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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19日 10時15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2012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專項資金申報工作的通知

財企〔2012〕14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各駐外經濟商務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
  為支持我國企業實施“走出去”戰略,根據《財政部商務部關於印發〈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企〔2005〕255號,以下簡稱《辦法》),繼續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對外承包工程和對外勞務合作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予以支持。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包括內容
  (一)境外投資。 
  指在我國依法設立的企業(以下簡稱我國企業)通過新設、並購等方式在境外設立非金融企業或取得既有非金融企業的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
  (二)境外農、林、漁和礦業合作。
  境外農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開辦企業、購買或租賃土地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農作物與經濟作物種植、畜牧養殖、農産品加工、銷售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林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林權或採伐許可證、興辦企業等方式在境外開展的林木種植、採伐、更新及木材加工、回運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漁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簽訂合同(協議)、購買捕撈許可、開辦企業、派出漁船等方式,在境外從事的漁業捕撈、養殖、加工、銷售及相關産業的開發等方面的經營活動。
  境外礦業合作是指我國企業通過在境外投資設立企業或直接以購買礦權、産能投資、專項經營許可、資源償付等方式,從事礦産資源勘查、開發和加工等經營活動。
  (三)對外承包工程。
  指我國企業或者其他單位承包境外建設工程項目,包括諮詢、勘察、設計、監理、招標、造價、採購、施工、安裝、調試、運營、管理等活動。
  (四)對外勞務合作。
  指經商務部批准的有對外勞務合作經營資格的企業與國(境)外允許招收或雇用外籍勞務人員的公司、仲介機構或私人僱主簽訂合同,並按合同約定的條件有組織地招聘、選拔、派遣我國公民到國(境)外為外方僱主提供勞務服務並進行管理的經濟活動。
  二、2012年重點支持的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
  (一)我國企業以直接投資實施的境外研發中心項目、裝備製造業項目;進入境外經濟貿易合作區實施的項目;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項目。
  裝備製造業包括:通用設備製造業,專用設備製造業,交通運輸設備製造業,電氣機械及器材製造業,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製造業、儀器儀錶及文化、辦公用機械製造業,工藝品及其他製造業(《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目錄》行業大類代碼c35-c42)。
  (二)我國企業實施的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使用中國工程技術標準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和以人民幣計價的對外承包工程項目。
  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包括:BOT(建設-運營-轉讓)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設-擁有-經營-移交、BOO建設-擁有-經營、BT建設-移交、TOT移交-經營-移交)和PPP(公共、私營領域合作)項目。
  三、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的內容及標準
  (一)直接補助。
  1.前期費用。
  前期費用是指我國企業為從事境外投資(不包括國內企業之間轉讓既有境外投資權益)、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在項目所在國註冊(登記)、購買資源權證之前,或對外承包工程簽訂合同(協議)之前,為獲得項目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法律、技術及商務諮詢費。
  指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為項目提供法律、技術、商務和投融資諮詢服務所發生的支出。
  (2)勘測、調查費。
  —項目勘察費(不包括油氣、礦産資源勘探費)、論證費和規劃費;
  —漁業資源探捕費:購買探捕儀器設備費、代理費、船舶註冊費。
  (3)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安全評估報告編制費。
  指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專業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預可研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和項目安全評估報告所發生的支出。
  (4)購買規範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費。
  購買項目(資源)勘察許可證、捕撈許可證、標書、技術資料、軟體等所發生的支出。
  (5)規範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翻譯費。
  指委託專業機構或人員翻譯規範性文件和標書等資料所發生的支出。
  支持標準:專項資金對不超過項目中方投資額或合同額15%的前期費用給予支持,一個項目只能享受一次支持。增資項目不予支持。
  2.資源回運運保費。
  我國企業開展境外資源開發將其所獲權益産量以內的農業(包括大豆、玉米、小麥、天然橡膠、棕櫚油、棉花、木薯)、林業(原木、鋸材、板材)、漁業和礦業(包括鐵、銅、鋁、鉻、鉛、鎳、鋅、鉀、鈾)等合作産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按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助。計算運保費的資源産品進口數量以海關統計數據為準。
  企業實施對外承包工程項目換回的,不超過與外方簽署的開發投資合作協議合同總金額的資源産品運回國內,對從境外起運地至國內口岸間的運保費給予補助(享受補助的回運資源種類比照上述境外農、林、漁、礦合作項目執行)。
  3.“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對在境外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為其在外工作的中方人員,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用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
  4.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
