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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7月20日 10時57分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
“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國發〔2012〕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2年7月11日

 

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十二五”規劃

目  錄

序  言
第一章 規劃背景
  第一節 基本概念
  第二節 規劃範圍
  第三節 發展環境
第二章 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第一節 指導思想
  第二節 主要目標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四章 勞動就業服務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五章 社會保險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六章 基本社會服務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七章 基本醫療衛生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八章 人口和計劃生育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政策
第十章 公共文化體育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十一章 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
  第一節 重點任務
  第二節 基本標準
  第三節 保障工程
第十二章 促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一節 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二節 促進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三章 增強公共財政保障能力
  第一節 明確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
  第二節 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第三節 健全財力保障機制
第十四章 創新供給模式
  第一節 建立多元供給機制
  第二節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第三節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第十五章 規劃實施
  第一節 明確責任分工
  第二節 加強監督問責

序  言

  “十二五”時期是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是深化改革開放、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大舉措,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設服務型政府的內在要求,對於推進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重點的社會建設,對於切實保障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對於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擴大內需特別是消費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本規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以下簡稱“十二五”規劃綱要)的有關要求編制,主要闡明國家基本公共服務的制度安排,明確基本範圍、標準和工作重點,引導公共資源配置,是“十二五”乃至更長一段時期構建國家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綜合性、基礎性和指導性文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務職責的重要依據。

第一章 規劃背景

第一節 基本概念

  基本公共服務,指建立在一定社會共識基礎上,由政府主導提供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階段相適應,旨在保障全體公民生存和發展基本需求的公共服務。享有基本公共服務屬於公民的權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
  基本公共服務範圍,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業、社會保障、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住房保障、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公共服務,廣義上還包括與人民生活環境緊密關聯的交通、通信、公用設施、環境保護等領域的公共服務,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費安全和國防安全等領域的公共服務。
  基本公共服務標準,指在一定時期內為實現既定目標而對基本公共服務活動所制定的技術和管理等規範。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指全體公民都能公平可及地獲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務,其核心是機會均等,而不是簡單的平均化和無差異化。
  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指由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和標準、資源配置、管理運行、供給方式以及績效評價等所構成的系統性、整體性的制度安排。

第二節 規劃範圍

  根據“十二五”規劃綱要,為突出體現“學有所教、勞有所得、病有所醫、老有所養、住有所居”的要求,本規劃的範圍確定為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障、基本社會服務、醫療衛生、人口計生、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
  “十二五”規劃綱要還明確了基礎設施、環境保護兩個領域的基本公共服務重點任務,包括:行政村通公路和客運班車,城市建成區公共交通全覆蓋;行政村通電,無電地區人口全部用上電;郵政服務做到鄉鄉設所、村村通郵;縣縣具備污水、垃圾無害化處理能力和環境監測評估能力;保障城鄉飲用水水源地安全等。這些內容分別納入綜合交通運輸、能源、郵政、環境保護等相關“十二五”專項規劃中,不在本規劃中予以闡述。

第三節 發展環境

  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和發展建設,我國經濟實力、綜合國力和國際地位顯著提高,人民生活明顯改善。“十一五”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我國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取得了顯著成效。城鄉免費義務教育全面實施,公共教育體系日趨完備,國民平均受教育年限達到9年。實施積極就業政策,初步建立起面向全體勞動者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社會保險制度逐步由城鎮向農村、由職工向居民擴展,保障水平逐步提高,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和社會福利體系基本形成。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深入推進,免費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全面實施,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逐步健全,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初步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設,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農村危房改造等為主要內容的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基本實現縣縣有文化館圖書館、鄉鄉有綜合文化站,廣播電視全面覆蓋20戶以上已通電自然村,公共博物館、紀念館、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科技館等公共文化設施逐步向社會免費開放。全民健身穩步推進。公共服務財政投入顯著增加。從總體上看,我國基本公共服務的制度框架已初步形成,人民群眾上學、就業、就醫、社會保障、文化生活等難點問題得到有效緩解。
  但是,我國基本公共服務供給不足、發展不平衡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仍然面臨許多困難和挑戰。基本公共服務的規模和質量難以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需求;農村、貧困地區和針對社會弱勢群體的基本公共服務尚未得到充分保障;體制機制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城鄉區域間制度設計不銜接,管理條塊分割,資源配置不合理,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比較單一,基層政府財力與事權不匹配,以及監督問責缺位等問題較為突出。必須深刻認識到,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不健全,不僅難以保障發展成果惠及全民,不利於社會和諧穩定,而且還會制約經濟社會健康協調可持續發展。
  “十二五”時期,我國發展仍處於可以大有作為的重要戰略機遇期,也是加快構建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關鍵時期。從需求看,工業化、信息化、城鎮化、市場化、國際化深入發展,城鄉居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消費結構加快轉型升級,各類公共服務需求日趨旺盛。從供給看,經濟繼續保持平穩較快發展,財政收入不斷增加,基本公共服務財政保障能力進一步加強。從體制環境看,有利於科學發展的體制機制加快建立,教育、衛生、文化等社會事業改革深入推進,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的體制條件不斷完善。要牢牢抓住難得的歷史機遇,順應各族人民過上更好生活新期待,努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和均等化程度,推動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夯實基礎。

第二章 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第一節 指導思想

  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把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作為公共産品向全民提供,著力保障城鄉居民生存發展基本需求,著力增強服務供給能力,著力創新體制機制,不斷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加快建立健全符合國情、比較完整、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逐步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把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作為公共産品向全民提供,是我國公共服務發展從理念到體制的創新。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公民都有獲得基本公共服務的權利。保障人人享有基本公共服務是政府的職責,必須著眼制度設計、系統規劃、整體推進,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基本要求是:
  ——以人為本,保障基本。從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出發,立足我國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優先保障基本公共教育、勞動就業服務、社會保險、基本社會服務、基本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體育等服務的提供,隨著經濟社會發展逐步擴大範圍和提高標準。
  ——政府主導,堅持公益。牢牢把握基本公共服務的公益性質,明確政府的主體責任,完善公共財政體系,科學劃分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權與支出責任,健全地方政府為主、統一與分級相結合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加強立法、規劃、投入、監管和政策支持,有效促進公平公正。
  ——統籌城鄉,強化基層。打破行業分割和地區分割,加快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一體化建設,大力推進區域間制度統籌銜接,加大公共資源向農村、貧困地區和社會弱勢群體傾斜力度,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制度覆蓋全民。把更多的財力、物力投向基層,把更多的人才、技術引向基層,切實加強基層公共服務機構設施和能力建設,促進資源共建共享,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務水平。
  ——改革創新,提高效率。完善財政保障、管理運行和監督問責機制,形成保障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有效運行的長效機制。創新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引入競爭機制,積極採取購買服務等方式,形成多元參與、公平競爭的格局,不斷提高基本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效率。

第二節 主要目標

  今後一個時期,要把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體系作為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制度安排、加快構建再分配調節機制的重大任務,並與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戰略目標和任務緊密銜接。“十二五”時期的主要目標是:
  ——供給有效擴大。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基本公共服務預算支出佔財政支出比重逐步提高。基本公共服務國家標準體系和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逐步健全,各項制度實現全覆蓋。創新公共服務供給方式,實現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發展較為均衡。資源佈局更趨合理,優質資源共享機制加快建立,縣(市、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衡發展基本實現,農村和老少邊窮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水平明顯提高。
  ——服務方便可及。以基層為重點的基本公共服務網絡全面建立,設施標準化和服務規範化、專業化、信息化水平明顯提高,城鄉居民能夠就近獲得基本公共服務。
  ——群眾比較滿意。城鄉居民基本公共服務需求表達機制有效建立,服務成本個人負擔比率合理下降,績效評價和行政問責制度比較健全,社會滿意度不斷提高。
  經過努力,“十二五”時期,覆蓋城鄉居民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逐步完善,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取得明顯進展;到2020年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奮鬥目標時,基本公共服務體系比較健全,城鄉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差距明顯縮小,爭取基本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三章 基本公共教育

  國家建立基本公共教育制度,保障所有適齡兒童、少年享有平等受教育的權利,提高國民基本文化素質。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公共教育服務:
  ◆為適齡兒童、少年提供免費九年義務教育,為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寄宿生提供免費住宿,併為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提供生活補助;
  ◆為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實施營養改善計劃;
  ◆為農村學生、城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提供免費中等職業教育;
  ◆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提供資助;
  ◆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資助。

