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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1月19日 09時53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國有冶金礦山企業
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2〕36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為規範國有冶金礦山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鋼鐵産業發展政策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我們對原來的《冶金獨立礦山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國有冶金礦山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2001年財政部印發的《冶金獨立礦山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1〕345號)同時廢止。
  附件:國有冶金礦山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財 政 部
                             2012年11月7日

 

附件:

國有冶金礦山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國有冶金礦山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國內鐵礦石資源的開發利用,根據國家鋼鐵産業政策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有冶金礦山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主要用於支持國有中型冶金礦山企業(以下簡稱礦山企業)提高或穩定國內鐵礦石産量,提高鐵礦石品位和選礦回收率,開展礦山環境改造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礦山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要從事鐵礦石採選業務的地方國有中型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絕對控股公司。暫不包括國有相對控股和參股公司,以及中央企業投資興辦的冶金礦山企業。
  第四條 礦山企業的劃型參照《關於調整部分礦種礦山生産建設規模標準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08號)確定的相關標準。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安排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鋼鐵産業政策的要求;
  (二)科學安排、講求實效,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
  (三)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內容包括:
  (一)礦山建設項目。支持礦山企業為提高或穩定鐵礦石産量,新建礦山或對原有礦山實施改擴建工程。
  (二)採選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和應用項目。支持礦山企業為提高鐵礦石品位,提高選礦回收率和節約資源能源,實施的採選新技術、新工藝開發和應用項目。
  (三)環境改造項目。支持礦山企業開展尾礦庫治理、環境治理和資源綜合利用項目。
  以上支持項目包括當年新建項目以及以前年度投入但尚未竣工的續建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原則上採取資本金投入方式。
  第八條 對礦山建設項目,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當年計劃投資額的20%;對採選新技術、新工藝的開發應用項目和環境改造項目,資本金投入額度一般不超過項目當年計劃投資額的30%。
  第九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重復支持。
  第十條 礦山企業應于每年3月31日前,按隸屬關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專項資金申請。申請專項資金必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專項資金申請報告。包括企業基本情況和生産經營狀況,項目背景及實施的必要性,項目主要內容和預期目標,項目投資預算和資金籌措方案,項目進度安排和年度考核指標等項內容。
  (二)《國有冶金礦山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申請表》(表樣附後)。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採礦許可證、安全生産許可證的複印件(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需加蓋工商管理部門公章)。
  (四)項目建設資料。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核準文件、環評批復文件、項目概預算資料、項目實施進度及投資完成情況等。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礦山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含財務報表附注)。
  (六)礦山企業對申請報告內容和附屬文件真實性負責的聲明(須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七)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以下統稱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做好本地區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行性等進行初審。並於每年4月30日前,將本地區的專項資金申請文件和初審意見報送財政部。
  第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地方財政部門的初審意見和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擬定項目支持計劃。
  第十三條 每年6月30日前,財政部將項目支持計劃通過財政部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財政部履行專項資金撥付程序。
  第十四條 礦山企業收到專項資金後,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第二十條的相關規定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並對專項資金使用進行年度績效評價。評價內容主要包括:
  (一)專項資金是否按申請項目和規定用途使用;
  (二)企業對專項資金的財務處理是否規範;
  (三)項目實際進度和計劃進度是否一致,實際投資額和計劃投資額是否有重大差異;
  (四)項目是否實現預期目標,專項資金的使用是否確實發揮引導和帶動作用等。
  第十六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將上年度的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報告報送財政部。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報告是財政部安排本年度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對於上一年度未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項目實施情況與申報計劃嚴重脫節的,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同時,本年度不再對項目單位繼續安排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騙取、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2001年財政部印發的《冶金獨立礦山專項扶持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01〕34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