衣房等輔助用房,場所建設、生産設備應符合職業病防治的相關要求。員工生活區與生産區域應嚴格分開,加強管理,禁止穿著工作服離開生産區域;員工休息室設在廠區內的,禁止員工家屬和兒童等非生産人員居住;員工下班前,應督促其洗手和洗澡。應為員工提供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在員工離開生産區域前,應收回手套、口罩、工作服、帽子等,進行統一處理,不得帶出生産區域;應對每班次使用過的工作服等進行統一清洗。
(五)熔鉛、鑄板及鉛零件、鉛粉製造、分板刷板(耳)、裝配焊接、廢極板處理等産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説明;應安裝集中通風系統,其換氣量應滿足稀釋鉛煙、鉛塵的需要,通風系統進風口應設在室外空氣潔凈處,不得設在車間內;禁止使用工業電風扇代替集中通風系統或進行降溫。
(六)企業應當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實向勞動者告知工作過程中可能産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待遇及參加工傷保險等情況,並在勞動合同中寫明;應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根據《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23號)和有關標準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普通員工每年至少應進行一次體檢;對工作在産生嚴重職業病危害作業崗位的員工,應採取預防鉛污染措施,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血鉛檢測,經診斷為血鉛超標者,應按照《職業性慢性鉛中毒診斷標準》(GBZ 37)進行驅鉛治療。
(七)企業應通過GB/T 28001(OHSAS 18001)“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七、節能與回收利用
(一)企業生産設備、工藝能耗和産品應符合國家各項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二)鉛蓄電池生産企業應積極履行生産者責任延伸制,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系統,或委託持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再生鉛企業等相關單位對廢舊鉛蓄電池進行有效回收利用。企業不得採購不符合環保要求的再生鉛企業生産的産品作為原料。鼓勵鉛蓄電池生産企業利用銷售渠道建立廢舊鉛蓄電池回收機制,並與符合有關産業政策要求的再生鉛企業共同建立廢舊電池回收處理系統。
八、監督管理
(一)新建、改擴建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項目應符合本準入條件的要求,項目的投資管理、土地供應、節能評估、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等手續應按照本準入條件中的規定進行審核,並履行相關報批手續。未通過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一律不準開工建設;未經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在建項目或者未經環保“三同時”(建設項目的環保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産使用)驗收的項目,一律停止建設和生産。
(二)各地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對本地區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行業統一規劃,嚴格控制新建項目,並使其符合本地區資源能源、生態環境和土地利用等總體規劃的要求;對現有鉛蓄電池企業,在其衛生防護距離之內不應規劃建設居住區、醫院、學校、食品加工企業等環境敏感項目;應引導現有企業主動實施兼併重組,有效整合現有産能,著力提升産業集中度,加大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産技術應用力度,提高産品質量,改善環境污染狀況。
(三)環境保護部牽頭組織開展鉛蓄電池企業環境保護核查,對經核查符合環保規定的企業予以公告。未列入符合環保規定公告名單的企業,不予通過鉛蓄電池行業準入審查。企業如造成污染物排放超標,應依法責令限期治理並停産,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應依法責令關閉。
(四)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企業應達到《電池行業清潔生産評價指標體系(試行)》(發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87號)中規定的“清潔生産企業”水平,新建、改擴建項目應達到“清潔生産先進企業”水平。
(五)對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項目,投資管理部門不予備案(核準);國土資源部門不予辦理用地有關手續;金融機構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城鄉規劃和建設、消防、衛生、質檢、安全監督等部門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經審查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向有關部門進行通報。
(六)搬遷項目應執行本準入條件中關於新建項目的有關規定。
(七)生産商品極板的企業,應向省級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報極板銷售記錄,不得將極板銷售給不符合本準入條件的企業。
(八)所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企業,應在本準入條件公佈後,對本企業符合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自查,並將自查情況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九)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按照本準入條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項目,均應于2013年12月31日前達到本準入條件的要求(如前述條款中已規定具體時間的,以前述條款的規定為準)。對於已達到本準入條件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將聯合公告,實行社會監督和動態管理,有關管理辦法將另行發佈。
(十)行業協會應組織企業加強行業自律,協助政府有關部門做好準入條件的實施和跟蹤監督工作。
九、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中涉及的企業和項目,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新建、改擴建和現有鉛蓄電池及其含鉛零部件生産企業及其生産項目。
(二)本準入條件中所涉及的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産業政策若進行修訂,則按修訂後的最新版本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2年7月1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