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和改進文物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文物督發〔2012〕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外事、發展改革、科技、公安、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旅遊、宗教、法制、氣象、文物主管部門,海關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文物安全關係文化遺産事業科學發展全局,關係國家文化安全大局,關係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和全社會關心支持下,經過各地區、各部門的長期共同努力,文物安全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但是,當前一些地區盜竊、盜掘、盜撈、走私文物的犯罪活動突出,文物保護單位火災事故多發,博物館安全案件出現反彈,破壞不可移動文物的違法案件時有發生,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總體處於案件、事故多發期。為全面貫徹落實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文物安全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堅持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屬地管理,單位負責;打防結合、綜合治理”,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夯實文物安全基礎條件,解決文物安全突出問題,堅決遏制文物安全事故和違法犯罪案件多發勢頭,促進文物安全形勢穩定向好發展,為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建設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提供堅強保障。
(二)主要目標。到2015年,“政府主導、部門協作、單位負責、社會參與、打防結合、綜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基本形成,文物安全法規與標準規範體系初步構建,風險突出的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防範設施基本達標,重大文物違法犯罪案件與火災事故得到有效遏制,人民群眾滿意度顯著提高。
二、健全文物安全責任體系
(三)堅持“屬地管理”,將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落實文物保護管理職責作為確保文物安全的立足點,夯實安全基礎。推動地方政府加強對文物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依法設置文物保護機構,充實文物執法力量,建設安全防範設施,保障文物安全投入。在文物資源豐富的地區,推動各級人民政府將文物安全納入政府績效評估指標體系,建立管理目標責任制。
(四)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將各部門依法落實文物保護法定職責作為文物安全的重要保障,形成長效機制。公安、國土、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海關、工商、旅遊、宗教部門和其他有關國家機關,要依法認真履行所承擔的文物保護職責,維護文物管理秩序。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嚴格履行文物安全監管職責,加強安全檢查和行政執法督察,對轄區內文物、博物館單位實施嚴格的監督管理。
(五)堅持“單位負責”,將文物、博物館單位依法落實文物安全主體責任作為促進文物安全形勢好轉的著力點,實現重心下移。文物收藏單位、不可移動文物使用單位(或使用人、所有人)是文物安全責任主體,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人、所有人是本單位文物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全面落實治安、消防等各項安全管理要求,全員實施安全崗位責任制,逐級簽訂安全目標責任書。
(六)堅持“責任追究”,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文化遺産保護的通知》(國發〔2005〕42號)要求,建立文物安全責任追究制度。嚴厲追究因決策失誤、玩忽職守、失職瀆職造成文物破壞、被盜或流失的責任人的法律責任;因執法不力造成文物受到破壞的,要追究有關執法機關和責任人的責任。
三、完善文物安全防控體系
(七)健全機構隊伍。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建立健全安全監管與執法機構,配置專職人員,完善執法裝備與設施。公安機關應根據需要,在重要文物、博物館單位設立派出所、警務室。文物、博物館單位應依法設置安全保衛部門,按比例配備專職安全保衛人員,配置防衛器械,技防、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距離公安消防隊較遠、被列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古建築群的管理單位,應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其他文物、博物館單位應根據需要,建立志願消防隊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
(八)加強源頭管控。行政審批部門要嚴格按照文物保護法律法規辦事,涉及文物保護事項的基本建設項目,須依法在項目批准前徵求文物部門意見。文物部門要嚴格執行安全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博物館安防、消防、防雷設施未經公安機關、氣象部門依法審核驗收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不得核準設立;博物館安全條件不達標的,一律不得對外開放。
(九)強化末端守護。完善對不可移動文物特別是尚未核定公佈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安全管理,加強對基層和農村地區文物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文物安全末端守護機制。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通過簽訂文物安全責任書等形式,逐處落實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機構或保護管理責任人,明確具體保護措施,並公告施行。積極發揮鄉鎮綜合文化站作用,大力發展群眾文物保護員隊伍,完善“縣”、“鄉”、“村”三級文物安全保護網絡。
