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等十五部門關於印發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文件的通知
教財〔2012〕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監察廳(局)、財政廳(局)、農業廳(局)、衛生廳(局)、審計廳、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辦、團委、婦聯、供銷社,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黨委宣傳部、發展改革委、監察局、財務局、農業局、衛生局、審計局、工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食品藥品監管局、食品安全辦、團委、婦聯、供銷社: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為進一步規範對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的管理,切實有效地改善農村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現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等五個配套文件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
2.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3.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4.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5.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宣傳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
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附件1: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指導各地科學有效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切實改善農村學生營養狀況,提高農村學生健康水平,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範,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實施。
第二章 管理體制和職責分工
第三條 營養改善計劃在國務院統一領導下,實行地方為主,分級負責,各部門、各方面協同推進的管理體制,政府起主導作用。
第四條 成立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部署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成員單位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公安部、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等部門組成。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教育部,簡稱全國學生營養辦,負責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日常工作。
第五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主體為地方各級政府。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組織領導,主要負責人負總責,分管負責人分工負責。要建立責權一致的工作機制,層層成立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明確工作職責,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一)省級政府負責統籌組織。統籌制訂本地區實施工作方案和推進計劃,統籌規劃國家試點和地方試點;統籌制定相關管理制度和規範;統籌安排資金,改善就餐條件;統籌監督檢查。督促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訂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案,指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制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發佈食品安全信息。
(二)市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導。督促縣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加強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
(三)縣級政府是學生營養改善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具體實施。包括制訂實施方案和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確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內容,建設、改造學校食堂(伙房),制定工作管理制度,加強監督檢查,對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負總責,主要負責人負直接責任。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第六條 各有關部門共同參與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一)教育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作為貫徹落實教育規劃綱要的重要工作,牽頭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實施方案,建立健全管理機制和監督機制。會同財政和審計等部門加強資金監管;會同財政、發展改革等部門加強學校食堂建設,改善學校供餐條件。配合有關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管,開展食品安全檢查;配合衛生部門開展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配合衛生和食品安全等部門開展營養知識與食品安全宣傳教育。
(二)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公共財政職能,制定和完善相關政策,切實加大投入,落實專項資金,加強資金監管,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三)發展改革部門要加大力度支持農村學校改善供餐條件。加強農副産品價格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推進降低農副産品流通環節稅費工作。
(四)農業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採購生産基地的食用農産品生産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鼓勵和推動農産品生産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向農村學校供應安全優質食用農産品。從生産技術上指導和支持學校開展農産品種植、養殖等生産實踐活動。
(五)工商部門負責供餐企業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六)質檢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産加工企業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産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
(七)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對學生營養改善提出指導意見,制定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方案;在教育部門配合下,開展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和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評估。
(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教育、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準入辦法,與學校、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食品原料採購、貯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九)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
(十)監察部門負責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審計部門負責對營養改善計劃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合法性及其效益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保證資金安全。
(十二)宣傳部門負責新聞宣傳,引導各級各類新聞媒體,全面、客觀地反映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營造良好輿論氛圍。
(十三)供銷部門要發揮供銷合作社網絡優勢,在食品供銷方面要加強産銷銜接,減少流通環節,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推動大型連鎖超市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社、生産基地、專業大戶等直接與學校建立採購關係,形成高效、暢通、安全、有序的食品供給體系。
第七條 學校負責具體組織實施,實行校長負責制。重點做好食堂管理,保證校園食品安全,組織和管理學生就餐。開展對學生及家長的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教育。建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充分發揮其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日常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八條 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營養與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創新供餐方式、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營養改善計劃的宣傳工作,做好宣傳方案,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準確、深入宣傳有關政策,努力營造全社會共同支持、共同監督和共同推進的良好氛圍。
