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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0月31日 09時49分   來源: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印發
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工信部節〔2012〕4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落實《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號),規範廢鋼鐵加工行業發展,提高廢鋼鐵綜合利用水平,實現鋼鐵産業節能減排,我部組織制定了《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請及時將本地區2012年度符合《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和《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於2012年11月23日前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附件: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聯絡電話:010-68205359)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

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管理工作,規範廢鋼鐵加工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台灣地區除外)所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
  第三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相關行業協會負責協助做好公告管理相關工作。

第二章 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 申請公告的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保護“三同時”等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業不生産、銷售和使用《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明令淘汰的落後工藝、技術、裝備及産品;
  (六)安全生産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産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可向本地區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報表(見附件)。公告申請書應對申請企業是否符合《準入條件》中企業佈局和建設要求、規模、工藝和裝備、産品質量、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人員培訓、安全生産、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説明。
  第六條 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産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産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見附件),並在申請準入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並提出具體審核意見,于每年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復核與公告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請材料後,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材料及審核意見進行復審和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的多個位於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産車間必須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該企業才可被列入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名單。
  第九條 經復核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10個工作日)。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佈。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條 進入公告名單的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産經營活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協會會同省級有關部門,對公告企業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結果于每年4月30日前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一條 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資格: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發生較大生産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
  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資格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後方可重新提出準入公告申請。
  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資格應提前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