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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6月01日 15時34分   來源:審計署網站

 

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2010年度財務收支審計結果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審計署2011年對中國中煤能源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集團)2010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對審計範圍內涉及的重大事項追溯相關年度。
    一、基本情況
    中煤集團2009年4月由中煤能源集團公司改製成立,註冊資本155億元,擁有全資和控股二級子公司41家,主要從事煤炭生産及貿易、煤化工、坑口發電、煤機製造、煤礦建設、煤層氣開發及相關工程技術服務等。據中煤集團合併財務報表反映,截至2010年底,中煤集團資産總額1725.61億元,負債總額706.84億元,所有者權益總額1018.77億元;當年營業收入960.17億元,利潤總額121.23億元。
    二、審計評價意見
    本次重點審計了中煤集團本部及所屬6家企業,涉及資産量佔中煤集團資産總額的50%以上。審計結果表明,中煤集團近年來不斷深化改革,加強內部管理,較好地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會計信息基本真實地反映了企業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但也存在多計利潤、未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等問題。這些問題對中煤集團2010年度財務收支狀況的影響主要是:少計資産18669.28萬元,佔資産總額的0.11%;少計負債2896.24萬元,佔負債總額的0.04%;多計利潤5513.76萬元,佔利潤總額的0.45%。
    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審計署已依法出具了審計報告、下達了審計決定書,要求中煤集團予以整改。此外,本次審計發現所屬單位涉嫌經濟違法案件線索1起,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調查處理。
    三、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整改情況
    (一)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1.2010年,中煤集團及部分所屬企業存在財務報表合併範圍不完整、關聯交易事項抵銷不充分、未及時將長期挂賬的往來款結轉收入、未確認房租收入等問題,造成少計資産18669.28萬元、少計負債2896.24萬元、少計所有者權益15773.04萬元、多計利潤5513.76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及相關企業調整了相關會計賬目,在2011年決算中將之前未納入財務報表合併範圍的4家企業納入合併範圍並上報國資委審核備案,對內部交易作了充分抵銷。
    2.2008年至2010年,中煤集團通過煤炭回購、重復交易等方式,多計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各14.03億元,其中2010年多計銷售收入和銷售成本各2.67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已停止此類不規範做法,制定了《煤炭物流管理暫行辦法》和《煤炭外購資源採購管理暫行辦法》,以規範外購貿易行為。
    3.2010年,中煤集團及部分所屬企業存在費用跨期入賬、費用列支與實際不符、記賬憑證與原始發票不符等問題。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和部分所屬企業規範了發票的填制要求,完善了審批程序和內控審核流程,並督促各部門和職工及時報銷。
    4.2010年,所屬中煤張家口煤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少結轉半成品成本差異等936.61萬元;未將2010年4月收到的商標獎勵款30萬元計入營業外收入;2003年以前年度減免的教育費附加371.06萬元長期挂賬。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相關企業已調整了相關會計賬目。
    5.2008年至2010年,所屬中國煤礦機械裝備有限責任公司使用北京中煤機械裝備公司辦公樓未繳納房屋租金297.95萬元,其中2010年度99.31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相關企業已調整了相關會計賬目。
    6.截至2010年底,所屬中煤北京煤礦機械有限責任公司累計欠繳增值稅滯納金2752.03萬元;截至2011年7月底,所屬中煤第五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五建公司)等兩家企業欠繳代扣的個人所得稅3366.11萬元;2011年4月至6月,所屬中煤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煤建設,五建公司的上級公司)將中煤集團撥付的戰略轉型資金1000萬元用於繳納部分職工欠繳的住房公積金。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相關企業對增值稅滯納金已補繳50萬元,餘款按稅務機關批准的繳款計劃補繳;已補繳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挪用的資金已全部歸還,用於戰略轉型支出。
    7.2010年,所屬中煤平朔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平朔煤業)計提的煤炭生産安全費用中,有2.69億元未專戶存儲,381.70萬元超出規定使用範圍用於生活區改造、駐京辦車輛維修等;將58.64萬元煤礦維簡費用於支付生活區公用房裝修款及供水供暖設計費。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平朔煤業已將2.69億元專項資金專戶儲存,將超範圍使用的全部支出從專項儲備調整計入當期成本費用項目。