第一節 重點任務

  重點鞏固提高九年義務教育,基本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和學前一年教育,完善以政府為主導、多種方式並舉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務體系。
  ——九年義務教育。鞏固九年義務教育普及成果,全面提高義務教育的質量和水平,著力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統籌規劃學校佈局,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保留必要的村小學和教學點,加強農村中小學寄宿制學校建設。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家庭經濟困難寄宿生的生活費補助標準。將義務教育階段的孤兒寄宿生全面納入生活補助範圍。公共教育資源重點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和革命老區傾斜,實行縣(市、區)域內城鄉中小學教師編制和工資待遇同一標準,以及教師、校長交流制度,逐步取消義務教育階段重點校和重點班。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保證農民工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並研究制定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的辦法。完善城鄉義務教育學校的資源共建共享和對口交流支援制度。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鞏固民族地區義務教育普及成果,推進雙語教學。提高中小學教育信息化水平。全面實施素質教育,推進課程和教學方法改革,建立國家義務教育質量基本標準和監測制度,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業負擔。提高義務教育師資隊伍能力水平,加強民族地區雙語教師隊伍建設。
  ——高中階段教育。加強政府統籌,促進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教育協調發展。推動普通高中多樣化發展,促進辦學體制多元化,擴大優質資源。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國家資助制度。大力發展中等職業教育,堅持以服務為宗旨、以就業為導向,學校教育與職業培訓並舉,完善産學合作機制,全面推行工學結合、校企合作、頂崗實習的職業教育人才培養模式。加強職業教育教師隊伍建設,鼓勵技能型人才到職業學校從教。加強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職業教育質量保障體系。實行中等職業教育農村學生、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政策,逐步實行中等職業教育免費制度。
  ——普惠性學前教育。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辦園體制,構建覆蓋城鄉、佈局合理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為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資助。大力發展公辦幼兒園,鼓勵優質公辦幼兒園舉辦分園或合作辦園。鼓勵社會力量舉辦幼兒園,積極扶持民辦幼兒園特別是面向大眾、收費較低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發展,採取政府購買、減免租金、以獎代補、派駐公辦教師等方式,引導和支持民辦幼兒園提供普惠性服務。根據居住區規劃和居住人口規模,充分考慮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學前教育的需求,配套建設城鎮幼兒園。逐步完善縣、鄉、村學前教育網絡,鄉鎮和大村獨立建園,小村設分園或聯合辦園,人口分散地區舉辦流動幼兒園、季節班等。充分利用中小學佈局調整富餘的校舍和教師舉辦幼兒園(班)。積極發展民族地區學前雙語教育。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相關教育法律法規,為保障服務提供的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促進城鄉區域均衡發展,制定“十二五”時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實行全國統一的基準定額。校舍建設、設備配置、師資配備、教學管理規範等具體標準,由教育部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各省(區、市)應遵循實施國家基本標準,並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拓展基本公共教育服務範圍和提高服務標準。

“十二五”時期基本公共教育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九年義務教育
義務教育免費 適齡兒童、少年 免學費、雜費以及農村寄宿生住宿費,免費向農村學生提供教科書;農村中小學年生均公用經費標準,普通小學不低於500元,普通初中不低於700元 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九年義務教育鞏固率達到93%
寄宿生生活補助 農村家庭經濟困難寄宿學生 年生均補助小學1000元,初中1250元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 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學生 在寄宿生生活補助基礎上,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每生每天營養膳食補助3元(每年在校時間按200天計) 地方政府負責,國家試點地區中央財政承擔,其他地區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高中階段教育
中等職業教育免費 農村學生、城鎮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和涉農專業學生 免學費 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使高中階段教育毛入學率達到87%
中等職業教育國家助學金 全日制在校農村學生及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資助每生每年不低於1500元,資助兩年 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普通高中國家助學金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 平均資助每生每年1500元,地方結合實際在1000—3000元範圍內確定 中央與地方財政按比例分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學前教育
學前教育資助 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 具體資助方式和標準由地方確定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學前一年毛入園率達到85%

第三節 保障工程

  根據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教育體系的需要,實施一批保障工程,著力加強薄弱環節,改善薄弱學校辦學條件,有效縮小城鄉區域間教育發展差距。
  ——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工程。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造農村義務教育階段薄弱學校,實現城鄉中小學校舍、師資、設備、圖書、體育場地基本達標。
  ——義務教育教師隊伍建設工程。實施農村義務教育學校教師特設崗位計劃和中小學教師國家級培訓計劃,加強農村學校薄弱學科教師隊伍建設,建設農村邊遠艱苦地區教師週轉宿舍。
  ——中等職業教育基礎能力建設工程。扶持一批優質特色中等職業學校,改善實習實訓設施條件,加強“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
  ——民族教育發展工程。支持邊境縣和民族自治地方貧困縣高中階段學校建設,加強民族地區雙語教師培訓。
  ——農村學前教育推進工程。重點支持中西部貧困地區建設一批鄉村幼兒園。

第四章 勞動就業服務

  國家建立勞動就業公共服務制度,為全體勞動者就業創造必要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環境,保障合法權益,促進充分就業和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勞動就業公共服務:
  ◆為全體勞動者免費提供就業信息、就業政策諮詢、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等服務;
  ◆為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提供就業援助;
  ◆為失業人員、農民工、殘疾人、新成長勞動力等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補貼;
  ◆為全體勞動者免費提供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和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維權等服務。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勞動就業公共服務體系,以高校畢業生、農村轉移勞動力、城鎮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為重點服務對象,全面提升就業全過程公共服務能力,努力創造平等就業機會,積極構建和諧勞動關係。
  ——就業服務和管理。完善並全面實施就業政策法規諮詢、信息發佈、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失業登記等免費服務,推進服務規範化和標準化,拓展服務功能。推進分類服務和管理,加快推行就業失業登記證實名制,儘快實現一人一證、全國通用。健全人力資源市場調查統計制度,建立全國就業信息監測制度,加強失業動態監測預警。完善就業援助政策,加大資金投入,完善稅費減免、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等辦法,開發社區服務、養老服務、助殘服務、交通協管、保潔、綠化等公益性崗位。加強公共就業服務網絡建設,整合職業介紹和人才交流服務的公共資源,推動就業信息全國聯網,提升就業創業和人才服務能力。
  ——職業技能培訓。建立健全面向全體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對城鄉有就業要求和培訓願望的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對通過初次職業技能鑒定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專項職業能力證書的,按規定給予一次性職業技能鑒定補貼。對未能升學的應屆初高中畢業生等新成長勞動力普遍實行勞動預備制培訓,給予培訓費補貼,並對農村學員和城市家庭經濟困難學員給予一定生活費補貼。加強職業技能培訓經費統籌使用,提高效率和效益。加強職業技能培訓能力建設,加大培訓市場監管和資源整合力度,引導協調各類職業院校、培訓機構有序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研究推進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
  ——勞動關係協調和勞動權益保護。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著力提高小企業和農民工勞動合同簽訂率,擴大集體合同覆蓋面。規範勞務派遣用工和企業裁員行為。全面推進實施勞動用工備案制度,加強對勞動用工的動態監管。健全企業薪酬調查和信息發佈制度。完善企業工資決定機制和正常增長機制,積極穩妥推進工資集體協商工作。健全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完善最低工資和工資指導線制度,逐步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健全協調勞動關係三方機制,發揮政府、工會和企業作用。加強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全面推進網格化、網絡化管理,完善勞動案件辦理協查制度。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服務體系建設,規範辦案程序。建立健全重大集體勞動爭議應急調處機制。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勞動就業公共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勞動就業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障勞動就業公共服務的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十二五”時期勞動就業公共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勞動就業公共服務機構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等具體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加強勞動標準體系建設。適時修訂完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等標準,加強勞動定額標準管理。
  各省(區、市)應遵循實施國家基本標準,並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五”時期勞動就業公共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就業服務和管理 有就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免費享有就業政策法規諮詢、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就業和失業登記等服務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達到100%
創業服務 有創業需求的勞動年齡人口 免費享有創業諮詢指導、創業培訓、創業項目推介,獲得創業小額擔保貸款貼息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為500萬人次提供創業培訓
就業援助 零就業家庭和符合條件的就業困難人員 免費享有公益性崗位配置和政策指導、就業困難人員和零就業家庭認定、就業崗位即時服務、就業培訓等,城鎮有就業需求的家庭至少有一人就業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幫助500萬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動態消除零就業家庭
職業技能培訓和技能鑒定 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殘疾人、新成長勞動力 失業人員、農村轉移就業勞動力、殘疾人等享有職業技能培訓補貼,符合條件的新成長勞動力享有6—12個月的補貼性勞動預備制培訓;符合條件的人員享有職業技能鑒定補貼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為1億人次提供各類職業技能培訓,培訓後就業率不低於60%;為7500萬人次提供技能鑒定
勞動關係協調 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就業人員 免費享有勞動用工備案信息查詢、勞動關係政策諮詢、集體協商促進等服務 地方政府負責 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達到90%,集體合同簽訂率達到80%
勞動保障監察 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就業人員 免費享有法律諮詢和執法維權服務 地方政府負責 監察案件結案率達到95%以上
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 存在勞動人事關係的就業人員 免費享有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仲裁服務 地方政府負責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結案率達到90%;50%以上案件在基層調解組織解決

