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開展
全國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的通知
發改價監〔2012〕29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教育收費行為,減輕群眾教育費用負擔,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關於2012年糾風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25號)要求和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2012年工作安排,經研究,我委決定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工作部署
專項檢查從9月25日開始,至12月31日結束。專項檢查的範圍是2011年秋季開學以來各級各類學校、地方政府及行政主管部門涉及教育的收費行為(具有連續性的重大亂收費行為可追溯到上一年度)。
專項檢查由我委統一部署,地方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各地可採取下查一級、交叉檢查等有效方式開展檢查,要避免重復檢查。
二、檢查工作重點
(一)列入各省評議公告的教輔材料不執行政府指導價和規定的發行費用標準的;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教輔材料,特別是評議公告目錄以外教輔資料的;
(二)地方政府有關部門在教輔材料編寫、出版、發行、評議推薦、徵訂過程中向出版發行部門、學校等違規收取費用的;
(三)公辦幼兒園自立項目、提高標準收費的;
(四)幼兒園在保教費外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和親子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幼兒家長另行收取費用的;
(五)中小學校、幼兒園以捐資助學、贊助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名義收取與入學入園挂鉤費的;
(六)公辦高中超“三限”(限分數、限人數、限錢數)招收擇校生並收費,在“三限”之外以借讀生、自費生等名義招生並收費的;
(七)中小學校以改制名義亂收費的;經清理為公辦學校繼續按民辦學校收費標準收費的;
(八)高校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向國家安排財政撥款的研究生收取學費的;未經有權機關審批,以中外合作辦學、示範性軟體學院等名義亂收費的;
(九)民辦學校對接受學歷教育的受教育者自立項目、提高標準收費的;
(十)各級各類學校違反自願原則、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收費、代收費的;
(十一)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越權設立教育收費項目、越權制定教育收費標準、違規下放教育收費審批權限的;
(十二)各地在價格舉報和近年來檢查中發現的其它突出問題。
三、檢查工作要求
(一) 精心組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把教育收費檢查作為保障民生的重要工作,在總結多年檢查經驗的基礎上,明確目標要求,落實責任到人,精心組織,集中力量做好專項檢查工作。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層工作的督導,明確政策,排除干擾,確保治理工作取得新進展。
(二)協調配合。治理教育亂收費是2012年六項糾風重點任務之一。專項檢查過程中,要切實加強與糾風、教育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對於屢查屢犯的學校,不僅要實施經濟制裁,還要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行政責任。
(三)提醒告誡。各地應當將提醒告誡作為規範教育收費行為的一項重要手段,利用提醒告誡會、告誡函等形式大力宣傳現行教育收費政策,特別是新近出臺的政策,鼓勵學校自覺糾正違規收費行為,退還多收費用。
(四)做好調研。專項檢查中,各地要重點對幼兒園收費政策執行情況、教輔材料相關政策執行情況、清理規範高中改制學校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問題、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存在的問題等五項內容加強調查研究。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在以上五項中選擇一項撰寫專題調研報告,做到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
(五)依法清退。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清退工作,將清退執行情況作為衡量治理成效的重要指標。督促有關單位依法將多收費用及時退還給家長和學生,切實保護家長和學生的利益,鞏固治理成果,防止亂收費行為的反彈。
(六)公開曝光。要充分發揮“12358”價格舉報電話作用,暢通群眾投訴渠道,認真處理群眾舉報案件。對部分拒不糾正越權行為的單位,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件要予以公開曝光。
檢查工作結束後,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應于12月31前將書面總結報告、統計報表、專題調研報告報送我委(價監局,傳真010-68501757)。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