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
預算調整規定的補充通知
財教〔2012〕277號
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單位:
2009年,財政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了《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教〔2009〕218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為進一步加強國家科技重大專項經費管理,針對《暫行辦法》執行中存在問題,現就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中央財政資金預算調整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一、項目(課題)總預算、年度預算發生調整,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
二、項目(課題)間接費用以及直接費用中設備費、基本建設費預算發生調整的,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但設備用途和數量不變,因市場價格變化等導致設備費預算調減的,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審批,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並由牽頭組織單位在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調減的經費可調劑用於項目(課題)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項目(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的預算調整,由牽頭組織單位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
四、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項目(課題)合作單位之間,以及增加或減少項目(課題)合作單位的預算調整,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提出申請,由牽頭組織單位審批,報財政部備案。
五、項目(課題)總預算、分年度預算總額不變,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其他費用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課題)組提出申請,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審批,報牽頭組織單位備案,並由牽頭組織單位在財務驗收時予以確認。
六、項目(課題)直接費用中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預算不得調增,如需調減,應用於項目(課題)其他方面支出。
七、需報財政部核批的預算調整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於當年8月31日前將調整預算申請報財政部。報牽頭組織單位核批的預算調整事項,由牽頭組織單位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規定。
八、牽頭組織單位可按本通知內容,制訂預算調整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財 政 部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