第三節 保障工程

  按照整合、補缺、標準化的原則,因地制宜,統籌規劃,加強就業、社會保險、勞動保障監察和調解仲裁等服務設施建設,形成覆蓋城鄉、功能齊全、佈局合理、方便可及的就業服務網絡,提高服務和管理的規範化、信息化、專業化水平。
  ——基層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綜合服務平臺建設工程。全面加強縣、鄉兩級服務設施(設備)建設,開展就業和職業技能培訓、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保障監察和調解仲裁、人事人才、勞務輸出等服務,提供社會保險參保登記、繳費、待遇核發、關係轉移等經辦服務。街道(鄉鎮)服務站、行政村(社區)服務窗口與其他公共服務設施共建共享。
  ——省、市(地)級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工程。新建和改擴建一批省、市(地)級人力資源綜合服務設施,改善綜合就業和人力資源服務、勞動關係協調、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勞動保障監察等服務的條件。
  ——就業失業動態監測和預警工程。建立健全覆蓋全國的就業失業信息監測網絡,完善就業信息統計和失業預警指標體系,開展就業需求預測,適時發佈就業需求和失業預警信息。

第五章 社會保險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社會保險服務:
  ◆職工享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農村居民享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享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職工享有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農村居民享有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享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享有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以增強公平性和適應流動性為重點,著力完善制度,擴大覆蓋範圍,逐步提高保障水平和統籌層次,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險體系。
  ——基本養老保險。以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和靈活就業人員為重點,擴大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範圍。推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現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全覆蓋,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兩項制度合併實施。完善被徵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實行先保後徵。實現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完善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逐步推進城鄉養老保障制度有效銜接。建立健全與經濟發展、工資增長和物價水平相適應的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穩步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水平。
  ——基本醫療保險。擴大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覆蓋範圍,重點提高農民工、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率。鞏固提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合率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參保率,逐步提高人均籌資標準和財政補助水平,鼓勵有條件地區探索建立城鄉統籌的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全面推進基本醫療保險門診統籌,將門診常見病、多發病納入保障範圍,逐步提高門診費用報銷比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門診費用報銷比例要明顯高於醫院。逐步提高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和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報銷比例,做好三項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水平的銜接。提高兒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臟病等重大疾病醫療保障水平。探索建立重特大疾病保障機制,切實解決重特大疾病患者的因病致貧問題。完善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辦法和醫療費用結算辦法,全面實現統籌區域內和省內異地就醫即時結算,逐步實現跨省異地就醫結算。在確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監管的前提下,鼓勵以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託具有資質的商業保險機構經辦各類醫療保障管理服務。
  ——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健全預防、補償、康復相結合的工傷保險制度,完善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辦法,適度提高待遇水平。將國有企業老工傷人員全部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充分利用現有醫療和康復資源,加強工傷康復基地建設。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健全失業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研究建立失業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機制。完善生育保險制度,加強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以農民工、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從業人員等為重點,擴大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覆蓋面。積極探索建立農民意外傷害保障機制和覆蓋城鄉居民的生育保障機制。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社會保險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社會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覆蓋全民,並保障參保人員待遇水平,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十二五”時期社會保險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社會保險服務機構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等具體標準,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衛生部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各省(區、市)應遵循實施國家基本標準,並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五”時期社會保險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基本養老保險
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 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基本養老金 用人單位繳納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職工繳納本人工資的8%,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數3億人左右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16周歲以上,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 基礎養老金不低於每人每月55元,並逐步提高標準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政府適當補貼 參保人數4.5億人左右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不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鎮非從業居民 基礎養老金不低於每人每月55元,並逐步提高標準 基礎養老金由政府全額負擔,個人繳費部分政府適當補貼 參保人數5000萬人左右
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職工、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 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8倍左右 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6%左右,職工繳納本人工資的2%,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數2.6億人左右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農村居民 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農村居民年人均純收入的8倍左右 個人和政府共同負擔,各級財政的補助標準提高到年人均不低於360元,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 參合率穩定在90%以上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 城鎮非從業居民 政策範圍內住院費用支付比例達到75%左右,最高支付限額達到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倍左右 個人和政府共同負擔,各級財政的補助標準提高到年人均不低於360元,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率穩定在90%以上
失業、工傷和生育保險
失業保險 職工 支付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以及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金標準不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規定繳費,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數1.6億人左右
工傷保險 職工 基金支付工傷醫療和康復、傷殘、護理及工亡等待遇;用人單位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福利及護理待遇、5—6級傷殘津貼待遇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等 個人不繳費,用人單位根據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繳費,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數2.1億人左右
生育保險 職工 基金支付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生育津貼按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用人單位繳費,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由縣級以上政府給予補貼 參保人數1.5億人左右

第三節 保障工程

  實施社會保險服務保障工程,改善服務設施條件,為城鄉居民提供方便、快捷、高效的經辦服務。
  ——省、市(地)級社會保障服務中心建設工程。新建和改擴建一批省、市(地)級社會保障服務設施,配置必要的設備,改善參保繳費、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待遇核發、社會保險檔案管理、異地就醫結算等經辦服務條件。
  ——社會保障卡建設工程。逐步推行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卡,完成發放8億張,覆蓋60%以上人口,實現其在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的應用,並與就業服務、勞動關係、社會救助等信息共享。重點在國家、省、市(地)三級建設社會保障卡中心及其支持系統。

第六章 基本社會服務

  國家建立基本社會服務制度,為城鄉居民尤其是困難群體的基本生活提供物質幫助,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群體有尊嚴地生活和平等參與社會發展。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社會服務:
  ◆為城鄉困難群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和專項救助;
  ◆為農村五保對象提供吃、穿、住、醫、葬方面的生活照顧和物質幫助;
  ◆為自然災害受災人員提供救助;
  ◆為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
  ◆為殘疾人、孤兒、精神病人等特殊群體提供福利服務;
  ◆為老年人提供基本養老服務;
  ◆為優撫安置對象提供優待撫恤和安置服務;
  ◆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婚姻登記服務;
  ◆為身故者提供基本殯葬服務。

第一節 重點任務

  著力健全以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核心,以農村五保供養、自然災害救助、醫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制度為主要內容,以臨時救助制度為補充的社會救助體系。以扶老、助殘、救孤、濟困為重點,逐步拓展社會福利的保障範圍,推動社會福利由補缺型向適度普惠型轉變,逐步提高國民福利水平。加強優撫安置工作。
  ——社會救助。完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低保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採取多種措施提高老年人、殘疾人、未成年人和重病患者的保障水平。建立低收入家庭認定體系,健全收入核查制度。加強城鄉低保與最低工資、失業保險和扶貧開發等政策的銜接。將專項救助逐步延伸至低保邊緣家庭,重點解決其醫療、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困難。加強醫療救助與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銜接,逐步實行診療費用即時救助,降低醫療救助起付線,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取消醫療救助起付線。健全自然災害監測預警、評估調查、信息發佈、應急救援和應急物資儲備體系,完善救助技術標準和補助項目。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加強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加大流浪未成年人保護力度。
  ——社會福利。建立健全孤兒保障體系,合理確定孤兒養育標準,建立自然增長機制。拓展孤兒安置渠道,鼓勵家庭養育。擴大福利機構收養能力。加強貧困和重度精神疾病患者收養和治療服務。推動婚姻登記標準化和全國信息聯網,推行婚姻免費登記。有條件的地方可向城鄉基本生活困難家庭發放基本殯葬服務補貼,提供遺體運送、火化和綠色安葬等服務。加快實施免費地名公共服務。依託社區綜合服務平臺,為社區居民提供公益便民利民社區服務。
  ——基本養老服務。適應人口老齡化趨勢,有條件的地方可發放高齡老年人生活補貼和家庭經濟困難的老年人養老服務補貼。將符合條件的農村老人全部納入農村五保供養範圍,實行分散供養與集中供養相結合,適度提高供養標準。建立健全養老服務體系,鼓勵居家養老,拓展社區養老服務功能,增強公益性養老服務機構服務能力,鼓勵通過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方式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機構建設和管理運行。
  ——優撫安置。全面落實優撫對象各項優待政策,確保軍人的撫恤優待與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實施殘疾軍人輔具改造。改善優撫設施條件,健全孤老優撫對象和重殘退役軍人集中供養制度。落實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各項政策,組織引導符合條件的退役士兵免費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社會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基本社會服務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障基本社會服務的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十二五”時期基本社會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各類基本社會服務機構資質認定、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以及服務對象資格認定等具體標準,由民政部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各省(區、市)應遵循實施國家基本標準,並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五”時期基本社會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社會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 家庭人均收入低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城鄉居民 保障標準按照能維持當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飯、穿衣、用水用電等費用確定,年均增長按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確定的目標實施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自然災害救助 因自然災害致使基本生活困難的人員 災後12小時內基本生活得到初步救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醫療救助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五保戶以及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殘疾人、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特殊困難群體 醫療救助起付線逐步降低或取消,政策範圍內住院自負費用救助比例原則上不低於50%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 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 免費享有臨時基本食物、住處、急病救治、返鄉及安置服務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城區均設有標準的救助機構
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護 流浪未成年人 免費享有生活照料、教育和職業培訓、醫療救治、行為矯治、心理輔導、權益保護、返鄉及安置等服務 縣級以上政府負責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城區均設有標準的救助機構
社會福利
孤兒養育保障 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孤兒基本生活最低養育標準由各地按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則合理確定,機構養育標準高於散居養育標準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按照一定標準給予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新增孤兒養育床位20萬張
農村五保供養 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老年、殘疾或者未滿16周歲的村民 不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並根據當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適時調整,由地方政府確定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對困難地區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集中供養能力達到50%以上
殯葬補貼 推行火葬地區不保留骨灰者和低收入家庭身故者的家庭 不保留骨灰者骨灰撒海等服務免費;有條件的地方為低收入家庭身故者遺體運送、火化以及安葬等提供補貼 地方政府負責 使火化率提高到50%
基本養老服務
基本養老服務補貼 家庭經濟困難且生活難以自理的失能半失能65歲及以上城鄉居民 有條件的地方根據老年人身體狀況和家庭收入情況評估,確定補貼標準 地方政府負責 目標人群覆蓋率50%以上
優撫安置
優待撫恤 享受國家撫恤補助的優撫人員 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級負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重點優撫對象集中供養 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撫恤優待對象 不低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退役軍人安置 退役軍人 自主就業的,在領取退役金後,享受扶持就業優惠政策;其他分別採取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方式予以安置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第三節 保障工程