第十條 試點縣和學校要在營養食譜、原料供應、供餐模式、食品安全、監管體系、營養宣傳教育等方面積極探索、及時總結,為穩步推進營養改善計劃積累經驗,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
第十一條 建立工作機制。
(一)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納入地方各級政府工作績效評價體系,明確地方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行政區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負領導責任;分管營養改善計劃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的工作負管理責任。
(二)實行目標責任制。地方各級政府、部門、學校和有關企業(個人)之間層層簽訂目標責任書,並按照目標責任書的要求進行考核評估。根據考評結果,對未能切實履行責任的,限期糾正,必要時暫停撥付相關專項經費;對工作組織得力、任務完成較好的,予以表彰或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建立工作通報制度。全國學生營養辦定期編發工作簡(通)報,每月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宣傳好的經驗與做法,反映普遍性問題,加強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工作的指導和督辦。各省、市、縣學生營養辦定期以工作簡報、工作報告等形式逐級反映和上報本地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
(四)建立信息公開制度。地方各級政府應明確規定信息公開的內容、方式,保證信息公開的公正、公平、便民和及時、準確;採取多種方式,及時將工作方案、實施進展、運行結果向社會公示;督促供餐單位和個人定期公佈配餐食譜、數量和價格,嚴禁剋扣和浪費。
第十二條 試點地區以縣為單位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經省級政府匯總審核後,報教育部、財政部備案。
第三章 供餐內容與模式
第十三條 試點縣和學校根據地方特點,按照安全、營養、衛生的標準,因地制宜確定適合當地學生的供餐內容。
(一)供餐形式。以完整的午餐為主,無法提供午餐的學校可以選擇加餐或課間餐。
(二)供餐食品。必須符合有關食品安全標準和營養要求,確保食品新鮮安全。供餐食品特別是加餐應以提供肉、蛋、奶、蔬菜、水果等食物為主,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有條件的學校可適度開展勤工儉學,補充食品原料供應。
(三)供餐食譜。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科學制定供餐食譜,做到搭配合理、營養均衡。
第十四條 試點縣和學校根據不同情況,確定供餐模式,以學校食堂供餐為主,企業(單位)供餐模式為輔。對一些偏遠地區暫時不具備食堂供餐和企業(單位)供餐條件的學校和教學點,可實行家庭(個人)托餐。
(一)學校食堂供餐。由學校食堂為學生提供就餐服務。
(二)企業(單位)供餐。向具備資質的餐飲企業、單位集體食堂購買供餐服務。
(三)家庭(個人)托餐。由學校附近家庭或個人,在嚴格規範準入的前提下,承擔學生就餐服務。
試點地區應加快學校食堂(伙房)建設與改造,在一定過渡期內,逐步以學校食堂供餐替代校外供餐。具體過渡期由省級政府統籌確定。
第十五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行供餐準入機制。
(一)學校食堂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為學生供餐;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為學生供餐;托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準入要求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供餐。地方政府應為托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必要支持。
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具體準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同時應結合實際,定期進行修訂。
(二)縣級政府組織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不具備準入要求的,嚴禁參與招標。
(三)採取校外供餐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為首要條件,在縣級政府確定的推薦名單中進行選擇。
第十六條 實行供餐退出機制。
對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托餐實行退出機制。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停止供餐資格。
(一)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吊銷或登出餐飲服務許可證的;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被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包括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但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
(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日常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採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四)出現降低供餐質量標準、隨意變更供餐食譜、擅自更換履約人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合同(協議)的行為的。
(五)供餐期間存在剋扣、減量、延時、拒絕供餐或服務態度惡劣等行為,情節較為嚴重的。
(六)在學校膳食委員會組織的測評中,兩次不合格的。
具體退出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十七條 科學指導營養供餐。
(一)縣級以上政府成立學生營養指導專家組。制定膳食營養指南或食譜,指導試點縣、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科學合理供餐。組織開展學生營養狀況監測與評估。制定營養宣傳教育指南,指導學校及社會進行營養科普宣傳。
(二)試點縣和學校應結合學生營養狀況,根據專家組制定的膳食營養指南或帶量食譜,選擇肉、蛋、奶和其他營養價值較高的食品作為主要供餐內容,建立定時、定量供給制度,保證學生充足的能量和營養攝入。
第十八條 加強營養知識宣傳教育。
(一)充分利用各種宣傳教育形式,向學生、家長、教師、學校管理人員和供餐人員普及科學營養知識,提高全社會對學生營養改善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培養科學的營養觀念,促進科學合理供餐。
(二)嚴格落實國家教學計劃規定的健康教育時間,對學生進行營養知識宣傳教育,建立健康的飲食行為模式,引導學生拒絕食用不健康食品,使廣大學生能夠利用營養知識終身受益。
第十九條 建立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與評估制度。
試點縣要按照國家制定的監測評估方案,確定一定數量的學校作為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監測點,每年至少開展一次學生營養健康狀況常規監測與評估。在常規監測的基礎上,每年對部分試點地區和學校開展重點監測,及時跟蹤了解學生營養改善情況,為學生營養改善工作提供科學依據。
第四章 食堂建設和管理
第二十條 改善學校食堂就餐條件。
(一)各地應結合當地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分期實施,逐步達標。
(二)各地要統籌安排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資金和中西部農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項目,將學生食堂列為重點建設內容,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中央財政在農村義務教育薄弱學校改造計劃中專門安排食堂建設資金,對中西部地區農村學校改善就餐條件進行補助,並向國家試點地區適當傾斜。
(三)地方政府負責學校食堂建設及飲水、電力設施改造,廚具、餐具、清洗消毒設備配置等基礎條件的改善,使其達到餐飲服務許可的標準和要求。
(四)學校食堂建設要本著“節儉、安全、衛生、實用”的原則,嚴禁超標準建設。規模較小學校,可以根據實際,利用閒置校舍改造食堂(伙房)、配備相關設施設備,為學生就餐提供基本條件。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
(五)學校食堂(伙房)建設(改造)方案應經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核後方可實施,避免建成後不符合餐飲服務許可要求。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對學校食堂建設進行餐飲安全指導。
第二十一條 重視學校食堂管理。
(一)地方各級教育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學校食堂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在考核學校工作時,將食堂管理作為重要指標。
(二)學校應加強對食堂工作的領導與管理,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實行校長負責制,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充分發揮膳食委員會在配餐食譜、食堂管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
(三)地方政府要根據當地實際為農村學校食堂配備合格工作人員並妥善解決待遇和專業培訓等問題。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餘教師中轉崗,也可以採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從業人員必須具備相關條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定期接受業務技能培訓。
(四)學校食堂應以服務師生為宗旨,按照“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合理確定伙食費標準和配餐方案,並報縣級教育、衛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五)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二十二條 加強學校食堂財務管理。
(一)學校食堂實行專賬核算。要加強收支管理、成本核算和票據管理,加強內控監督,確保資金使用安全、規範和有效。
(二)學校食堂結餘款項滾動使用,統一用於改善學生伙食,不得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貼等支出或挪作他用。
(三)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和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食堂每學期期末應將食堂收支情況全面結算,結果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五章 食品質量與安全
