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文物局
關於加強對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管理的通知
廣發〔2012〕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影視局,文物局(文化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廣播電視局,中央三台、中國教育電視臺:
近年來,各地電臺電視臺開辦了一批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為弘揚傳承我國優秀傳統文化發揮了積極作用。但也有個別節目過分關注文物經濟價值,宣揚錯誤投資收藏理念,存在過度娛樂化現象。為確保廣播電視節目更好地傳播文物知識、樹立文物保護觀念、正確引導文物收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現就進一步加強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規範和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各級廣播影視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及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要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引領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製作和播出,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重點宣傳文物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引導廣大民眾樹立正確的收藏觀,為弘揚我國優秀傳統文化、保護文物資源、促進文物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內容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及相關法規的規定。節目中出現的用於鑒定的文物必須為文物收藏單位收藏的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合法方式取得的文物;節目中出現的用於鑒定的文物必須為法律規定允許買賣的文物;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不得從事文物的商業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開展模擬交易、廣告推銷等文物商業經營活動。
三、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要堅持正確導向,科學展示文物鑒定的複雜過程,明確提示投資文物收藏的風險,文物估價要提供市場依據。
四、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中的專家必須是省級文物部門審核通過的專家庫成員。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建立適應文物類電視節目需求的專家庫,節目中出現的文物需提前由專家審核、對文物的鑒定須由專家作出,提高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權威性,確保節目中出現的文物合法合規、文物鑒定程序嚴謹科學。
五、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要內容真實。不得編造文物流傳故事、誘導“持寶人”杜撰虛假收藏故事,不得在節目中由演員扮演“持寶人”,不得暗示或要求專家修改文物評估結果、高估文物市場價格。節目製作機構要提前對節目中出現的文物持有者、嘉賓的身份信息進行審核,確保節目中所展示相關信息的真實性。
六、各文物收藏單位要充分發揮館藏文物資源優勢,積極參與電視節目製作。各文博單位、文物商店、拍賣公司等具有合法文物收藏和交易資質的機構,要為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在文物遴選、估價、文物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等方面提供幫助。
七、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各級廣播電視機構要對照相關規定,對已開辦的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進行全面檢查。各省級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的管理,同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溝通協調工作機制,加強交流合作,互通管理信息,共同規範管理好文物鑒定類廣播電視節目。
特此通知。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國家文物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