  按照應保盡保、應助盡助的要求,實施一批基本社會服務保障工程,提升基本社會服務水平。
  ——低收入家庭認定體系建設工程。結合建立收入信息監測系統,指導地方通過資源整合,加強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機構及能力建設,逐步建立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信息系統。
  ——綜合防災減災工程。重點推進國家自然災害四級應急救助指揮系統、救災物資儲備庫及綜合應急避難場所等建設,加強社區減災工作,開展防災減災專業人員特別是災害信息員和志願者隊伍培訓。
  ——孤殘兒童保障服務工程。推進兒童福利機構建設,配備必要的專業救治和康復設施,培養培訓2萬名具有資質的孤殘兒童護理員。拓展流浪未成年人保護設施功能,發揮庇護救助作用。
  ——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工程。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加快專業化的老年養護機構和社區日間照料中心建設。增加養老床位300多萬張,每千名老年人擁有養老床位數達到30張。支持有需求的失能老年人實行家庭無障礙設施改造。培養培訓具有資質的專業養老服務人員。

第七章 基本醫療衛生

  國家建立基本醫療衛生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切實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醫療衛生服務:
  ◆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治、兒童保健、孕産婦保健、老年人保健、高血壓等慢性病管理、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衛生監督協管等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實施國家免疫規劃,艾滋病和結核病、血吸蟲病等重大傳染病防治,農村婦女住院分娩補助、適齡婦女宮頸癌乳腺癌檢查等重大公共衛生項目;
  ◆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基本藥物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並實行零差率銷售;
  ◆為公眾安全用藥提供保障,確保藥品質量和安全。

第一節 重點任務

  按照人人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目標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城鄉醫療服務體系、藥品供應和安全保障體系,提高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質量水平。
  ——公共衛生服務。全面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逐步提高人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標準。實施國民健康行動計劃,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疾病防治工作需要,逐步增加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完善重大疾病防控、計劃生育、婦幼保健等專業公共衛生服務網絡,提高對嚴重威脅人民健康的傳染病、慢性病、地方病、職業病和出生缺陷等疾病的監測、預防和控制能力。完善衛生監督體系,建立食品安全標準及風險評估、監測預警、應急處置體系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監測體系。依託縣級醫院實施農村院前急救網絡建設。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緊急醫學救援能力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應急處理能力建設。積極發展中醫預防保健服務。
  ——醫療服務。完善區域衛生規劃。按照“大病不出縣”、“小病不出社區”的要求,加強以縣級醫院為龍頭、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室為基礎的農村三級醫療衛生服務網絡建設,健全以社區衛生服務為基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醫院和預防保健機構分工協作的城市醫療衛生服務體系。擴大城鄉醫院對口支援力度,推行鄉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加快建立分級診療、雙向轉診和全科醫生首診制度。鞏固和完善國家基本藥物制度,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綜合改革,建立多渠道補償機制,完善人事分配製度、考核和激勵機制。積極推動公立醫院改革,完善醫院管理體制、法人治理機制、補償機制和醫療機構分類管理制度。加強醫療服務監管,制定實施鼓勵醫療衛生人才到基層服務的政策措施。推動形成多元化辦醫格局。統籌利用中西醫衛生資源,加強中醫(民族醫)醫療服務機構能力建設,提高綜合醫院和專科醫院中西醫結合的服務能力。
  ——藥品供應和安全保障。建立和完善以國家基本藥物制度為基礎的藥品供應保障體系。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集中採購、統一配送、全部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基本藥物,逐步將村衛生室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範圍,鼓勵在非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實施基本藥物制度,推動其他醫療機構優先使用基本藥物。完善基本藥物價格形成機制和調整機制,動態調整基本藥物目錄。鼓勵提供與使用中醫藥。完善基本藥物報銷辦法,逐步提高實際報銷水平。全面提高國家藥品標準,建立健全基本藥物質量評價標準。完善藥品檢驗檢測體系,實行國家基本藥物全品種覆蓋抽驗和全品種電子監管,提升對基本藥物從生産到流通全過程追溯的能力。健全藥品安全應急體系,強化快速通報和快速反應機制,完善藥品不良反應監測和發佈制度。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醫療衛生領域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障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促進城鄉區域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均衡發展,制定“十二五”時期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醫療衛生機構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和藥品生産流通等具體標準,由衛生部、食品藥品監管局、中醫藥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各省(區、市)應遵循實施國家基本標準,並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五”時期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居民健康檔案 城鄉居民 為轄區常住人口免費建立統一、規範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規範化電子建檔率達到75%以上
健康教育 城鄉居民 免費享有健康教育宣傳信息和健康教育諮詢服務等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城鄉居民具備健康素養的人數達到總人數10%
預防接種 0—6歲兒童和其他重點人群 免費接種國家免疫規劃疫苗,在重點地區,對重點人群進行針對性接種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以街道(鄉鎮)為單位適齡兒童免疫規劃疫苗接種率達到90%以上
傳染病防治 法定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及相關人群 就診的傳染病病例和疑似病例及時得到發現登記、報告、處理,免費享有傳染病防治知識宣傳和諮詢服務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傳染病報告率和報告及時率達到100%;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相關信息報告率達到100%
兒童保健 0—6歲兒童 免費建立保健手冊,享有新生兒訪視、兒童保健系統管理、體格檢查、生長髮育監測及評價和健康指導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兒童系統管理率達85%以上
孕産婦保健 孕産婦 免費建立保健手冊,享有孕期保健、産後訪視及健康指導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孕産婦系統管理率達到85%以上
老年人保健 65歲及以上老年人 免費享有登記管理,健康危險因素調查、一般體格檢查、中醫體質辨識,疾病預防、自我保健及傷害預防、自救等健康指導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老年居民健康管理率達到60%
慢性病管理 高血壓、糖尿病等慢性病高危人群 免費享有登記管理、健康指導、定期隨訪和體格檢查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高血壓和糖尿病患者規範化管理率達到40%以上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 免費享有登記管理、隨訪和康復指導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率達到70%
衛生監督協管 城鄉居民 免費享有食品安全信息、學校衛生、職業衛生諮詢、飲用水衛生安全巡查等服務與指導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達到70%以上
藥品供應和安全保障
基本藥物制度 城鄉居民 享有零差率銷售的基本藥物,並全部納入基本醫療保障藥物報銷目錄,逐步提高實際報銷水平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覆蓋所有政府辦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村衛生室
藥品安全保障 城鄉居民 享有符合國家藥品標準的藥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藥品出廠檢驗合格率達到100%