    (二)執行國家政策存在的問題。
    1.2008年至2010年,中煤集團未嚴格執行電煤銷售政策,將本應直接銷售的428.53萬噸電煤(價值14.89億元),以委託結算方式由民營企業加價後銷售。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已停止與民營企業簽訂委託結算協議,取消了重點電煤銷售代理環節。
    2.截至2010底,所屬金海洋公司等兩家企業應繳未繳企業職工社會保險4889.02萬元;截至2011年7月底,所屬五建公司等3家企業欠繳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維修基金、失業保險等1.26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相關企業已將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全部補繳,中煤建設將支付職工費用情況納入企業年度經營考核指標。
    (三)重大經濟決策事項存在的問題。
    1.2008年至2010年,所屬母杜柴登等12個煤礦未經核準開工建設,截至2010年底已完成投資81.26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正抓緊補辦相關手續,目前有4個煤礦已獲核準,其餘正在辦理相關手續。
    2.截至2011年9月底,中煤集團尚未按照規定正式出臺“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和實施辦法並報國資委審查。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研究起草了“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辦法,已經國資委審查通過並正式實施。
    (四)內部管理存在的問題。
    1.2008年至2010年,中煤集團部分固定資産採購未按規定進行招投標,涉及金額25.02億元;2009年至2011年5月,中煤集團未經招標向北京迪安偉業科貿有限責任公司等3家公司採購筆記本電腦376台,涉及金額345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修訂物資招標管理辦法,加強了招標業務監管和考核,並給予直接責任人黨內警告處分。
    2.所屬金海洋公司存在大額現金支付工程款、超工資總額發放職工薪酬、未經集團批准購買車輛等內控制度執行不到位的問題。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責成金海洋公司理順大額資金支付流程,對超發的工資在2011年工資總額中進行衝減,並補充履行了購車審批程序。
    3.2010年,所屬井東煤礦等12個煤礦在未取得煤炭生産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就進行生産;所屬納林河二號井煤礦等18個煤礦在證照不全的情況下開工建設。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已經完成了6個煤礦的煤炭生産許可證的辦理工作,其餘煤礦正在積極辦理;關於無證開工的問題,目前5個煤礦已取得相關證照,其餘煤礦證照的申報手續正在積極辦理。
    4.2010年,所屬安家嶺1號井工礦等10個煤礦超規定生産能力生産,當年超核準規模生産2763.70萬噸;所屬擔水溝煤礦等5個煤礦設計能力超過國家批復或規劃能力。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進行産能核定,嚴格控制生産規模;對超過國家批復或規劃能力設計的煤礦,中煤集團正在調查處理。
    5.2009年至2010年,所屬五建公司等兩家企業對外承接承攬的200個煤礦建設項目中,有125個存在項目經理或安全監督人員不具有相關資質等問題;有6個項目證照不全,生産也存在較高風險。截至2010年8月底,所屬企業已從上述6個高風險項目中全部退出,形成損失2019.87萬元、潛在損失1374.22萬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建設對所有礦建項目進行了整頓,按規定配備了具有資質的安全監督人員,對不具有資質的項目經理進行更換或培訓取證,並積極推進礦建業務轉型,加強風險防範。
    此外,中煤集團及所屬企業以前年度經營管理中還存在以下問題:
    1.2008年,中煤集團未經集體決策,向蒙冀鐵路有限責任公司、鄂爾多斯南部鐵路有限責任公司分別投資5億元和2.40億元。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修訂完善投資管理辦法,進一步規範了投資審批和管理程序。
    2.2009年6月,中煤集團在未經充分調研情況下,整體引進煤化工團隊,其中部分人員不具備專業技術資質和條件,以補償款名義支出的520萬元也未按協議約定支付給有關單位和個人。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責成相關部門對引進人員重新進行崗位評價,給予直接責任人黨內嚴重警告處分,違規支付的520萬元資金已收回。
    3.2006年,所屬北京中煤正辰建設有限公司在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的情況下,用國有劃撥土地與民營企業合作建房;該公司和中煤建設在未按規定進行評估和報經主管部門批准的情況下,分別出售經濟適用房和回購辦公樓。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中煤集團對該項目建設過程進行了排查,進一步完善評估和審批手續,加強對基層單位的監管。
    4.2009年,所屬平朔煤業在行政辦公樓裝修改造中存在招標不規範、先於批復開工、項目完工未進行竣工決算、超過合同金額結算工程價款等問題。
    審計指出上述問題後,平朔煤業對工程造價組織進行了審計;中煤集團加強了下屬單位工程項目管理,嚴格推行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