第二十三條 試點地區應嚴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試點縣要指定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試點地區應堅持安全第一、穩步推進的原則,組織職能部門,對所轄學校供餐條件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按照評估情況,安排所轄學校分期分批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凡供餐條件不能滿足食品安全要求的學校,暫緩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第二十五條 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必須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規範食品採購、貯存、加工、留樣、配送等環節的管理。
(一)食品採購。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凡進入營養改善計劃的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建立食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供貨商評議制度,不得採購不合格食品。
(二)食品貯存。食品貯存場所要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庫存盤點制度;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管理;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的食品。
(三)食品烹飪。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有關規定,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
(四)食品留樣。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留樣食品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並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
(五)食品配送。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備送餐條件和資質。送餐車輛及用具必須清潔衛生。運輸過程中食品的中心溫度應保持在60℃以上。
第二十六條 實行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度。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營養供餐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總結和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培訓。
縣級有關部門要定期組織食品安全專家通過現場指導、培訓等多種形式,增強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意識,強化食品安全管理措施,提高應對食品安全事故的能力。有條件的試點縣,可將涉及營養改善計劃的食品供貨商等一併納入培訓。
第二十八條 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
逐級逐校制訂詳細的應急預案,明確突發情況下的應急措施,細化事故信息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工作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六章 資金使用與管理
第二十九條 資金安排。
(一)國家試點地區營養膳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核定,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二)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在國家試點地區以外開展營養改善計劃地方試點工作(以下簡稱地方試點)。地方試點應當以貧困地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革命老區等為重點,所需資金由地方財政統籌安排。
對地方試點工作開展較好並取得一定成效的省份,中央財政根據經費投入、組織管理、實施效果等情況給予獎勵性補助。
(三)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同時,繼續落實好農村義務教育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生活費補助(簡稱“一補”)政策,不得用中央專項資金抵減“一補”資金。
(四)鼓勵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捐資捐助,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開展營養改善工作,並按規定享受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 資金撥付。
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收到中央專項資金預算文件25個工作日內,將預算分解到縣。將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納入國庫管理,實行分賬核算,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及時支付。
第三十一條 資金使用。
中央專項資金要全額用於為學生提供營養膳食,補助學生用餐,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放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中央專項資金結余滾動用於下一年度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營養改善計劃專項資金應專款專用,嚴禁剋扣、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三十二條 資金監管。
(一)財政部門應將專項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範圍。教育部門應當將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納入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督導。
各學校要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監管,主動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
(二)各地應結合現有學籍管理平臺,建立營養膳食補助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數等情況進行動態監控,嚴防套取、冒領資金。
(三)各地要定期公佈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資金總量、學校名單及受益學生人數等信息。試點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應定期公佈經費賬目、配餐標準、帶量食譜,以及用餐學生名單等信息,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監督。
第七章 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
第三十三條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行國家重點督查、省市定期巡查、縣級經常自查,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
地方各級政府要建立問責制度,制定專門的監督檢查辦法,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監督。
第三十四條 監督檢查方式。
採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一)日常監督。各有關部門和學校對本系統(單位)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教育督導部門要把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定期督導;審計部門對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監察部門對有關職能部門履行工作職責情況進行監督。
(二)專項監督。在各級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級學生營養辦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對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重點督查及專項檢查。
(三)人大政協監督。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接受監督。
(四)社會監督。各地應成立學生、家長、教師代表和社會各界代表共同組成的監督小組,設置舉報電話和公眾意見箱,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重點。
監督檢查的重點是食品安全、資金安全和職責履行,主要內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
1.是否建立和實施供餐準入和退出機制。
2.供餐單位是否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
3.供餐單位餐飲服務從業人員是否具有健康證明,是否按要求接受相關培訓。
4.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的供貨商是否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程序是否合規合法。
5.食品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
6.學校選定的供餐模式是否科學,食物搭配是否合理,供餐食品是否滿足營養需求,是否建立營養監測與評估制度。
7.是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是否發生食品安全事故,事故發生後是否及時有效處理,相關單位和人員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二)資金安全。
1.年度預算是否及時下達,資金撥付是否符合財政國庫管理有關規定。
2.是否專款專用,是否存在截留、滯留、擠佔、挪用、套取、虛報、冒領等問題。
3.是否出現虛列支出、白條抵賬、虛假會計憑證和大額現金支付等情況。
4.納入政府採購範圍的項目是否符合程序。
5.結余資金是否按規定使用與管理。
6.食堂聘用人員工資、設備設施購置等費用是否納入當地財政預算,是否擠佔學校公用經費。
7.是否按規定落實有關稅費減免優惠政策。
(三)職責履行。
1.政府主導作用是否得到落實。
2.相關職能部門是否嚴格履行工作職責,監督管理是否規範。
3.是否成立營養改善計劃領導小組和工作機構,是否有專門人員負責日常工作,是否有必要的辦公條件和工作經費。
4.是否建立健全相關工作機制,領導小組成員單位之間有無推諉扯皮現象。
5.各項規章制度是否健全,是否制定了本地監督管理辦法,是否有效執行。