第三節 保障工程

  實施一批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保障工程,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健全服務網絡,同步完善醫療衛生機構管理運行機制,為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供給提供有力支撐。
  ——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工程。重點改善衛生監督、精神衛生、農村應急救治、食品安全等專業衛生服務機構基礎設施條件,提高公共衛生服務和應急救治處置能力。
  ——醫療服務體系建設工程。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標準化建設,提高縣級醫院(含中醫醫院)服務能力,加強省級婦兒專科醫院、邊遠地區市(地)級綜合醫院、縣級中醫醫院建設,使每個地級市都至少有一所綜合醫院達到三級醫院水平,每個縣(市、區)都至少有一所醫院達到二級甲等醫院水平。
  ——全科醫生培養計劃。加強以全科醫生為重點的基層醫療衛生隊伍建設,以三級綜合醫院和有條件的二級醫院為臨床培養基地,以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專業公共衛生服務機構為實踐基地,建設全科醫生培養實訓網絡,通過轉崗培訓和規範化培訓等多種途徑培養15萬名全科醫生。
  ——醫藥衛生信息化建設工程。推進基層醫療衛生信息化建設。建設三級醫院與縣級醫院遠程醫療系統,加強公立醫院信息化建設。
  ——藥品安全保障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改善省、市(地)兩級藥品檢驗機構實驗室條件,重點提升檢驗檢測、認證檢查和不良反應監測等藥品安全技術支撐能力。

第八章 人口和計劃生育

  國家建立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服務制度,為城鄉居民提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等服務。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服務:
  ◆為育齡人群免費提供避孕藥具和避孕、節育技術服務;
  ◆為符合條件的育齡夫婦免費提供再生育技術服務;
  ◆為城鄉居民免費提供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傳教育和諮詢服務;
  ◆為符合條件的計劃生育家庭提供獎勵扶助。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以計劃生育服務和計劃生育利益導向為重點,完善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保障城鄉育齡人群身心健康,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計劃生育服務。創新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理念和模式。增強基層服務機構服務能力,依法拓展服務範圍,加大流動服務、上門服務工作力度。加強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建立流動人口現居住地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保障機制。進一步落實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免費制度,完善避孕藥具發放等的服務管理辦法。推進出生缺陷一級預防工作,實行孕前優生健康檢查,將免費孕前優生健康檢查試點覆蓋到全國31個省(區、市)。加強出生人口性別比偏高綜合治理,廣泛宣傳男女平等觀念,制定實施有利於女孩健康成長和婦女發展的社會經濟政策,在扶貧濟困、慈善救助、貼息貸款、就業安排、項目扶持中對計劃生育女兒戶予以傾斜。探索建立計劃生育公益金制度。推進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加強人口和計劃生育科普知識宣傳。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繼續實施和完善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制度、“少生快富”工程和計劃生育特別扶助三項制度,擴大範圍並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完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制度,探索建立獨生子女父母老年扶助制度和長效節育獎勵制度。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障服務提供的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十二五”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計劃生育服務機構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等具體標準,由人口計生委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各省(區、市)應遵循實施國家基本標準,並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五”時期人口和計劃生育基本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計劃生育服務
技術指導諮詢 育齡人群 免費獲取避孕藥具,免費享有查環查孕經常性服務、術後隨訪服務及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科普、教育、諮詢服務 免費避孕藥具支出由中央財政全額負擔,其他服務由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本地常住人口目標人群覆蓋率100%,流動人口目標人群覆蓋率達到85%
臨床醫療服務 育齡夫婦 免費享有避孕和節育的醫學檢查、計劃生育手術、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癥和計劃生育藥具不良反應的診斷、治療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避孕節育免費服務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再生育技術服務 符合條件的育齡夫婦 免費享有再生育相關的醫學檢查、輸卵(精)管復通手術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宣傳服務 城鄉居民 免費獲取計劃生育、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等宣傳品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家庭覆蓋率達到90%
計劃生育獎勵扶助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實行計劃生育、子女未滿18周歲的夫婦 獎勵費每對夫婦每年不低於120元 中央、地方、企事業單位共同負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80%以上
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 年滿60周歲、只生育一個子女或兩個女孩的農村計劃生育家庭夫婦 獎勵扶助金夫婦每人年均不低於960元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95%以上
“少生快富” 特定農牧區可生三個孩子而自願少生一個或兩個孩子,並已落實安全適宜長效節育措施的夫婦 一次性獎勵每對夫婦不少於3000元 中央財政負擔80%,地方財政負擔20% 覆蓋內蒙古、海南、四川、雲南、甘肅、青海、寧夏、新疆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所有目標人群
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 符合條件的死亡或傷殘獨生子女父母及節育手術並發癥三級以上人員 根據不同情況,給予每人每月不低於135元、110元的扶助金;給予節育手術並發癥一級、二級、三級人員適當補助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90%以上

第三節 保障工程

  ——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體系建設工程。改造部分市(地)級、縣級和鄉(鎮)中心站基礎設施,更新、增配必要的計劃生育流動服務車和相關設備,提高信息化水平,使每個縣和中心鄉鎮都有一個符合國家標準的人口和計劃生育服務機構。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隊伍職業化、專業化建設。

第九章 基本住房保障

  國家建立基本住房保障制度,維護公民居住權利,逐步滿足城鄉居民基本住房需求,實現住有所居。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基本住房保障服務:
  ◆為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或租賃補貼;
  ◆為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和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提供公共租賃住房;
  ◆為符合條件的棚戶區居民實施住房改造;
  ◆為農村困難家庭危房改造提供補助。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力度,增加保障性住房供應,加快解決城鎮居民基本住房問題和農村困難群眾住房安全問題,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制度。
  ——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住房實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設相結合。集中建設保障性住房,要優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礎設施齊全、公共事業完備、就業方便的區域。健全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完善租賃補貼制度,通過發放租賃補貼增強低收入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能力。重點發展公共租賃住房,逐步使其成為保障性住房的主體,並逐步實現與廉租住房統籌建設、並軌運行。面向有一定支付能力的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適當發展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
  ——棚戶區改造。全面推進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國有林區棚戶區和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房改造。穩步推進非成片棚戶區、零星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基礎設施簡陋、建築密度大、集中連片的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改善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居住功能。
  ——農村危房改造。繼續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合理確定補助對象和標準,優先幫助住房最危險、經濟最貧困農戶解決住房安全問題。落實建設基本要求,強化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完善檔案管理和産權登記,推動農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設。推進遊牧民定居工程建設,提高建設質量和規範化水平。
  ——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基本住房保障立法工作,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等各類保障性住房的政策銜接。鼓勵各地依法建立保障性住房投資機構。研究建立全國性和區域性個人住房貸款擔保體系,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條件。建立健全多部門聯動的收入(財産)和住房情況動態監管機制,制定公平合理、公開透明的保障性住房配租政策和監管程序,嚴格規範準入、退出管理和租費標準。加強棚戶區改造項目管理,推進市政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實施能力建設工程,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管理服務機構,提升住房保障管理人員素質,加強規範化管理。建立全國住房保障基礎信息管理平臺,促進全國住房保障業務系統互聯互通。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基本住房保障有關政策規定,為保證保障性住房的供給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制定“十二五”時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基本住房保障對象的家庭收入(財産)標準、住房困難標準、租金標準和保障面積標準,由市(地)、縣級政府在國家標準框架內結合當地實際確定,並實行年度動態管理。
  基本住房保障管理服務機構的設施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等具體標準,由住房城鄉建設部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十二五”時期基本住房保障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廉租住房 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享有實物配租的,人均住房建築面積13m2左右,套型建築面積50m2以內,租金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享有租賃補貼的,租賃補貼標準由市、縣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平均租金、家庭經濟承受能力等因素確定 市、縣政府負責,省級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增加廉租住房不低於400萬套,新增發放租賃補貼不低於150萬戶
公共租賃住房 城鎮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無房職工、城鎮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 單套建築面積以40m2左右的小戶型為主,租金水平由市、縣政府根據市場租金水平和供應對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確定 市、縣政府負責,引導社會資金投入,省級政府給予資金支持,中央給予資金補助 增加公共租賃住房不低於1000萬套
棚戶區改造 符合條件的棚戶區居民 實物安置和貨幣補償相結合,具體標準由市、縣政府確定(有國家標準的,執行國家標準) 政府給予適當補助,企業安排一定的資金,住戶承擔一部分住房改善費用 改造棚戶區居民住房不低於1000萬戶
農村危房改造 居住在危房中的農村分散供養五保戶、低保戶、貧困殘疾人家庭和其他貧困戶 每戶建築面積一般控制在40—60m2,戶均中央補助不低於6000元,地方補助標準自行確定 省級政府負總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省級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等相結合 改造農村危房800萬戶以上
遊牧民定居 未定居的遊牧民 每戶建築面積不低於60m2(考慮家庭平均人口差異,內蒙古自治區戶均50m2),戶均中央補助3萬元,戶均地方配套1.6萬元 省級政府負總責,中央財政安排補助資金、地方財政給予資金支持、個人自籌相結合 基本完成24.6萬戶遊牧民的定居任務

