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彩票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綜〔2012〕89號
中國福利彩票發行管理中心、國家體育總局體育彩票管理中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
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修訂了《彩票機構財務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彩票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2年11月6日
附件
彩票機構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彩票機構財務行為,加強彩票機構財務管理和監督,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彩票事業健康發展,根據《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彩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 民政部 國家體育總局令第67號)和《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68號)等規定,結合彩票發行銷售業務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設立的彩票機構的財務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彩票機構是指福利彩票發行機構、體育彩票發行機構(以下簡稱彩票發行機構)和福利彩票銷售機構、體育彩票銷售機構(以下簡稱彩票銷售機構)。
第三條 彩票機構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是: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彩票市場發展客觀規律和彩票發行銷售業務特點;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供給的關係,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係,國家、單位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第四條 彩票機構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合理編制彩票機構年度預算,真實反映其財務狀況;按照規定歸集、結算、解繳、劃撥彩票資金,保證彩票發行銷售正常進行;依法組織收入,努力節約支出,切實降低彩票發行銷售成本;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加強經濟核算,實施績效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資産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國有資産,防止資産流失;加強對彩票發行銷售和彩票機構經濟活動的財務控制及監督,防範財務風險;參與本單位重大經濟決策和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等事項。
第五條 彩票機構的財務活動在單位負責人的領導下,由單位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第二章 彩票資金歸集與分配
第六條 彩票資金是指彩票銷售實現後取得的資金,包括彩票獎金、彩票發行費和彩票公益金,具體提取比例按照彩票遊戲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彩票品種和遊戲、彩票發行銷售方式歸集彩票資金。
第八條 彩票獎金是指彩票機構按彩票遊戲規則確定的比例從彩票銷售額中提取,用於支付給彩票中獎者的資金,包括當期返獎獎金和調節基金。
彩票機構應當將彩票獎金存放到指定的銀行賬戶,確保資金安全。
彩票獎金的管理按照彩票發行銷售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彩票發行費應當專項用於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支出以及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支出。
第十條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按照彩票銷售額的一定比例提取,專項用於彩票發行銷售活動。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提取比例,由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根據彩票市場發展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民政部門或者體育行政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核定後執行。
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應當於每月15日前,將上月提取的業務費按規定分別上繳中央財政專戶和省級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不得隱瞞、滯留、截留、擠佔和挪用。
第十一條 彩票銷售機構業務費實行省級集中統一管理,具體管理方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二條 彩票代銷者銷售費用,由彩票機構與彩票代銷者按彩票代銷合同的約定進行結算,可以按彩票銷售額的一定比例,從彩票代銷者繳交的彩票銷售資金中直接抵扣。
第十三條 彩票公益金專項用於社會福利、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不用於平衡公共財政預算。彩票公益金的上繳、分配和使用管理按照彩票公益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彩票機構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開設彩票資金專用賬戶,包括彩票資金歸集、結算賬戶,以及彩票投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賬戶。
第三章 預決算管理
第十五條 彩票機構預算是指彩票機構根據彩票事業發展目標和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包括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
彩票機構決算是指彩票機構根據預算執行結果編制的年度報告。
第十六條 彩票機構作為一級預算單位管理,單位預算和決算不納入其行政主管部門的部門預算和決算,直接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其中,彩票發行機構預算和決算報財政部審批;彩票銷售機構預算和決算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批。
第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根據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預算年度業務費收入增減因素和措施,以及上一年度收入結余情況等,測算編制收入預算;根據彩票事業發展需要、財力可能、資産狀況等,測算編制支出預算。
彩票機構年度預算應當全面反映本單位所有收入和支出情況。
第十八條 彩票發行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預算編制的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報送下一年度預算,並經財政部審核批准後執行。財政部根據下一年度彩票發行銷售業務開展需要以及中央財政專戶彩票發行機構業務費結余等情況,在批復預算之前可以下達部分預算指標。
彩票銷售機構編報年度預算,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財政部在上繳中央財政專戶的彩票發行機構業務費中安排部分資金,專項用於彩票市場調控方面的省際之間彩票市場均衡發展以及優化彩票品種及遊戲結構等支出。
彩票發行機構在報送下一年度預算時,應當根據彩票市場運行調控需要,結合中央財政專戶彩票發行機構業務費結余等情況,提出本機構安排的彩票市場調控資金數額及其分配方案申請。財政部批准後,通過中央財政專戶將該項資金下達至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
第二十條 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批准的預算,以及彩票機構業務費上繳情況,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等有關規定向彩票機構撥付資金。
根據彩票發行銷售業務需要,彩票發行機構在年度預算批復前,可以按照財政部提前下達的預算指標編報用款計劃,向財政部提出用款申請。