6.對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是否定期進行跟蹤督導、檢查。
7.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是否及時、有效整改,相關人員的責任是否追究到位。
第三十六條 處理與責任追究。
對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實施營養改善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各地可依據本細則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在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涉及的有關困難和問題,由各級學生營養辦協調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解決。本級學生營養辦無法解決的重大問題,逐級上報。
第三十八條 本細則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2: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食品安全保障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要求,加強和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學生飲食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組織領導和職責分工
第四條 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中的食品安全管理按照“政府負責、部門協同,分級管理、以縣為主”的原則,建立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
(一)地方各級政府要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權責一致、全程監管的食品安全保障機制。
省級政府領導和統籌管理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制定食品安全保障辦法。督促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制定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方案,指導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組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統一發佈食品安全信息。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督促試點地區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統籌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改善學生就餐條件。
市級政府負責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縣級政府和各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嚴格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
縣級政府是食品安全工作的行動主體和責任主體。負責制訂食品安全保障實施方案。確定不同類型學校的供餐模式,制訂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托餐等校外供餐招投標辦法並組織招標工作。指定專門機構、落實專門人員負責食品安全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責成有關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制定及演練和學校食品安全事故調查。
(二)各監管部門要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確保生産、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關鍵環節安全可控。
1.食品安全議事協調機構的辦事機構負責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綜合協調。
2.農業部門負責對學校定點採購生産基地的食用農産品生産環節質量安全進行監管。
3.工商部門負責供餐企業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管理,以及食品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
4.質檢部門負責對食品生産加工企業進行監管,查處食品生産加工中的質量問題及違法行為。
5.衛生部門負責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與評估、食品安全事故的病人救治、流行病學調查和衛生學處置。
6.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負責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管,會同教育、農業、質檢、工商等部門制定不同供餐模式的準入辦法,與學校、供餐企業和托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安排專人負責,加強對食品原料採購、貯存、加工、餐用具清洗消毒、設施設備維護等環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檢查、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協助查處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事故。
7.教育部門負責學校食品安全管理。督促學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實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按照規定開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日常自查。配合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與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簽訂食品安全責任書,並進行食品安全檢查。
8.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第五條 學校食品安全實行校長負責制。建立健全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定期開展演練。不具備食堂供餐條件的學校必須從縣級政府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中選擇供餐單位,並簽訂供餐合同(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要充分發揮由學生、家長、教師等代表組成的膳食委員會在確定供餐模式、供餐單位、配餐食譜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第六條 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必須嚴格自律,依法經營,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食品採購、貯存、加工、供應等環節的安全管理,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 鼓勵社會參與。鼓勵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基層組織,以及企業、基金會、慈善機構等,在地方政府統籌下,積極參與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工作,在食品安全知識宣傳、改善就餐條件、加強社會監督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
第三章 供餐準入及退出管理
第八條 實行供餐準入機制。
(一)學校食堂準入管理。
學校食堂(伙房)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為學生供餐。學校食堂建設與設施設備配備應當符合《餐飲服務許可管理辦法》和《餐飲服務許可審查規範》規定的相關要求。學校食堂準入的基本要求如下:
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烹飪、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具有與製作供應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洗手、採光、照明、通風、冷凍冷藏、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具有合理的佈局和加工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具有經食品安全培訓、符合相關條件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員,以及與本單位實際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二)供餐企業(單位)準入管理。
1.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在辦理餐飲服務許可證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為學生供餐。具體準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
2.供餐企業(單位)必須具有送餐資質和條件。配送條件應當符合食品操作規範的相關規定。
3.供餐企業(單位)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三)托餐家庭(個人)準入管理。
1.托餐家庭(個人)必須符合準入要求並經相關部門審核後方可供餐。具體準入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會同教育部門等有關職能部門制訂。
2.托餐家庭(個人)應當具備餐飲安全的基本條件,場所應當清潔衛生,服務人員應當具有健康證明,接受食品安全培訓,加工過程應做到生熟分開,嚴防交叉污染,具備清洗消毒條件。
3.托餐家庭(個人)供餐人數不得超出其供餐能力。
4.托餐家庭(個人)不得提供送餐服務。
5.地方政府應為托餐家庭(個人)改善供餐條件提供相應支持。
(四)縣級政府通過招標確定納入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推薦名單,並向社會公示,供學校選擇和社會監督。要嚴格審核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的資質,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嚴禁從事營養改善計劃的供餐、托餐服務。
(五)選擇校外供餐服務的學校要將食品安全作為首要條件。不得選擇未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提供供餐服務。
第九條 實行供餐退出機制。
對企業(單位)供餐、家庭(個人)托餐等校外供餐實行退出機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由縣級政府停止其供餐資格。