第三節 保障政策

  進一步完善土地、財稅、金融等政策體系,建立穩定投入機制,加大財政資金、住房公積金貸款、銀行貸款的支持力度,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
  ——土地政策。在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要根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單獨列出,做到應保盡保。依法收回的閒置土地、具備凈地出讓條件的儲備土地和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應優先保證保障性住房用地。
  ——財稅政策。加大財政投入力度,完善財政投入方式。土地出讓收益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和棚戶區改造的比例不低於10%。地方政府債券優先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全部用於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建設。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給予稅費優惠。其中,對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及棚戶區安置住房,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金融政策。支持保險資金、信託資金、房地産信託投資基金等投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支持符合條件的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和其他企業發行企業(公司)債券、上市公司債券,多渠道籌集建設資金。鼓勵商業銀行按照風險可控的原則,發放公共租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中長期貸款。支持符合條件的省級政府以及計劃單列市、省會城市、地級市政府融資平臺公司進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棚戶區改造融資。
  ——價格政策。依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保障對象的承受能力以及建設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調整保障性住房價格或租金標準。

第十章 公共文化體育

  國家建立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制度,保障人民群眾看電視、聽廣播、讀書看報、進行公共文化鑒賞、參加大眾文化活動和體育健身等權益。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向全民免費開放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逐步擴大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博物館、美術館、紀念館、科技館、工人文化宮、青少年宮等免費開放範圍;
  ◆為全民免費提供基本的廣播電視服務和突發事件應急廣播服務;
  ◆為農村居民免費提供文化信息資源共享、電影放映、送書送報送戲等公益性文化服務;
  ◆加強文化遺産保護和綜合利用;
  ◆為城鄉居民參加全民健身活動提供免費指導服務。

第一節 重點任務

  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和滿足城鄉居民精神文化需求的要求,堅持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建立健全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擴大公共文化産品和服務的供給。推進全民健身公共服務體系建設。
  ——公益性文化。繼續實施文化惠民工程,以農村基層和中西部地區為重點,加快公共文化基礎設施建設。推進建立公共電子閱覽室和未成年人公益性上網場所。促進城鄉基層公共文化服務資源的共建共享。逐步實現公共文化場館向全社會免費開放。推動文化科技衛生“三下鄉”、“送歡樂下基層”等活動制度化,充分發揮流動文化服務車、流動電影放映車作用。廣泛開展社區文化、村鎮文化、校園文化、家庭文化等群眾性文化活動,積極開展面向農民工和殘疾人等群體的公益性文化服務。完善公益性演出補貼制度。加大對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文化的支持力度。加大文化和自然遺産、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力度,逐步提高面向公眾開放、展示的水平。
  ——廣播影視。加強農村基層廣播電視和無線發射臺站建設,全面解決20戶以下已通電自然村“盲村”廣播電視覆蓋。加強直播衛星平臺建設,在有線網絡未通達、無線網絡不能覆蓋的農村地區開展直播衛星公共服務。提高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譯製、製作、播出及傳播覆蓋能力。繼續推進農村電影數字放映,將觀看愛國主義教育影片納入中小學教育教學計劃。鼓勵電影企業深入城鄉社區、廠礦等開展公益放映活動。積極推進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加強地面數字電視建設,逐步完成地面模擬信號向數字信號的轉換,不斷提高無線廣播電視公共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新聞出版。廣泛開展全民閱讀活動,逐步擴大基本免費或低收費閱讀服務範圍。繼續加強農家書屋和城鄉閱報欄(屏)建設,合理規劃佈局建設農村和中小城市出版發行網點。推進公益性數字出版産品免費下載、閱讀和使用。大力扶持少數民族出版物的翻譯和出版,積極開展少數民族文字書報刊贈送活動。
  ——群眾體育。加強基層公共體育設施建設。大力推動公共體育設施向社會開放,健全學校等企事業單位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的管理制度。全面實施全民健身計劃,健全基層全民健身組織服務體系,扶持社區體育俱樂部、青少年體育俱樂部和體育健身站(點)等建設,發展壯大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大力開展全民健身志願服務活動。積極推廣廣播體操、工間操以及其他科學有效的全民健身方法,廣泛開展形式多樣、面向大眾的群眾性體育活動。建立國家、省、市三級體質測定與運動健身指導站,普及科學健身知識,指導群眾科學健身。推動落實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加強學生體質監測,制定殘疾人體質測定標準,定期開展國民體質監測。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文化體育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障服務的供給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促進城鄉均衡發展,制定“十二五”時期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各類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佈局、場館建設、設備配置、人員配備、服務規範等具體標準,由文化部、廣電總局、新聞出版總署、文物局和體育總局依法會同有關部門及國家標準化行政管理部門制定實施。
  各省(區、市)應遵循實施國家基本標準,並可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

“十二五”時期公共文化體育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公益性文化服務
公共文化場館開放 城鄉居民 公共空間設施和基本服務項目免費,全年開放時間不少於10個月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除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外,各級文化文物部門歸口管理的公共文化場館全面向社會開放
公益性流動文化服務 城鄉居民 免費享有影視放映、文藝演出、圖片展覽、圖書銷售和借閱、科技宣傳為一體的流動文化服務;每個鄉鎮每年送4場地方戲曲;每學期中小學生觀看兩部愛國主義教育影片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基本建立靈活機動、方便群眾的公益性流動文化服務網絡,保障公益性演出場次
廣播影視
農村廣播電視 農村居民為主 無償提供中央第一套廣播節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電視節目及本省第一套廣播電視節目等4套以上廣播和電視節目服務,逐步增加節目套數和提高播放質量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基本實現所有通電行政村和自然村村村和戶戶通廣播電視
農村電影放映 農村居民 行政村一村一月放映一場電影,每場財政補貼200元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每年放映780萬場公益電影
少數民族語言廣播影視 主要少數民族地區居民 通過有線、無線或衛星等方式能夠收聽收看到本民族語言廣播影視節目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覆蓋藏、維、蒙、哈、朝、壯、傣等主要少數民族地區
應急廣播 城鄉居民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前後及時獲得政令、信息等服務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在全國範圍內基本實現分層次、分類型、全方位立體覆蓋
新聞出版
公共閱讀服務 城鄉居民 農村行政村建立農家書屋,圖書不少於1500冊,報刊20—30種,電子音像製品不少於100種(張),並及時更新;城市和鄉鎮主要街道、大專院校、居民小區等人流密集地點設公共閱報欄(屏),及時提供各類新聞和服務信息 中央和地方財政按比例共同負擔 基本實現行政村村村有農家書屋,新增城鄉公共閱報欄(屏)10萬個,國民綜合閱讀率達到80%
民文出版譯製 有文字的少數民族 可以獲得本民族語言文字出版的、價格適宜的常用書刊、電子音像製品,政府給予出版物資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每年選擇不少於800種優秀國內外書刊、電子音像製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盲文出版 盲人 可以獲得價格適宜的盲文出版物,政府給予出版物資助 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負責 年生産盲文書刊1600種、70萬冊
文化遺産展示
文化遺産展示門票減免 未成年人、老年人、現役軍人、殘疾人和低收入人群 減免參觀文物建築及遺址類博物館的門票 中央和地方財政分別負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群眾體育
體育場館開放 城鄉居民 有條件的公辦體育設施(含學校體育設施)向公眾開放,免費項目或有關收費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開放時間與當地公眾的工作時間、學習時間適當錯開,不少於省(區、市)規定的最低時限,全民健身日免費開放,國家法定節假日和學校寒暑假期間,應當適當延長開放時間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可供使用的公共體育場地(含學校體育場地)佔全國體育場地總數的比率達到53%左右
全民健身服務 城鄉居民 免費享有健身技能指導、參加健身活動、獲取科學健身知識等服務;免費提供公園、綠地等公共場所全民健身器材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經常參加體育鍛鍊人數比率達到32%以上

