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2年第30號
為加快産業結構調整,加強環境保護,綜合利用資源,規範鉬行業投資行為,制止盲目投資和低水平重復建設,促進鉬工業健康發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我部商有關部門制定了《鉬行業準入條件》,現予以公告。
附件:《鉬行業準入條件》
2012年7月17日
附件
鉬行業準入條件
為加快産業結構調整,加強環境保護,規範鉬行業投資行為,促進我國鉬工業的轉型升級和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産資源法(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工業轉型升級規劃(2011-2015)》和《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産業政策,制定本準入條件。
一、企業佈局
(一)新建、改擴建鉬礦山、鉬爐料、鉬酸銨和鉬粉項目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礦産資源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供應政策。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安全評價、職業危害評價制度和環保、安全、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
(二)開採鉬礦資源,應遵守《礦産資源法》及相關管理規定,依法取得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爆破物品、排污許可證等相關證照後,按照批准的開發利用方案和開採計劃進行開採。採選鉬礦資源,應有與其生産規模相適應的尾礦庫及配套設施。
(三)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及規劃確定或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自然保護區、生態功能保護區、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大中城市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區、療養地、醫院,食品、藥品、電子等環境條件要求高的企業周邊新建鉬礦山、鉬爐料、鉬酸銨和鉬粉生産企業應符合國家相關大氣環境防護距離和衛生防護距離的規定。已在上述區域內投産運營的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依法通過搬遷、轉停産等方式逐步退出。
二、生産規模和工藝裝備
(一)鉬礦山
1.礦山建設依據的資源儲量的勘查程度應符合現行規程規範要求,地質工作程度應達到詳查及以上,資源儲量應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評審備案。
2.新建露天礦採選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日處理礦石量25000噸,現有露天礦採選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日處理礦石量15000噸;新建坑采采選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日處理礦石量10000噸,現有坑采采選綜合生産能力不得低於日處理礦石量5000噸。
3.鉬礦山生産企業應具有與採選生産規模相適應的組織管理系統以及生産作業裝備、工業場地、排石碴(土)場、尾礦庫等配套工程設施。
4.鉬礦山生産企業的採選項目應配備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能耗低、效率高的先進設備,嚴禁使用國家産業結構調整目錄中規定淘汰的工藝和設備。
(二)鉬爐料
新建、改擴建冶煉生産企業工業氧化鉬(含鉬不低於51%)年生産能力不得低於20000噸;現有冶煉生産企業工業氧化鉬(含鉬不低於51%)年生産能力不得低於10000噸。禁止建設單一鉬鐵生産企業。
工業氧化鉬生産應採用多膛爐和內燃式回轉窯,在2015年底前淘汰外燃式回轉窯,禁止採用傳統工藝中的反射爐。
鉬爐料企業在生産過程中應採用符合國家環保規定的除塵、收塵工藝和尾氣綜合回收工藝,確保尾氣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
(三)鉬酸銨
新建、改擴建鉬酸銨年生産能力不得低於5000噸;現有鉬酸銨生産企業年生産能力不得低於3000噸。
淘汰鹽酸生産鉬酸銨工藝,改進硝酸生産鉬酸銨工藝,鼓勵採用水洗法生産鉬酸銨工藝,確保廢水排放達到國家和地方標準。
(四)鉬粉
新建、改擴建鉬粉(含鉬不低於99.9%)生産企業年生産能力不得低於2000噸;現有鉬粉(含鉬不低於99.9%)生産企業年生産能力不得低於1000噸。
三、資源回收利用及能耗
(一)鉬礦山
坑采采礦損失率不超過10%、露天採礦損失率不超過2.6%、坑采采礦貧化率不超過10%、露天採礦貧化率不超過2.8%。硫化礦選礦實際回收率達到85%以上。平均每噸礦石選礦耗電量低於25千瓦時,噸鉬精礦綜合能耗低於1.2噸標煤,水的重復利用率大於80%。
(二)鉬爐料
內燃式回轉窯生産工業氧化鉬實際回收率不低於98%,多膛爐生産工業氧化鉬實際回收率不低於99%,工業氧化鉬焙燒綜合能耗不高於250千克標煤/噸。鉬鐵實際回收率不低於98.5%。
(三)鉬酸銨
鉬酸銨實際金屬回收率不低於97%,液氨單耗控制在0.5噸/噸鉬酸銨以內。
(四)鉬粉
金屬鉬粉還原工藝鉬回收率不低於99%,每噸鉬粉用電量低於5000千瓦時,耗用氫氣量低於1600立方米。
四、環境保護
(一)鉬礦山、鉬爐料、鉬酸銨和鉬粉生産企業(含新建、改擴建項目)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的要求建設礦山、冶煉項目,並經環保部門驗收後,方可投入生産。依法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義務,嚴格執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製度;嚴格執行土地復墾規定,履行土地復墾法定義務。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污染物總量控制的要求,將污染物排放控制在計劃目標內。
(二)廢氣
在原料處理、轉運、熔煉、加工等過程中均配備收塵及煙氣凈化裝置,各種爐窯均採用電除塵或旋風加袋式除塵器收塵,安裝環保部門認可的煙氣在線監測裝置。廢氣排放要達到《工業爐窯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要求。鉬爐料企業要建立二氧化硫在線自動監控系統,並與當地環保部門信息平臺聯網。
(三)廢水
廢水排放符合《污水綜合排放標準》要求。
(四)固體廢物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的貯存應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危險污染物的産生、收集、貯存、運輸及處置應嚴格執行危險廢物相關管理規定。企業必須建設滿足生産發展要求,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排土場、堆碴場、尾礦庫,建設與尾礦排放量相匹配的回水設施,保護生態環境,滿足生態功能區的要求。尾礦庫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設計,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産。對露天採礦場、排土場、堆碴場制定植被復墾計劃並實施。
(五)噪聲
廠內噪聲符合《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
(六)推行清潔生産,降低産污強度,鉬生産企業應依法定期實施清潔生産審核,並通過評估驗收。
(七)國家發佈行業污染物排放標準後按新的行業標準執行。向有相關地方污染物標準的地區排放污染物的,應滿足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要求。
五、産品質量
産品質量符合國家現行質量標準。鉬精礦符合行業標準YS/T235-2007;焙燒鉬精礦符合國家標準GB/T24482-2009;鉬鐵符合國家標準GB/T3649-2008。鉬礦山、鉬爐料、鉬酸銨和鉬粉生産企業要按國家産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産,具有獨立的質量檢驗機構、專職檢驗人員和健全的質量檢驗管理制度。
六、安全生産和職業危害防護
(一)遵守《安全生産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執行保障安全生産和職業危害防護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遵守安全評價和職業危害評價制度,安全設施和職業衛生“三同時”制度。新、改、擴建鉬礦山項目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經安全監管部門驗收合格並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後方可投入生産。
(二)使用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
七、勞動保險
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各類保險,併為從業人員足額繳納相關保險費用。
八、附則
本準入條件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類型的鉬礦山、鉬爐料、鉬酸銨和鉬粉生産企業。
本準入條件將依據國家法規標準和産業政策進行修訂,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本準入條件自2012年7月1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