1.供餐企業(單位)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被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吊銷或登出餐飲服務許可證。
2.發生食品安全事故者,包括已供餐或已納入營養改善計劃推薦名單但尚未實施供餐的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
3.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採購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使用非食用物質及濫用食品添加劑、降低食品安全保障條件等食品安全問題,經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
4.出現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行為。
具體退出辦法由省級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十條 制度建設與管理。
(一)學校、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應當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和培訓制度,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加工經營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採購索證索票、進貨查驗和臺賬記錄製度,食品貯存、加工、供應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二)學校食堂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封閉運營,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十一條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要求
(一)餐飲服務從業人員(包括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從事餐飲服務。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二)從業人員必須定期參加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的食品安全培訓,增強食品安全意識,提高食品安全操作技能。
(三)實行每日晨檢制度。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員,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
(四)從業人員要有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必須做到:工作前、處理食品原料後、便後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之前應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銷售場所內吸煙。
第十二條 食品採購。
從食品生産單位、批發市場等採購的,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等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採購清單。
第十三條 食品貯存。
食品貯存場所應符合衛生安全標準。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開設置,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配備必要的食品儲藏保鮮設施。
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庫管理制度和收發登記制度。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的食品。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安全管理。採購的食品以及待加工的食品應按照食品標簽要求進行保存,需要冷藏的要及時進行冷藏貯存;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並明顯標識,防止交叉污染;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十四條 食品加工。
加工過程應認真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
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第十五條 食品留樣。
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並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
第十六條 餐用具清洗與消毒。
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十七條 食品配送。
送餐車輛及工用具必須保持清潔衛生。每次運輸食品前應進行清洗消毒,在運輸裝卸過程中也應注意保持清潔,運輸後進行清洗,防止食品在運輸過程中受到污染。
集體用餐配送的食品不得在10℃-60℃的溫度條件下貯存和運輸,從燒熟至食用的間隔時間(保質期)應符合以下要求:
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熱藏)的,其保質期為燒熟後4小時。
燒熟後2小時的食品中心溫度保持在10℃以下(冷藏)的,保質期為燒熟後24小時,供餐前應加熱,加熱時食品中心溫度不應低於70℃。
第五章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
第十八條 發生學生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後,學校應立即採取下列措施:立即停止供餐活動;協助醫療機構救治病人;立即封存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並按照相關監管部門的要求採取控制措施;積極配合相關部門進行食品安全事故調查處理,按照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和樣品;配合有關部門對共同進餐的學生進行排查;與中毒學生家長聯絡,通報情況,做好思想工作;根據相關部門要求,採取必要措施,把事態控制在最小範圍。
學校應在2小時之內,向當地衛生、教育、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報告。不得擅自發佈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第十九條 衛生、教育等行政部門接到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或查明食品安全事故原因後,應當立即上報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時立即通報同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對事故進行分析評估,核定事故級別。一般、較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分別由事故所在地的縣、市、省級政府成立相應應急處置指揮機構,統一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衛生部會同國務院食品安全辦向國務院提出啟動I級響應的建議,經國務院批准後,成立國家特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指揮部(以下簡稱指揮部),統一領導和指揮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二十一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組織醫療機構對中毒(患病)人員進行救治,協助食品安全綜合協調部門和有關部門對事故現場進行衛生學處理。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開展流行病學調查,相關部門及時組織檢驗機構開展抽樣檢驗,儘快查找食品安全事故發生的原因。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依法強制就地或異地封存事故相關食品及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工用具等,待有關部門查明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後,責令食品生産經營者徹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消除污染。
第二十三條 對確認受到有毒有害物質污染的相關食品及原料,農業、質量監督、工商、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應當依法責令生産經營者召回、停止經營並銷毀。檢驗後確認未被污染的應當予以解封。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地方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採用日常監督檢查與專項監督檢查相結合、內部監督檢查與外部監督檢查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有關部門依法開展對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的食品安全監管和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學生餐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二)對學生餐進行抽樣檢驗;
(三)查閱、複製有關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四)查封、扣押有證據證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使用的食品和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産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産經營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設備;
(五)查封違法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學校食堂、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食品安全信用檔案,記錄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根據食品安全信用檔案的記錄,對有不良信用記錄的食品經營者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第二十七條 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要求責令改正,並依法進行行政處罰。