第三節 保障工程

  實施公共文化體育服務保障工程,健全服務網絡,著力改善基層文化體育設施條件,有效提升公共文化體育服務能力。
  ——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工程。繼續推進廣播電視村村通、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國家數字圖書館推廣工程、公共電子閱覽室建設計劃、農村數字電影放映、農家書屋、西藏新疆等邊疆民族地區廣播電視覆蓋工程和邊疆地區少數民族新聞出版工作,實施地面數字電視覆蓋和直播衛星廣播電視公共服務建設,新建、改擴建一批市(地)級公共圖書館、文化館、博物館。
  ——傳播體系建設工程。重點加強媒體傳播能力、民族文字出版和民族語言廣播、文化傳播渠道、國家應急廣播體系建設。
  ——文化和自然遺産保護工程。重點支持國家重大文化和自然遺産地、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大遺址、中國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設施建設,推進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利用設施建設試點。做好歷史檔案和文化典籍保護整理工作。
  ——體育基本公共服務建設工程。重點支持縣級公共體育場建設,加快建設一批面向群眾、貼近基層的中小型全民健身中心和燈光球場,充分利用城市綠地、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和適宜的自然區域建設全民健身活動設施。繼續實施農民體育健身工程,改善農村公共體育設施條件。

第十一章 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

  國家為殘疾人提供適合其特殊需求的基本公共服務,營造殘疾人平等參與的社會環境,為殘疾人生活和發展提供穩定的制度性保障。 

  “十二五”時期,政府提供如下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
  ◆為符合條件的貧困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給予補貼;
  ◆為0—6歲殘疾兒童免費提供搶救性康復;
  ◆為適齡殘疾兒童、少年免費提供義務教育,並針對殘疾學生的特殊需要適當提高補助水平;
  ◆為殘疾人免費提供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
  ◆為殘疾人提供盲人閱讀、聾人手語及影視字幕、特殊藝術、自強健身等公共文化體育服務;
  ◆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環境。

第一節 重點任務

  按照平等、參與、共享的原則,以重度殘疾人、農村殘疾人和殘疾兒童為重點,優先發展社會急需、受益面廣、效益好的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增強供給能力,健全殘疾人社會保障體系和服務體系。
  ——殘疾人社會保障。落實和完善貧困殘疾人參加社會保險保費補貼政策,提高殘疾人社會保險參保率和待遇水平。逐步將符合規定的殘疾人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範圍,逐步增加工傷保險職業康復項目。著力解決好重度殘疾、一戶多殘、老殘一體等特殊困難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做好低收入殘疾人家庭生活救助。有條件的地方實施貧困殘疾人生活補助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構建輔助器具適配體系,有條件的地方對重度殘疾人適配基本型輔助器具給予補貼。
  ——殘疾人基本服務。建立健全以專業康復和托養服務機構為骨幹、社區為基礎、家庭為依託的社會化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體系。加強殘疾人服務設施建設,繼續實施“陽光家園”計劃,實施國家重點康復工程,建立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救助制度。完善殘疾學生助學政策,保障殘疾學生和殘疾人家庭子女免費接受義務教育,逐步實行殘疾學生高中階段免費教育,推進特殊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加大殘疾人就業促進和保護力度,開展多層次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為農村殘疾人提供實用技術培訓,落實殘疾人按比例就業、安置殘疾人單位稅收優惠、殘疾人個體就業扶持等政策。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免費為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將住房困難的城鄉低收入殘疾人家庭優先納入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加強針對盲人和聾人特殊需求的公共文化服務,實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對殘疾人優惠開放,擴大盲人讀物出版規模。加快無障礙建設和改造,推進公共設施設備和信息交流無障礙,有條件的地方為有需求的貧困殘疾人家庭無障礙改造提供補助。建立健全殘疾預防體系。

第二節 基本標準

  加快建立健全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國家標準體系。依據國家殘疾人事業相關法律法規,為保障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的規模和質量,明確工作任務的事權與支出責任,縮小殘疾人生活狀況與社會平均水平的差距,制定“十二五”時期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十二五”時期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國家基本標準

服務項目

服務對象

保障標準

支出責任

覆蓋水平

殘疾人社會保障
社會保險保費補貼 重度和貧困殘疾人 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規定享受政府社會保險費補貼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基本醫療保障醫療康復項目 參保殘疾人 運動療法、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腦癱肢體綜合訓練、截癱肢體綜合訓練、作業療法、認知知覺功能康復訓練、言語訓練、吞咽功能障礙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險範圍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 目標人群覆蓋率100%
殘疾人基本服務
義務教育階段特殊教育 適齡殘疾兒童、少年 在“兩免一補”基礎上,針對殘疾學生特殊需要,進一步提高補助水平;大中城市不能到校上學的殘疾兒童、少年接受送教上門服務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學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比率達到90%
殘疾人教育資助 家庭經濟困難的殘疾兒童、青少年 義務教育、學前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寄宿生享受生活費用和特殊學習用品、教育訓練補助;高中階段教育學費、雜費、課本費免費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義務教育和高中階段教育資助目標人群覆蓋率100%,為5.14萬人次貧困殘疾兒童提供學前教育訓練費和生活補助
殘疾兒童搶救性康復 0—6歲殘疾兒童 對接受手術、輔具配置和康復訓練等服務提供資助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覆蓋93萬人(次)左右目標人群
殘疾人就業服務 城鄉有就業願望的殘疾人 免費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和基層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服務平臺享有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對就業困難殘疾人提供就業援助;免費在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享有就業信息發佈、殘疾人職業培訓等服務 地方政府負責,中央財政適當補助 實現城鎮殘疾人新增就業100萬,為100萬農村貧困殘疾人提供實用技術培訓
殘疾人文化服務 殘疾人 能夠收看到有字幕和手語的電視節目,在公共圖書館得到盲文和有聲讀物等閱讀服務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各級公共圖書館設立盲人閱覽室,配置盲文圖書及有關閱讀設備;省市兩級電視臺普遍開辦手語節目;影視劇和電視節目加配字幕
殘疾人體育健身服務 殘疾人 免費享有體育健身指導服務 中央和地方財政共同負擔 建立1200個殘疾人體育健身示範點,經常參加體育健身的殘疾人比率達到15%以上

第三節 保障工程

  針對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的特殊性和專業性,實施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保障工程,提升殘疾人基本公共服務能力。
  ——殘疾人康復和托養設施建設工程。建設一批殘疾人康復設施,配備相應的設備和專業人員,全面開展康復醫療、功能訓練、輔助器具適配、心理輔導、康復轉介、殘疾預防、知識普及和諮詢等康復服務;支持一批示範性專業托養機構建設,實施“陽光家園”計劃,增強托養服務能力。
  ——特殊教育學校建設工程。改擴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學校,添置必要的教學、生活和康復訓練設施,使每個地級市和人口30萬以上、殘疾兒童少年較多的縣(市、區)都至少有1所按國家標準建設的特殊教育學校。

第十二章 促進城鄉、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按照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和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國家區域發展戰略的要求,逐步建立城鄉一體化的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健全促進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體制機制,促進公共服務資源在城鄉、區域之間均衡配置,縮小基本公共服務水平差距。

第一節 促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加強城鄉基本公共服務規劃一體化。涉及公共服務的各類規劃,要貫徹區域覆蓋、制度統籌的原則要求,以服務半徑、服務人口為基本依據,打破城鄉界限,統籌空間佈局,制定實施城鄉統一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和建設標準。
  ——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銜接。以制度統一為切入點,抓緊制定和實施統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的工作目標和階段任務。鼓勵各地開展統籌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改革試點,有條件的可率先把農村居民納入城鎮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暫不具備條件的,要注重縮小城鄉服務水平差距,預留制度對接空間。
  ——加大農村基本公共服務支持力度。進一步加大公共資源向農村傾斜力度,新增預算內固定資産投資要優先投向農村基本公共服務項目。制定並推行各類機構服務項目及其規範標準,提高農村基層公共服務人員專業化水平。鼓勵和引導城市優質公共服務資源向農村延伸,包括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和流動服務等手段,促進農村共享城市優質公共服務資源。
  ——以輸入地政府管理為主,加快建立農民工等流動人口基本公共服務制度,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由戶籍人口向常住人口擴展。結合戶籍管理制度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管理制度,逐步將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與戶口性質相脫離,保障符合條件的外來人口與本地居民平等享有基本公共服務。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對符合條件的農民工及其子女,分階段、有重點地納入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務保障範圍。

第二節 促進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基本公共服務政策。對優化開發區域和重點開發區域,要根據工業化、城鎮化需要,加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建設,使基本公共服務設施佈局、供給規模與人口分佈、環境交通相適應。對限制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要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和財政投入,保障不因經濟開發活動受限制而影響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的提高。
  ——加大困難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支持力度。加大對貧困地區、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和集中連片特殊困難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投入和公共資源配置力度,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投資項目優先向這些地區傾斜。鼓勵發達地區採用定向援助、對口支援和對口幫扶等多種形式,支持這些地區發展基本公共服務,並形成長效機制。
  ——建立健全區域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協調機制。加強國務院各部門與省級政府間的磋商協調,保持區域間基本公共服務範圍和標準基本一致,推動相關制度和規則銜接,做好投資、財稅、産業、土地和人口等政策的配套協調。健全地方政府為主、統一與分級相結合的公共服務管理體制,著力加強省級政府推進省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統籌職能。適應區域一體化發展要求,完善現有各類區域協調機制,強化其促進區域內基本公共服務協作、資源共享、制度對接作用。鼓勵和倡導長三角、珠三角等發達地區率先實現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

