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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09月26日 11時32分   來源:住房城鄉建設部網站

關於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
供應與服務工作的若干意見

電監供電〔2012〕48號

電監會各派出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城鄉建設廳(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建設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有關地方電網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5號)有關要求,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加快報裝接電速度,降低建設費用,提高服務水平,經商國家電網公司、中國南方電網公司等電網企業,就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高度重視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建設和各類棚戶區改造等。大力推進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黨中央、國務院促進經濟發展和改善民生的重大舉措。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推動供電基礎設施建設,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水平,對於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度,完善保障性住房配套設施,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環境,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級電力監管機構、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電力企業要進一步樹立大局意識,充分認識此項工作的重要性,密切協作,全力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
  二、明確工作目標和原則
  (一)總體目標
  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設施建設工程質量,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時裝表接電,提高供電企業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水平。
  (二)基本原則
  質量第一。要把電力設施建設工程質量放到首位,依據國家、行業技術標準和規程嚴格把關,確保工程設計合理、節約成本、質量可靠。
  確保進度。要進一步優化業擴報裝流程,提高業務辦理效率,合理縮短電力設施建設週期,確保及時裝表接電。
  提升服務。要不斷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電全過程服務,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優質服務常態機制。
  三、明確工作任務和要求
  (一)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規劃及相關基礎性工作
  各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要及時把當地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規劃、年度建設計劃和項目清單向供電企業通報,協助解決電力設施建設工程涉及的通道、房屋及民事補償等問題。供電企業要據此早籌劃、早安排,提前規劃電源建設,完善電力配套工程,在確保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優先滿足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電需求。
  (二)確保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設施建設施工質量
  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的電力設施建設,要嚴格履行項目招投標制度,擇優選擇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供應單位。嚴禁使用不合格産品。供電企業要加強業擴報裝方案答覆、設計審查、中間檢查、竣工檢驗和裝表接電等關鍵環節的管理,明確責任,嚴格把關。電力監管機構要加強承裝修試企業資質管理,對於無證施工以及越級施工等行為嚴加查處。
  (三)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報裝接電速度
  開闢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電報裝接電綠色通道,建立項目專人負責制,在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立項批復、用地預審手續後,供電企業要積極介入工程項目建設,提供必要指導和服務;項目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提供有關政府部門必要證明材料後,儘快辦理用電手續,指定專人全程跟蹤負責。
  供電企業辦理施工用電和正式用電報裝應滿足以下要求:
  供電企業提供供電方案的期限:自受理用戶用電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7個工作日;高壓單電源供電用戶工程不超過15個工作日;高壓雙電源供電用戶工程不超過30個工作日。
  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審核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低壓工程不超過8個工作日,高壓工程不超過20個工作日;審核後的受電工程設計文件和有關資料如有變更,供電企業復核的期限應當符合:自受理客戶設計文件復核申請之日起,低壓供電用戶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供電用戶不超過15個工作日。
  受電工程啟動中間檢查期限:自接到用戶申請之日起,低壓工程不超過3個工作日,高壓供電不超過5個工作日。
  受電工程啟動竣工檢驗期限:自接到用戶受電裝置竣工報告和檢驗申請之日起,低壓工程不超過5個工作日,高壓工程不超過7個工作日。