第七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 建立食品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律法規、玩忽職守、疏于管理,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二)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法定職責、日常監督檢查不到位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三)學校、供餐企業(單位)和托餐家庭(個人)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食品安全職責,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相應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3:
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規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細則、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食品安全保障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
第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農村義務教育學校食堂管理工作,各有關部門要共同參與對學校食堂的管理,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學校要把食品安全和資金安全作為食堂管理的重點,切實承擔起具體組織實施和管理責任。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食堂,是指為學生(含教職工)提供就餐服務,按要求具有相對獨立的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空間的場所。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六條 學校食堂應以改善學生營養、增強學生身體素質,促進學生健康成長為宗旨,堅持“公益性”、“非營利性”的原則,尊重少數民族飲食習慣,建立健全覆蓋各個環節的規章制度。
第七條 審批制。學校開辦食堂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相關部門審批同意,取得餐飲服務許可證後方可供餐。
第八條 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管理工作負總責。建立由校領導、後勤管理部門負責人和食堂管理人員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校食堂管理。重大開支和重要事項,由集體討論決定。
第九條 內部控制制度。針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關鍵環節,建立健全嚴密有效的內部控制制度,強化內部控制,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 崗位責任制。學校應根據學生就餐規模,切實做好定崗、定責、定薪工作,合理配置人員。學校應按照不相容崗位分設的要求,設置採購、加工、保管、會計、出納、食品安全管理等工作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職責。關鍵崗位應定期進行輪換。規模較小的學校,部分崗位可以由符合任職要求的其他人員兼任。
第十一條 學校負責人陪餐制。學校負責人應輪流陪餐(餐費自理),做好陪餐記錄,及時發現和解決食堂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和困難。
第十二條 科學營養供餐。各地應參照有關營養標準,結合學生營養健康狀況、當地飲食習慣和食物實際供應情況,制訂成本合理、營養均衡的食譜。
第十三條 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機制。學校應防止投毒事故,保障飲水安全,建立完善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細化事故信息報告、人員救治、危害控制、事故調查、善後處理、輿情應對等具體方案,並定期組織演練。
第十四條 學校食堂應按照《消防法》的規定,提高消防意識,加強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組織消防演練,防止發生火災。
第十五條 建立膳食委員會。學校應成立由學生代表、家長代表、教師代表等組成的膳食委員會,發揮其在配餐食譜、食堂管理和檢查評議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六條 學校食堂一般應由學校自主經營,統一管理,不得對外承包。已承包的,合同期滿,立即收回;合同期未滿的,給予一定的過渡期,由學校收回管理。由社會投資建設、管理的學校食堂,經當地政府與投資者充分協商取得一致後,可由政府購買收回,交學校管理。
第三章 人員管理
第十七條 地方政府應為學校食堂配備數量足夠的合格工作人員並妥善落實人員工資及福利,組織專業培訓。從業人員不足的,應優先從富餘教師中轉崗,也可以採取購買公益性崗位的方式從社會公開招聘。人員招聘按照“省定標準、縣級聘用、學校使用”的原則進行。
第十八條 食堂從業人員基本要求。
(一)學校應在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營養專業人員的指導下對食堂從業人員定期組織食品安全知識、營養配餐、消防知識、職業道德和法制教育的培訓。
(二)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證明。
(三)建立食堂從業人員晨檢制度。食堂管理人員應在每天早晨各項飯菜烹飪活動開始之前,對每名從業人員的健康狀況進行檢查,並將檢查情況記錄在案。發現有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礙食品安全病症的,應立即離開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並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後,方可重新上崗。從業人員有不良思想傾向及行為、精神異常等現象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
(四)食堂從業人員應具備良好的個人衛生習慣。處理食品及分餐前、處理食品原料及使用衛生間後,必須用肥皂及流動清水洗手消毒;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並把頭髮置於帽內;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供應場所內吸煙。
第十九條 學校食堂應配備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安全管理員原則上每年應接受累計不少於40小時的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培訓。
第四章 食品採購
第二十條 建立食品採購索證索票制度。食品採購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採購索證索票管理規定》。從食品生産單位、批發市場等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者的相關許可證和産品合格證明等文件;從固定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採購的,應當查驗、索取並留存供貨商或者供貨基地的資質證明、每筆供貨清單等;從超市、農貿市場、個體工商戶、農戶等採購的,應當索取並留存採購清單等有關憑證,做到源頭可控,有據可查。
第二十一條 規範大宗食品採購行為。建立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招標制度,米、面、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輔材料要通過公開招標、集中採購、定點採購的方式確定供貨商。偏遠地區學校或教學點可通過比選質量、價格的辦法確定供貨對象。
第二十二條 積極推進“農校對接”。建立學校蔬菜和農副産品直供基地,在保障産品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減少農副産品採購和流通環節,降低原材料成本。
第二十三條 建立食品查驗制度。採購包裝食品時應嚴格查驗食品生産日期、保質期,確保食品安全;不得採購質量不合格、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不得採購有腐敗變質或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不得採購《食品安全法》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
第二十四條 建立雙人採購和定期輪換制度。學校應實行雙人採購,人員不足的可由教職工陪買,每次採購應做詳細的採購記錄備查。原則上採購人員每學期應輪換一次。
第二十五條 建立供貨商評議制度。學校應定期對食品及原輔材料供貨商進行綜合評議,對評議不合格、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供貨商應列入黑名單,終止供貨合同,取消其供貨資格。供貨商定期與學校進行結算,採購員與供貨商之間原則上不得發生現金交易。
第五章 食品貯存
第二十六條 建立出入庫管理制度。食堂物品的入庫、出庫必須由專人負責,簽字確認。規模較大的學校,應由兩個以上人員簽字驗收。嚴格入庫、出庫檢查驗收,核對數量,檢驗質量,杜絕質次、變質、過期食品的入庫與出庫。出庫食品做到先進先出。
第二十七條 建立庫存盤點制度。食堂物品入庫、驗收、保管、出庫應手續齊全,物、據、賬、表相符,日清月結。盤點後相關人員均須在盤存單上簽字。食堂應根據日常消耗確定合理庫存。發現變質和過期的食品應按規定及時清理銷毀,並辦理監銷手續。
第二十八條 食品貯存場所應根據貯存條件分別設置,食品和非食品庫房應分設,並配置良好的通風、防潮、防鼠等設施。食品貯存應當分類、分架、隔墻、離地存放,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擺放,不同區域應有明顯標識。散裝食品應盛裝于容器內,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産日期、保質期、供貨商及聯絡方式等內容。盛裝食品的容器應符合安全要求。
第六章 食品加工
第二十九條 食堂加工操作間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小使用面積不得小于8平方米;
(二)墻壁應有1.5米以上的瓷磚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製成的墻裙;
(三)地面應由防水、防滑、無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於清洗與排水;
(四)配備有足夠的照明、通風、排煙裝置和有效的防蠅、防塵、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衛生要求的存放廢棄物的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餐飲服務許可證所規定的其他設施設備。
第三十條 食品加工過程應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範》。
第三十一條 必須採用新鮮安全的原料製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敗變質和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及原料。不得向學生提供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影響學生健康的食物;不得制售冷葷涼菜、四季豆等高風險食品。
第三十二條 需要熟制烹飪的食品應燒熟煮透,其烹飪時食品中心溫度應不低於70℃。烹飪後的熟製品、半成品與食品原料應分開存放,防止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第三十三條 建立食品留樣制度。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必須留樣,並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後的密閉專用容器內,放置於專用冷藏設施中冷藏48小時。每個品種留樣量應滿足檢驗需要,不少於100g,並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審核人員等信息。