第十三章 增強公共財政保障能力

  建立與經濟發展和政府財力增長相適應的基本公共服務財政支出增長機制,切實增強各級財政特別是縣級財政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保障能力。

第一節 明確政府間事權和支出責任

  ——綜合考慮法律規定、受益範圍、成本效率、基層優先等因素,合理界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務事權和支出責任,並逐步通過法律形式予以明確。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制定國家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和政策法規,提供涉及中央事權的基本公共服務,協調跨省(區、市)的基本公共服務問題,以及對各省級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進行監督、考核與問責。按照國家統一制度框架,省級政府主要負責制定本地區基本公共服務標準和地方政策法規,提供涉及地方事權的基本公共服務,以及對市級和縣級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進行監督、考核與問責。市級和縣級政府具體負責本地基本公共服務的提供以及對基本公共服務機構的監管。
  ——逐步將適合更高一級政府承擔的事權和支出責任上移,增加中央和省級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務領域的事權和支出責任。強化省級政府在教育、就業、社會保險、社會服務、醫療衛生等領域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責任。

第二節 完善轉移支付制度

  ——科學設置、合理搭配一般性轉移支付和專項轉移支付。在明確劃分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事權和支出責任的基礎上,逐步做到屬於地方政府事務,其自有收入不能滿足支出需求的,中央財政原則上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屬於中央委託事務,中央財政通過專項轉移支付足額安排資金;屬於中央地方共同事務,明確各自支出的分擔比例。
  ——完善轉移支付辦法。增加一般性轉移支付特別是均衡性轉移支付規模和比例,加大對中西部地區轉移支付力度,優先彌補禁止開發區和限制開發區的收支缺口。規範專項轉移支付,充分發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積極作用。
  ——加快完善省以下轉移支付制度。充分發揮省級財政轉移支付有效調節省內基本公共服務財力差距的功能。已實施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地區,省級政府要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加大對縣級政府的轉移支付力度。沒有實施省直管縣財政改革的地區,省、市級政府要採取多種方式,增加對縣級政府的轉移支付。

第三節 健全財力保障機制

  ——完善公共財政預算,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各級政府要優先安排預算用於基本公共服務,並確保增長幅度與財力的增長相匹配、同基本公共服務需求相適應,推進實施按照地區常住人口安排基本公共服務支出。加快構建以政府為主導、充分體現社會公平的再分配調節機制。
  ——拓寬基本公共服務資金來源。繼續安排中央資金,支持貧困地區和薄弱環節提高基本公共服務能力,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省級政府要安排相應資金。充分利用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等有效融資形式,拓寬政府籌資渠道,增加基本公共服務基礎設施投入。加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用於基本公共服務的支出比重。擴大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提高縣級財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中央財政制定縣級基本公共服務財力保障範圍和保障標準,並根據相關政策和因素變化情況動態調整。省、市級財政要按照本行政區劃內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逐步提高縣級財政在省以下財力分配中的比重,幫助困難縣(市、區)彌補基本財力缺口。縣級政府要強化自我約束,科學統籌財力,規範預算管理。中央財政要完善縣級財政保障基本公共服務的激勵約束機制,根據基層工作實績實施獎勵。

第十四章 創新供給模式

  在堅持政府負責的前提下,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推動基本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加快建立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辦民辦並舉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模式。

第一節 建立多元供給機制

  ——在政府實施有效監管、機構嚴格自律、社會加強監督的基礎上,擴大基本公共服務面向社會資本開放的領域。各地區、各部門在制定規劃和配置公共服務資源時,要給非公立機構留有合理空間,特別是配置新增資源時要統籌考慮由社會資本舉辦服務機構和提供服務。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參與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和運營管理。公平開放基本公共服務準入,大力發展民辦幼兒園和職業培訓機構,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和參與公立醫院改制,推動社會資本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機構以及建設博物館、體育場館等文體設施。
  ——在實踐證明有效的領域積極推行政府購買、特許經營、合同委託、服務外包、土地出讓協議配建等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方式,抓緊研究制定分領域、分行業具體政策,包括規範準入標準、資質認定、登記審批、招投標、服務監管、獎勵懲罰及退出等操作規則和管理辦法。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民辦機構,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享有平等待遇。
  ——充分發揮公共投入引導和調控作用,合理利用政府補貼供給方和補貼需求方的調節手段,探索財政資金對非公立基本公共服務機構的扶持,並積極採取財政直接補貼需求方的方式,增加公民享受服務的選擇權和靈活性,促進基本公共服務機構公平競爭。
  ——提升社區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構建以社區為基礎的城鄉基層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平臺。實施社區服務體系建設工程,以居民需求為導向,加強基層公共服務資源整合,因地制宜建設社區綜合公共服務設施,行政辦公、就業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文化體育、科普宣傳等設施加大共建共享力度。在外出就業較為集中的農村地區,要重點解決好留守家屬的關愛服務,充分利用佈局調整後閒置資源用於開展托老、托幼等服務。加快建設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並建立專業人員引領志願者服務的機制。
  ——提高基本公共服務信息化水平。積極構建國家數字化教學資源庫和公共教育服務平臺,加強就業、社會保險、基本社會服務、醫療衛生、人口和計劃生育、保障性住房、文化體育等信息系統建設,促進信息資源整合共享。積極利用信息技術提高公共服務機構管理效率,創新服務模式和服務業態。
  ——逐步有序擴大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對外開放,鼓勵採用合資、合作等多種形式開展高水平的國際合作辦醫、養老以及文化體育等交流,鼓勵中外合作辦學。

第二節 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

  ——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對提供公共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強化公益屬性,改革和完善政府投入方式,加強監督管理。承擔義務教育、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性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事業單位,劃入公益二類。
  ——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使事業單位真正轉變為獨立的事業單位法人和公共服務提供主體。積極推進體制改革,完善運行機制,配套推進機構編制、國有資産管理、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改革。

第三節 鼓勵社會力量參與

  ——強化社會公眾對基本公共服務供給決策及運營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需求表達機制和反饋機制,增加決策透明度。
  ——發揮各類社會組織在基本公共服務需求表達、服務供給與監督評價等方面的作用,把適合由社會承擔的基本公共服務事項,以購買服務等方式交由社會組織承擔。
  ——大力發展志願服務,完善志願服務管理制度和服務方式,促進志願服務經常化、制度化和規範化,推動志願服務與政府服務優勢互補、有機融合。
  ——積極發展慈善事業,增強全社會慈善意識,積極培育慈善組織,完善慈善捐贈的法律法規和稅收減免政策,充分發揮慈善在基本公共服務提供和籌資等方面的作用。

第十五章 規劃實施

  本規劃確定的目標和任務,是政府對人民群眾的承諾,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規劃實施機制,全力確保完成。

第一節 明確責任分工

  本規劃確定的各項指標和任務,要分解落實到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抓緊制定行業基本公共服務的具體標準,切實做好相關專項規劃與本規劃的銜接,並明確工作責任和進度。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在國務院有關部門指導下,結合本地區實際,編制實施省級基本公共服務專項規劃或行動計劃,以國家基本標準為依據制定本地基本公共服務標準體系,並加強對市縣級政府的績效評價和監督問責。要建立高層次綜合協調機制,協調解決規劃實施中跨地區跨部門跨行業的重大問題。
  各級政府要加大財力統籌,特別是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要合理確定與下級財政基本公共服務支出的分擔比例,保證本規劃確定的各項基本公共服務目標任務及保障工程的投入,保證本級財政承擔的投入分年、足額落實到位。嚴格規範財政轉移支付管理和使用,確保資金按時足額撥付。

第二節 加強監督問責

  發展改革委要加強對規劃實施情況的跟蹤分析,以開展全國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綜合評價為重要手段,制定評價指標體系和評價方案,牽頭組織開展中期評估和終期評估,並向國務院提交評估報告,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各省級人民政府要開展本行業和本地區的基本公共服務水平監測評價,注意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要自覺接受同級人大、政協和人民群眾的監督。積極開展基本公共服務社會滿意度調查。鼓勵多方參與評估,積極引入第三方評估。
  完善基本公共服務問責機制,增加基本公共服務績效考核在政府和幹部政績考核中的權重。健全基本公共服務預算公開機制,增強預算透明度。切實加強對建設工程和專項撥款使用績效的審計、監管。建立基本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質量追溯制度,對學校、醫院、福利機構、保障性住房等建築質量實行終身負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