  境外突發事件指從事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的企業派出的人員因恐怖、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人身安全受到威脅、發生傷亡等緊急事件。相關處置費用包括企業赴境外處理突發事件工作人員的護照、簽證、國際旅費和臨時出國費用,補助標準參照《財政部、外交部關於印發<臨時出國人員費用開支標準的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1〕73號)執行。
  5.外派勞務人員的適應性培訓費用。
  對開展對外勞務人員適應性培訓的企業,根據實際培訓並派出人數,給予一定數額的補助。
  6.企業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
  對企業開展對外投資合作業務投保海外投資保險的保費給予一定比例的資助。
  直接補助費用比例原則上不超過申請企業實際支付費用的50%。
  (二)貸款貼息。
  對我國企業從事境外投資,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對外承包工程,對外設計諮詢,用於項目經營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貸款給予貼息。貸款可從境內銀行取得,也可由我國企業在境外設立的控股企業從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取得;特許經營類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貸款可由境外項目公司從境內銀行取得,也可從我國銀行在境外的分支機構取得。
  人民幣貸款貼息率不超過中國人民銀行公佈執行的基準利率,實際利率低於基準利率的,不超過實際利率;外幣貸款年貼息率不超過3%,實際利率低於3%的,不超過實際利率。
  已累計3年享受專項資金貼息的項目,不再給予支持。
  四、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一)申請企業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註冊,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
  2.已取得國家有關部門批准(核準或備案)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資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來無違法違規行為;
  4.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已繳回拖欠的應繳還財政資金借款本金;
  5.按照《對外直接投資統計制度》(商合發〔2010〕520號)、《對外承包工程業務統計制度》、《對外勞務合作業務統計制度》(商合發〔2010〕519號)規定,向對外經濟技術合作業務主管部門報送所開展業務的統計資料。
  (二)申請項目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經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登記或備案;
  2.在項目所在國依法註冊、登記或備案,項目依法生效;
  3.項目金額標準:
  (1)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2)境外投資及境外林、漁、礦項目中方投資額不低於10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30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3)境外農業合作、境外研發中心中方投資額、對外設計諮詢項目合同金額不低於50萬美元(或等值貨幣),且單筆貸款金額不低於150萬元人民幣(或等值貨幣);
  4.項目適用時間:
  (1)申請前期費用的項目,新設類項目的境外註冊(登記)時間、並購類項目和對外承包工程項目的合同生效時間、對外設計諮詢項目的合同(協議)簽訂時間、境外農、林、漁、礦業合作項目的境外註冊、協議(合同)簽訂、取得資源權證、捕魚許可證或租賃土地時間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
  (2)申請貸款貼息的項目,其項目合同和貸款合同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並在本通知規定的申報截止日前已支付此期間利息;
  (3)申請資源回運費用補助和“走出去”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補助的項目,其項目合同(協議)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並在此期間內運回的權益內資源産品(以海關報關單為準);
  (4)申請境外突發事件處置費用補助的項目,突發事件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發生,並且項目合同(協議)在此期間正在執行;
  (5)申請外派勞務人員培訓直接補助的項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實際派出勞務人員。
  (6)申請海外投資保險保費資助的項目,其項目在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正在執行,實際保費在上述時間內發生並支付。
  五、申報及資金撥付程序
  (一)中央企業
  1.中央企業通過其集團(總)公司匯總申報材料(包括要求提供的電子版表格),申報材料須嚴格按照2012年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申報指南及説明(附件1、2)的有關要求提供。
  2.資金申請文件、申報項目初審意見匯總表(附件11)由中央企業集團一式二份分別報送財政部(企業司)和商務部(合作司),其餘材料一式一份報送商務部(合作司),以上文件電子版均發送到指定郵箱hzcj@mofcom.gov.cn。報送截至時間2012年7月31日,申報截止日之後將不予受理。
  3.財政部、商務部委託仲介機構對中央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後,確定支持項目、金額並根據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專項資金撥付到中央企業。
  4.中央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財政部(企業司)反饋。
  (二)地方企業
  1.財政部、商務部將資金按因素法切塊下達省級財政主管部門。
  2.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根據本通知規定的重點支持業務、支持內容和標準、申請企業和項目應具備的條件等制定本地區企業報送材料的具體要求及項目支持比例,並負責本地區專項資金項目的評審工作。
  3.省級財政、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資金管理工作需要,在資金中列支相關管理性支出,用於項目評審、監督檢查等,提取比例不超過本地區資金總額的3%,並嚴格控制,厲行節約。
  4.省級財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庫管理制度規定將專項資金撥付到地方企業。
  5.省級財政和商務主管部門應于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年度資金安排使用情況報財政部、商務部,資金使用情況將計入下年度資金分配因素。
  6.地方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應在10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向省級財政主管部門反饋。
  (三)當年已獲得相同性質的其他中央財政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本年度對外經濟技術合作專項資金支持。
  (四)各地財政、商務主管部門,中央企業集團(總)公司要切實履行責任,認真審核上報材料,確保材料完整、真實、準確。企業申請材料要按相關規定妥善保管,以備核查。財政部、商務部將隨機抽取相關資料的原件進行審核。
                            財政部 商務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