第三十四條 嚴格按照規定使用食品添加劑。嚴禁超範圍、超劑量使用食品添加劑,不得採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嚴禁使用非食用物質加工製作食品。
第三十五條 加工結束後及時清理加工場所,做到地面無污物、殘渣;及時清洗各種設備、容器和用具,做到定期消毒,歸位擺放。
第七章 食品供應
第三十六條 學校食堂供餐包括兩種方式:一是包餐制,即全體學生統一伙食費標準,由學校食堂提供統一飯菜;二是自購制,即飯菜品種、數量由學生自由選購,學校食堂憑充值卡或飯菜票結算。學校可根據實際情況從中選擇。
第三十七條 學校食堂應綜合考慮學生的營養需要、當地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伙食標準和配餐方案,並報教育、衛生、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八條 學校應制訂每週帶量食譜並提前公佈。
第三十九條 有清真餐需求的學校應設立清真灶,灶具、炊具使用,原材料採購、貯存、加工等應符合清真飲食的規定。
第四十條 就餐場所管理。學生就餐場所應張貼均衡營養、健康飲食行為等宣傳資料;應設置洗手池等設備設施,有明確的洗手、消毒及檢查等規定;就餐場所及設備設施應定期維護,保持乾淨整潔,做好地面防滑。
第四十一條 就餐秩序管理。學生就餐時,應落實校領導帶班、班主任值班制度,加強就餐秩序的管理,做到安全、文明就餐,避免浪費。
第四十二條 餐用具清洗與消毒。按照要求對食品容器、餐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並存放在專用保潔設施內備用。提倡採用熱力方法進行消毒。採用化學方法消毒的必須沖洗乾淨。不得使用未經清洗和消毒的餐用具。
第八章 財務管理
第四十三條 教育、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學校財務工作的指導。建立健全食堂財會制度,配備專(兼)職財會人員,定期組織業務培訓。
第四十四條 學校食堂財務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實行專賬核算。對營養改善資金收支情況必須設立專門臺賬,明細核算。
第四十五條 嚴格區分核算主體,由財政經費保障的人員、設施設備等方面的費用不得在食堂專賬中列支。
第四十六條 學校必須確保營養改善專項補助資金足額用於學生伙食,不得以現金形式直接發給學生個人和家長,不得以保健品、含乳飲料等替代。
第四十七條 教職工在食堂就餐應與學生同菜同價,伙食費據實結算,不得擠佔營養改善補助資金,不得侵佔學生利益。
第四十八條 學校食堂收取伙食費應開具合法票據;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據,按規定辦理相應報銷手續。
第四十九條 食堂收入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伙食收入、其他收入等。不得將學校的店面承包收入、房租收入、其他非食堂經營服務收入轉入食堂收入。不得轉移食堂收入。嚴禁挪用食堂資金或設立“小金庫”。
第五十條 食堂支出包括原材料成本、人工成本等。不得將應在學校事業經費列支的費用等計入食堂支出。食堂成本核算應以食堂的日常經營服務活動所必須的各項料、工、費為基本內容。
第五十一條 食堂的收支結余實施月度結算,食堂的結餘款要專項用於改善學生伙食,嚴禁用於學校教職工福利、獎金、津補貼以及非食堂經營服務方面的支出。
第五十二條 學校食堂實行財務公開,自覺接受學生、家長、學校膳食委員會的監督。學校應定期(每學期至少一次)將食堂收支情況及時向學校師生和家長公開,同時報送教育部門備案。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教育部門要會同食品藥品監管、衛生、物價、審計等部門,採取定期檢查和隨機抽查等形式,對學校食堂管理的各個環節加強監管。對發現的問題要予以通報並責令整改;情況嚴重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追究相應的責任。教育部門在考核學校工作時,應將食堂管理作為重要考核指標。
第五十四條 建立公示制度。學校應定期將營養改善計劃受益學生名單、人數(次),學校食堂財務收支情況,物資採購情況,帶量食譜、飯菜價格等情況予以公示,接受學校師生和家長的監督。
第五十五條 建立信息反饋渠道。設立校長信箱,食堂工作人員、就餐師生,可以對原材料採購、伙食質量等問題進行投訴或舉報。學校應定期公佈投訴或舉報的處理情況。
第五十六條 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疏于管理、玩忽職守,導致學生發生食物中毒事故,或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後遲報、漏報、瞞報造成嚴重不良後果的,追究相應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一)在食堂經費中列支教職工伙食、獎金福利和招待費等費用;
(二)虛報、冒領、套取、擠佔、挪用營養改善補助資金;
(三)剋扣學生伙食、貪污受賄等。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4: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實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管理,準確掌握學生信息,防止虛報、冒領營養改善補助資金行為,確保資金安全,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中小學學生學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規範》等相關法規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實名制,是指享受營養改善計劃補助的學生需要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件或經縣級政府指定部門審核的有效證明,以便準確掌握學生信息的管理制度。
第四條 建立和完善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該系統是指為有效實施實名制管理建立的信息管理系統。系統建設應利用現有的學籍管理系統,遵循“準確、完整、實用、夠用”原則,能夠接口開放、充分兼容、數據共享。信息採集應充分利用現有資源,避免重復工作。所有享受營養改善計劃補助的學生信息必須進入系統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六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負責做好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對學生人數、補助標準、受益人次等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嚴防虛報、冒領、套取營養改善補助資金,確保工作落實到位。
第七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按照“分級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實行中央、省(區、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團場)、學校五級管理體制。
教育部負責全國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的組織領導,構建全國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對享受營養補助的學生信息進行存儲、統計、維護、監控、分析等。
省級教育部門負責全省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的組織領導,依託現有學籍管理系統,建立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一人一號,全省聯網”;負責全省信息的審核、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
市級教育部門負責全市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檢查、指導、協調;負責全市信息的審核、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
縣級教育部門負責全縣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組織實施。審查試點學校入網資格;對全縣信息的審核、存儲、統計、分析、上報、維護、監控等負第一監管責任。
學校負責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具體實施。建立實名制學生信息紙質檔案和電子檔案,負責信息採集、審核、錄入、統計、上報、維護等,對學生信息的真實性負第一責任。
第八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是第一責任人,承擔領導責任;分管學生學籍工作的校領導,是主管責任人,承擔組織和監管責任;學校學籍管理員是直接責任人,承擔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章 基本信息
第九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包括學生基本信息、學校基本信息、報表信息等。
第十條 學生基本信息包括學籍號、姓名、曾用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類型、身份證號、民族、戶籍所在地,學校名稱、年級名稱、班級名稱、入學年月、入學方式、就學方式,健康狀況、身高、體重,是否為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享受“一補”,現住址、監護人姓名、監護人電話,學生照片等信息。
學生的學籍號分學籍主號和學籍輔號。學籍主號為學生的身份證號,身份證重號應到當地公安部門申請修改,無身份證號碼的學生學籍主號可用監護人的身份證號。學籍輔號由各省自行制定統一的編制規則,並報全國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十一條 學校基本信息包括學校代碼、學校名稱、學校舉辦者類型、學校駐地城鄉類別、學校辦學類型,補助標準、供餐模式,學校地址、郵政編碼、聯絡電話、傳真、電子郵箱、網站主頁地址,校長姓名、固定電話和手機號碼。
第十二條 省、市、縣、校四級報表包含自定義統計報表和常規統計報表,自定義報表根據需要確定相關統計信息,常規統計報表應含以下信息。
校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在校學生總數、班級數、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供餐模式。
縣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學校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匯總數據。
市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縣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匯總數據。
省級常規統計報表含受益縣、市名單、學校辦學類型、學校受益學生人數、寄宿生人數、享受“一補”人數、留守兒童人數、外來務工人員子女人數、補助標準、補助總額、不同供餐模式受益學生數及其匯總數據。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十三條 實名制學生信息實行分級錄入、分級審核。學校和學生基本信息由學校負責組織採集和錄入,經系統查重和審核,報縣級教育部門確認入庫,縣級教育部門要為學校錄入信息提供支持與保障。