(十)增強防範能力。在文物資源富集地區,試點創建“文物安全綜合管理實驗區”,加強示範引領。開展“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管理綜合達標”,實施量化考核,全面提升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管理水平。持續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範設施,重點建設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中古墓葬、古遺址等防盜設施和文物建築的消防、防雷設施,試點開展重點海域水下文物安全防範工作。各地要制定、實施本地區文物安全防範設施建設規劃,切實提升防範能力和水平。
(十一)治理安全隱患。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堅持預防為主,以隱患排查整治為重點,認真開展安全檢查與巡查,建立文物安全隱患掛牌督辦、跟蹤治理和逐項整改銷號制度,重大隱患及時向當地政府報告。文物、公安、旅遊、宗教、氣象等部門要建立聯合安全檢查工作機制,大力推進綜合治理。國土、氣象、文物部門要建立文物防災減災預警聯動機制,提升重大地質、氣象災害預警與應急處置能力。公安機關要加強重要文物、博物館單位周邊巡邏防控,必要時開展專項整治,維護文物單位周邊治安秩序。
四、嚴厲打擊文物違法犯罪
(十二)堅決查處違法案件。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常態化開展執法巡查,督察各地落實文物保護法和相關法規情況,督促整改違法違規行為。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集中力量聯合處置文物行政違法突發事件,查處違法行為。對涉及多行業、多部門或跨區域破壞文物的違法行為,由牽頭部門組織聯合專項執法督察。
(十三)嚴肅處理安全事故。各級文物行政部門要督促文物、博物館單位嚴格落實突發事件報告制度,按照“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的原則,依法調查處理文物安全責任事故,及時查明原因,彌補漏洞,完善措施,舉一反三改進安全工作。
(十四)嚴厲打擊文物犯罪。公安、海關、工商、文物等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始終保持對盜竊、盜掘、倒賣、走私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的高壓態勢,建立嚴打、嚴防、嚴管、嚴治的長效工作機制,適時開展打擊文物犯罪專項行動。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文物局建立“聯合防範和打擊文物犯罪工作機制”,對重大文物犯罪案件和重大走私文物案件進行聯合督辦;各級公安機關要建立“重大文物案件快偵快破機制”,堅決避免案件積壓和文物流失。公安、海洋、文物部門要嚴厲打擊盜撈、破壞水下文物違法犯罪活動,確保水下文物安全。
五、組織協調與監督保障
(十五)加強統籌協調。進一步發揮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統籌協調指導文物安全工作,研究解決重大問題,提出政策建議和工作思路。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能分工,加強協調,密切配合,共同推進。各地要逐級建立相應的工作協調機制,各級文物部門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確保聯席會議制度取得實效。
(十六)完善管理制度。在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框架下,制訂完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安全管理與文物建築消防安全管理規章,配套出臺監督檢查制度、隱患整改制度、應急處置制度、責任追究制度等專門規定。制訂完善文物、博物館安全技術防範和消防、防雷技術標準,完善文物安全管理標準,形成較為完備的文物安全標準規範體系。
(十七)加大投入力度。探索建立中央、地方、單位共同承擔的文物安全多渠道投入機制。中央財政進一步加大對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防範設施投入和免費開放博物館經費的支持和保障力度。地方各級政府要在文物保護經費中,保障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合理支出。國有文物、博物館單位要依法使用事業收入,留足用好安全巡查、設備運行、安全檢測、演練培訓等安全經費。
(十八)提高科技應用。堅持技術適用、經濟合理、切實可行的原則,積極推進科技手段在文物安全防範領域的應用,提升防盜、防火、防雷、防破壞技術能力。試點建設文物安全與行政執法監控預警系統。充分發揮“全國文物安全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文物犯罪信息中心”職能作用,建好、用好“全國文物犯罪信息管理系統”,推進信息共享,為防範和打擊文物犯罪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持。
(十九)注重宣傳培訓。深入開展文物行業職業道德教育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加強“心防”。積極開展文物行政執法人員培訓,提高執法能力和執法水平。積極開展文物、博物館單位全員安全培訓,確保一線人員熟練掌握安全知識和技能。面向公安、海關等部門一線執法人員培訓文物知識,提高執法監管能力。多種形式宣傳文物保護法律法規和先進典型,宣傳打擊文物違法犯罪成果,提高全社會文物保護意識,引導群眾關心支持和積極參與文物保護工作。
(二十)主動接受監督。堅持信息公開,深入推行文物安全公示公告制度,對重大文物案件和安全事故進行通報,對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情況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輿論和公眾監督。建立、完善輿情收集機制和舉報獎勵制度,及時核查處置媒體曝光和群眾舉報的文物安全案件、事故、隱患,督促落實整改,推進群防群治。
國家文物局
文 化 部
外 交 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科學技術部
公 安 部
財 政 部
國土資源部
環境保護部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海關總署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國家旅遊局
國家宗教事務局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中國氣象局
二零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