第二十一條 彩票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年度預算一般不予調整。根據彩票事業發展需要或者國家有關政策調整,需要增加或者減少支出的,彩票機構應當按規定於每年9月底前,提出調整當年預算申請,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後執行。
第二十二條 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未撥付的彩票機構業務費,專項用於支持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以後年度彩票事業發展,不得用於平衡公共財政預算或者其他支出。
第二十三條 彩票機構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真實準確地編制年度決算,加強決算分析和管理,並在年度終了後3個月內,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復。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收入是指彩票機構為開展彩票發行銷售業務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二十五條 彩票機構收入包括:
(一)事業收入,即財政部門核撥給彩票機構用於開展彩票發行銷售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的業務費收入。
(二)上級補助收入,即彩票機構從主管部門取得的非財政補助收入。
(三)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即彩票機構附屬獨立核算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的收入。
(四)經營收入,即彩票機構在彩票發行銷售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之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取得的收入,包括廣告收入、租賃收入等。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包括投資收益、利息收入、捐贈收入等。
第二十六條 彩票機構應當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二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加強收入管理,按照國家規定合理組織各項收入,及時分類入賬,嚴禁坐收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八條 支出是指彩票機構開展彩票發行銷售業務及其他活動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一)事業支出,即彩票機構開展彩票發行銷售業務及其輔助活動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基本支出主要包括:
1、人員支出,包括工資福利支出以及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不包括應當在“經營支出”中列支的相關人員經費。
工資福利支出,即彩票機構為在職職工和編制外長期聘用人員開支的各類勞動報酬、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等,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績效工資、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其他工資福利支出等。
對個人和家庭補助支出,即彩票機構用於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包括離休費、退休費、退職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等。
2、日常公用支出,即彩票機構購買商品和服務的支出,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維修(護)費、會議費、招待費、培訓費、專用材料費、一般辦公設備購置費、一般專用設備購置費、一般交通工具購置費、專用燃料費、勞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等。
項目支出主要包括:
1、基本建設支出,即彩票機構用於購置大型固定資産和設備、大型修繕等發生的支出,包括房屋建築物購建、大型辦公設備購置、大型專用設備購置、業務用交通工具、大型修繕、信息網絡購建等。
2、發行銷售業務支出,即彩票機構開展彩票發行銷售業務所需的費用,包括彩票研發費、彩票銷售渠道建設費、彩票印製費、彩票物流管理費、檢驗檢測費、廣告費、市場營銷費、市場宣傳推廣費、彩票銷售系統建設和運行維護費、技術服務費、專線通訊費、開獎費、公證費、市場調研費、彩票銷毀費、彩票兌獎週轉金、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其他業務支出等。
(二)經營支出,即彩票機構在彩票業務活動及其輔助活動以外開展非獨立核算經營活動發生的支出。
(三)對附屬單位補助支出,即彩票機構用財政補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對附屬單位補助發生的支出。
(四)其他支出,即上述規定範圍以外的各項支出,包括查處非法彩票支出、捐贈支出等。
第二十九條 彩票機構應當將各項支出全部納入單位預算,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
第三十條 彩票機構應當執行政府採購制度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 彩票機構應當加強支出的績效管理,提高資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二條 彩票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各類票據管理,確保票據來源合法、內容真實、使用正確,不得使用虛假票據。
第六章 結轉和結余管理
第三十三條 結轉和結余是指彩票機構年度收入與支出相抵後的餘額。結轉資金是指彩票機構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結余資金是指彩票機構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經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
彩票機構結轉和結余包括財政專戶核撥資金結轉和結余,以及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之外的其他資金結轉和結余。
第三十四條 彩票機構財政專戶核撥資金形成的結轉資金包括基本支出結轉資金、項目支出結轉資金。基本支出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用於增人增編等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支出,但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間不得挪用,不得擅自用於提高人員經費開支標準。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確需調整結轉資金用途的,需報財政部門審批。
彩票機構財政專戶核撥資金形成的結余資金是彩票機構在年度預算執行結束後形成的項目支出結余資金,應當全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預算,按照有關規定用於相關支出。
第三十五條 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之外的其他資金結轉按照規定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
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之外的其他資金結余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剩餘部分作為事業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事業基金是非限定用途的資金,用於彌補以後年度收支差額,支持彩票事業發展。彩票機構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管理,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三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加強結轉結余資金管理,按照國家規定正確計算與分配結余資金。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 專用基金是指彩票機構按照規定提取或設置的有專門用途的資金。
第三十九條 專用基金包括:
(一)職工福利基金,即彩票機構從財政專戶核撥資金之外的其他資金結余中提取,或按照相關規定轉入,專項用於彩票機構職工的集體福利設施、集體福利待遇的資金。
(二)彩票兌獎週轉金,即從彩票機構業務費中計提,專項用於彩票遊戲獎池、當期返獎獎金、調節基金不足以兌付或彌補彩票中獎者獎金時的墊支週轉資金。
