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公佈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通知
建城〔2012〕116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北京市園林綠化局,上海市綠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園林管理委員會,重慶市園林事業管理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
按照《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建城〔2005〕16號)規定,經山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審查推薦和我部組織專家評審,批准山東省壽光市濱河城市濕地公園、新疆農六師五家渠市青格達湖濕地公園為國家城市濕地公園。
希望被批准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堅持“重在保護、生態優先、合理利用、良性發展”的方針,嚴格執行《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管理辦法(試行)》,建立健全保護管理機構,按照《城市濕地公園規劃設計導則(試行)》(建城〔2005〕97號)編制保護規劃,劃定保護範圍,嚴格保護管理。
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的國家城市濕地公園定期、不定期的檢查和跟蹤監督,切實做好國家城市濕地公園的保護、利用和管理工作,維護城市濕地生態系統的生態特性、基本功能和生態平衡,提高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濕地保護意識,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共存。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