在初始使用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時,學校應及時錄入當前所有在校學生的基本信息。在每年9月20日之前,學校應完成新生信息的錄入與核對工作。
第十四條 學校應根據學生基本信息變動情況,及時在系統中更新。因學生學籍變更造成受益人數變化時,學校應及時上報,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後對系統數據進行相應更改。學生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等關鍵信息採用“到期即鎖”的方式進行管理,鎖定後如需更改,由學生及其監護人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核後報縣級教育部門批准,方予更改。
第十五條 學生因轉學、休學、畢業等原因發生學籍變更離校的,從變更之日起不再在原學校享受營養補助。從其他學校轉入試點學校的學生,應享受營養補助。
第十六條 學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打印受益學生花名冊,經學生監護人簽字,學校蓋章,報縣級教育部門審核後,送縣級學生營養辦備案。
第十七條 學校于每年9月25日前按照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的要求上報常規報表至縣級學生營養辦。由縣、市審核匯總後報省級學生營養辦,各地省級學生營養辦于每年10月中旬前將電子數據和書面報表匯總上報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復核後,對各地營養改善補助資金進行撥付。
第十八條 地方各級學生營養辦要定期對統計數據進行全面分析,並供有關部門共享。數據分析應參考統計、計生等部門的統計信息。
第五章 條件保障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應建立涵蓋信息採集、錄入、審核、存儲、變更、統計等各環節的管理制度,做到有章可循、有據可依,使學生信息管理科學規範。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和試點學校要加強隊伍建設,積極創造條件,強化對相關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與技術培訓,組織開展經驗交流與研討,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經費保障制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將建立與維護營養改善計劃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系統所需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落實。學校應配置必要設備,以順利實施建檔、採像、變更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 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要建立健全集中統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的信息安全管理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堅持預防為主、人防和技防相結合,切實加強信息安全工作。
第二十三條 加強網絡安全管理,創設良好基礎網絡環境;優化系統功能、最大限度減少系統自身安全隱患;規範系統訪問權限管理,各用戶在業務授權範圍內使用系統,嚴禁越權操作;建立數據備份與恢復、安全應急響應等制度辦法,開展經常性的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切實消除隱患。
第二十四條 促進信息有效利用與安全管理協調統一。嚴格禁止學生信息用於商業用途,未經上級教育部門批准,不得公開、提供、洩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對擅自公開、提供、洩露、擴散學生相關信息,造成不良後果的,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 建立監督檢查制度。採取定期檢查與隨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強化對實名制學生信息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按照有關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試點學校學生基本信息與學籍變更情況進行審核,認真核對電子與紙質檔案材料,重點是營養改善補助資金、受益人數、各類供餐模式人數以及“一補”人數。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教育部門要加大監管和查處力度,凡虛報、冒領、套取專項資金的,將予以收回,並對相關責任人和單位作出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5: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
信息公開公示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的意見》(國辦發〔2011〕54號)和《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細則》,促進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以下簡稱營養改善計劃)實施過程的公開、透明,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營養改善計劃信息公開應納入地方各級政府整體信息公開工作範疇,統一管理。信息公開內容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報批程序,未經批准不得發佈。信息公開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
第三條 省(區、市)、市(地區、州、盟)、縣(市、區、旗、團場)級政府為本行政區域信息公開工作的實施主體,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監督本地信息公開工作。參與營養改善計劃實施的各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和業務範圍,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開展信息公開工作。
第四條 試點學校應在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按照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結合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情況,建立健全本校的信息公開管理制度,開展學校信息公開日常工作。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試點地區和學校,其他地區和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二章 公開內容
第六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職責範圍內確定主動公開信息的具體內容,並重點公開下列信息:
(一)營養改善計劃有關政策、法規、規章、規範性文件。
(二)營養改善計劃組織機構和職責;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供餐企業、托餐家庭名單;營養專家組人員名單。
(三)營養改善計劃各階段進展和總體實施情況;營養改善計劃統計信息;營養改善計劃財政預算、決算報告。
(四)營養改善計劃重大建設項目的批准和實施情況;政府採購項目的目錄、標準及實施情況。
(五)食品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預警信息及應對情況;突發食品安全事件調查處理情況。
(六)營養改善計劃社會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況。
(七)公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
(八)營養改善計劃監督檢查情況。
(九)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先進經驗、典型事例。
第七條 學校應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營養改善計劃實施方案;各項配套管理制度;組織機構與職責;舉報電話、信箱或電子郵箱。
(二)營養改善計劃學期實施進展情況;受助學生人數、姓名、班級等情況。
(三)營養改善補助收支情況和食堂財務管理情況;學校食堂飯菜價格、帶量食譜。
(四)學校膳食委員會名單及工作開展情況;學校管理人員陪餐情況。
(五)學生和家長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解決情況。
第八條 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家庭(個人)通過縣級政府主動公開的信息包括:
(一)實施營養改善計劃的各項配套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責任人、供餐方簽約人姓名及聯絡方式;用餐學生名單、次數和時間。
(二)帶量食譜、價格、數量、時間;接受補助與資助情況。
(三)食品安全等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第三章 公開方式
第九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定期將主動公開的信息,通過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政府網站、報刊、廣播、電視等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公開。
第十條 學校應為學生、家長或者其他組織獲取信息提供便利。定期通過以下一種或者幾種方式公開信息:
(一)學校網站(頁)、校園廣播、校園信息公告欄,電視、報刊、雜誌、相關門戶網站,微博、短信、微信等;
(二)學校的公報(告)、年鑒、會議紀要、簡報、致家長公開信、專用手冊等;
(三)學校家長會、教代會、學代會等;
(四)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十一條 供餐企業(單位)、托餐(個人)應根據協議定期將學生營養改善相關信息,以書面報告形式報縣級學生營養辦和供餐學校,由縣級政府統一公佈。
第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按相關要求和程序申請獲取營養改善計劃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政府應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申請公開信息提供方便。對能夠當場答覆的,當場予以答覆;不能當場答覆的,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覆;不能答覆的,依據實際情況,向申請人及時反饋。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教育部、中宣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監察部、財政部、農業部、衛生部、審計署、國家工商總局、國家質檢總局、國家食品藥品監管局、國務院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