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福建省平潭綜合實驗區營業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2〕60號
福建省財政廳、地方稅務局:
為落實《國務院關於平潭綜合實驗區總體發展規劃的批復》(國函〔2011〕142號)精神,現將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註冊在平潭的航運企業從事平潭至台灣的兩岸航運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二、註冊在平潭的保險企業向註冊在平潭的企業提供國際航運保險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三、註冊在平潭的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註冊在平潭的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託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提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關於示範城市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免徵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0〕64號)附件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或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四、註冊在平潭的符合條件的物流企業,按照現行試點物流企業營業稅政策差額徵收營業稅。
五、本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執行。自2011年12月1日起至本通知到達之日已徵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稅額,以納稅人以後的應納營業稅稅額中抵減,抵減不完的,予以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