  裝表接電期限:自受電工程檢驗合格並辦結相關手續之日起,不超過5個工作日。
  執行居民住宅小區電力建設配套費政策的地區,供電企業要加快有關招投標工作,在資料齊全具備招投標條件後,相關施工和設備招標時限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
  (四)規範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建設的收費標準,讓利於民
  實施配電設施工程建設配套費的地區,可根據收費標準情況予以一定優惠,具體優惠政策由各省(區、市)結合實際確定;未實施配電設施工程建設配套費的地區,各施工單位應按照保本微利原則收取費用並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供電設施施工單位要嚴格執行政府批准的工程收費項目和標準,在確保工程質量前提下,合理控制工程造價。各地可結合實際情況,推動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小區供電配套工程費政策,科學測算,合理確定收費標準和使用原則,努力降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成本。
  對集中建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鼓勵由供電企業投資建設配套的供配電設施。
  (五)加強保障性住房電力信息公開
  供電企業要按照電監會《供電企業信息公開實施辦法(試行)》(電監辦〔2009〕56號)和《居民用電服務質量監管專項行動有關指標》(電監供電〔2011〕45號)的有關要求,通過有效渠道向社會和用戶公開保障性住房用電政策、辦事程序、收費標準和服務舉措,主動向工程項目建設單位公開項目業擴報裝的實施進度以及項目聯絡人。
  (六)加強保障性住房電力供應的後期維護等服務
  實行“一戶一表”: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電力供應實現“一戶一表”;嚴格計量管理:應安裝經法定檢驗機構校驗合格的電能計量裝置,對用戶提出有異議的計量裝置,在受理校驗申請後,及時安排檢驗,保證計量裝置的準確性。嚴格收費標準: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電費電價標準,不得隨意分攤電費;拓展繳費渠道:根據保障性住房建設規劃佈局,設立繳費網點,積極推行網站、POS機、充值卡、自助服務終端等新型繳費方式,為保障性住房用戶提供方便、快捷的交費服務;嚴格履行停限電告知義務:規範告知方式、時間和內容,計劃檢修要提前7天、臨時檢修停電要提前24小時公告。對居民欠費停電的,在繳清電費後要及時恢復供電;做好有序用電:準確預測負荷缺口,合理編制有序用電方案和應急預案措施,優先保障居民生活用電;嚴格執行政府批准的有序用電方案,充分利用負荷控制等手段,做到限電不拉路,不得隨意拉限居民生活用電;加快搶修速度:供電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報修服務制度,公開報修電話,24小時受理供電故障報修。搶修工作人員到達現場搶修的時限,城區範圍不超過45分鐘,農村地區不超過90分鐘,邊遠、交通不便地區不超過2小時。因天氣、交通等特殊原因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到達現場的,應當向用戶做出解釋。
  四、明確工作機制和措施
  (一)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常態溝通機制。各省(區、市)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電力監管機構、供電企業要建立常態溝通機制,定期召開工作聯席會議,及時協調和解決配套電力設施工程建設中遇到的重大事項和難點問題,共同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
  (二)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服務基礎信息統計制度。供電企業要完善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服務檔案,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用電專用信息臺賬。要掌握本地區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數量、報裝接電項目等情況,包括報裝接電項目個數、戶數、面積、報裝容量、配電設施優惠金額以及方案提供、設計審核、中間檢查、竣工檢驗、裝表接電等時限情況。
  (三)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滿意度調查制度。供電企業要發揮業擴回訪和滿意度評價制度,實現服務質量閉環管控機制;電力監管機構要主動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和項目建設單位意見,通過發放滿意度調查問卷等多種形式,了解相關各方對各級供電企業工作的滿意程度,對於滿意度不高的供電企業要督促供電企業努力提高服務水平。
  (四)暢通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訴舉報渠道。建立12398電力監管熱線與95598供電服務熱線的協調工作機制,及時發現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服務過程中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加強監管與督促整改。完善12398投訴舉報滿意率統計分析閉環管控機制,切實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與合理訴求。
  (五)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供電服務的監管力度。電監會各派出機構要嚴格履行電力監管工作職責,聯合政府有關部門對保障性安居工程電力供應與服務工作情況開展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對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責令限期整改並向社會公開披露,對拒不整改或嚴重違規行為,應按規定程序予以行政處罰。
  電監會各派出機構要會同當地住房城鄉建設(住房保障)部門和電網企業,根據本意見要求,因地制宜,聯合製定具體落實工作方案和實施細則,建立健全組織保障和考核機制,確保各項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落到實處。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2012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