(三)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即按不超過上年度彩票機構業務費收入的10%提取,專項用於彌補因彩票市場變化導致的壞賬損失,或因不可抗力事件等造成的彩票發行銷售損失的資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和設置的其他專用資金。
第四十條 職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按照國家統一規定執行。彩票機構應當加強職工福利基金的管理,不得擅自改變提取比例和開支範圍。
第四十一條 彩票機構應當綜合考慮彩票發行銷售量,當期返獎獎金、獎池資金和調節基金的規模,以及獎金兌付情況等因素,提出彩票兌獎週轉金提取、墊支和返還方案,報同級財政部門批准。
彩票機構應當加強對彩票兌獎週轉金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墊支並及時返還。
第四十二條 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年末餘額超過當年彩票機構業務費收入的10%時,下年度不再計提。同級財政部門可以根據彩票市場變化以及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使用等情況,調整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提取比例或者暫停提取。
彩票機構使用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時,應當編制詳細的使用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後,由財政專戶核撥資金。
第四十三條 彩票兌獎週轉金、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計提時,應當衝減彩票機構業務費收入,在財政專戶中專賬核算,並在《政府收支分類科目》“彩票發行機構和彩票銷售機構的業務費用”、“彩票發行銷售機構業務費安排的支出”科目下單獨列示。
第八章 資産管理
第四十四條 資産是指彩票機構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産、債權和其他權利。
第四十五條 彩票機構資産包括流動資産、固定資産、在建工程、無形資産和對外投資等。
第四十六條 流動資産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包括現金、各種存款、應收及預付款項、庫存彩票、存貨等。
庫存彩票是指彩票機構購進的已驗收入庫的彩票,按實際支付價款計價。
存貨是指彩票機構在開展彩票發行銷售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産,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材料是指彩票機構庫存的物資材料、電腦投注單和熱敏紙,以及達不到固定資産標準的工具、器具等。
第四十七條 彩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應收款項和預付款項應當按時清理結算,不得長期挂賬。
庫存彩票應當按彩票品種分別核算。彩票機構應當嚴格執行彩票出入庫制度,按彩票遊戲建立庫存彩票明細賬和臺賬,定期或不定期盤點,定期核對庫存彩票明細賬、臺賬與總賬,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盤點清查。對於盤盈、盤虧及毀損、報廢的庫存彩票,彩票機構應當及時查明原因,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在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第四十八條 固定資産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産。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産管理。
固定資産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專用設備;通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第四十九條 彩票機構應當對固定資産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全面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五十條 彩票機構可以根據固定資産性質,在預計使用年限內,採用合理的方法計提折舊。
第五十一條 在建工程是指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達到交付使用狀態的建設工程。
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産交付使用。
第五十二條 無形資産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資産,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商譽以及其他財産權利。無形資産可以按規定進行攤銷。
彩票機構轉讓無形資産,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五十三條 對外投資是指彩票機構依法利用貨幣資金、實物、無形資産等方式向其他單位的投資。
彩票機構應當嚴格控制對外投資。在保證單位正常運轉和事業發展的前提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對外投資的,應當履行相關審批程序。彩票機構對外投資必須是與彩票發行銷售業務有關的項目,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彩票機構以非貨幣性資産對外投資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合理確定資産價值。
第五十四條 彩票機構出租、出借資産,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五十五條 彩票機構流動資産、固定資産、無形資産、對外投資等國有資産管理,應當嚴格按照《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負債管理
第五十六條 負債是指彩票機構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産或者勞務償還的債務。
第五十七條 彩票機構的負債包括借入款項、應付款項、暫存款項、應繳款項、預收款項等。
借入款項是彩票機構借入的有償使用款項,包括短期借款和長期借款。
應付款項包括應付賬款、應付彩票獎金、應付彩票代銷者的銷售費用以及其他應付款等。
暫存款項包括彩票投注專用設備押金或者保證金等。
應繳款項包括彩票機構收取的應當上繳財政的彩票公益金、彩票機構業務費、應繳稅費以及其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上繳的款項。
預收款項包括彩票代銷者預交的彩票款項、彩票購買者購彩預存款等。
第五十八條 彩票機構應當對不同性質的負債分類管理,及時清理並按照規定辦理結算,保證各項負債在規定期限內歸還。
第五十九條 彩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財務風險控制機制,規範和加強借入款項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和提供擔保。
第十章 財務監督與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 彩票機構財務監督主要包括對預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結轉和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産管理、負債管理等的監督。
第六十一條 彩票機構財務監督應當實行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後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監督相結合。
第六十二條 彩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經濟責任制度、財務信息披露制度等監督制度。
第六十三條 彩票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財務審計制度,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以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如實提供相關財務收支情況和資料。
第六十四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彩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4號)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或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2001年12月9日財政部發佈的《彩票發行與銷售機構財務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