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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2年12月31日 08時45分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網站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轉發
市教委等四部門制訂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滬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方案》的通知

滬府辦發〔2012〕75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
  市教委、市發展改革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制訂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滬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方案》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按照執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7日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
在滬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方案

  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要求,結合實際,制訂本方案。
  一、指導思想
  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關於“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根據上海城市功能定位、産業結構佈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強化頂層設計和綜合改革,穩妥有序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滬參加升學考試工作。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以人為本、促進公平。積極創造條件,逐步構建以常住人口為對象的社會管理體制,努力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
  (二)堅持系統設計、有序推進。建立健全上海市居住證管理制度,以此為依據,提供有梯度的公共服務,有序推進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升學考試工作。
  (三)堅持統籌兼顧、穩步實施。充分考慮上海作為特大型城市的人口、資源、環境和各項公共服務的承載能力,積極探索實踐,按照“逐漸放寬、分步推進、合理梯度、不斷深化”的思路,穩妥解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升學考試問題。
  三、主要措施
  2014年實施與《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相銜接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滬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方案,以《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為依據,有梯度地為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提供接受義務教育後的公共教育服務。(《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已徵求社會公眾意見,待與國家居住證管理辦法充分銜接後發佈實施)
  (一)進城務工人員符合上海市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要求並達到一定積分的,其子女可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接受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中等職業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並完成高中階段完整學習經歷後,可在本市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二)進城務工人員符合上海市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規定的基本要求的,其子女可在上海參加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的自主招生考試,接受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包括“中高職貫通培養模式”的專業教育);其子女在本市參加全日制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並完成全日制中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後,可在本市參加本市普通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其子女參加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並完成高等職業教育完整學習經歷後,可在本市參加普通高等學校專升本招生考試。
  (三)對不符合本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待教育部出臺相關文件規定、經學生戶籍所在省份同意後,可在滬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借考,由學生戶籍所在省份負責錄取。
                          上海市教育委員會
                         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上海市公安局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