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公佈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
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
《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取消和調整了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7項,其中,取消3項、不再將財政部列為審批部門的3項、合併1項,現予公佈。
各單位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的精神,做好行政審批項目取消和調整後的相關工作銜接,確保後續監管措施及時落實到位,不斷深化財政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積極推動財政管理方式轉變。
附件: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財政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國務院第六批取消和調整的涉及
財政部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一)取消的行政審批項目(3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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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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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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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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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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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與地方年終結算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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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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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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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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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國務院批准列入計劃的國有企業關閉破産項目費用預案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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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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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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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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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債承銷團成員資格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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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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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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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不再作為審批部門的行政審批項目(3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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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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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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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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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後審批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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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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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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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糧庫劃轉中央直屬糧食儲備庫(站)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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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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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財政部、農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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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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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局審批時徵求財政部、農業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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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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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千萬人才工程”人選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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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國辦發〔2004〕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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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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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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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審批時徵求科技部、教育部、財政部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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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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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集中支付代理銀行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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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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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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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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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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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併的行政審批項目(1項)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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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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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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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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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併後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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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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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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虧損補貼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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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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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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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入“財政補助、補貼事項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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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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