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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1月06日 15時14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做好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
財政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的通知

財綜〔2012〕9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確保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順利完成,進一步做好財政資金籌措與保障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按照規定渠道籌集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嚴格按照規定渠道,從公共預算、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土地出讓收益、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地方政府債券收入中安排資金,用於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城市棚戶區改造等需要政府支持的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省級財政部門要繼續加大對困難市縣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力度,安排並及時下達省級補助資金。同時,要嚴格按照財政部規定,將中央財政提前下達的2013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補助資金及時分解到市縣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要督促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及時分配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並將應當用於補充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增值收益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市縣財政部門要落實土地出讓收益不低於10%用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規定,對於因2013年本地區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務減少、財政資金來源多渠道、工程跨年度實施、按工程進度撥付財政資金等客觀原因,造成當年土地出讓收益實際用於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難以達到10%的,市縣財政部門要主動向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審計部門説明情況,爭取相關部門的理解。
  二、採取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方式支持企業參與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運營管理。對於企業投資建設和運營管理公共租賃住房的項目,市縣財政部門可以對企業給予適當的投資補助或貸款貼息,具體政策由市縣財政部門商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按國家政策要求確定。企業獲得的貼息貸款要嚴格按規定用於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不得用於其他項目。由企業代建政府回購的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市縣財政部門要加強對代建公共租賃住房項目成本核算的監管和審計,保障公共租賃住房項目工程質量,政府回購資金要納入當年財政預算。
  三、切實落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的稅費優惠政策。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嚴格按照《財政部關於切實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安排等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2〕5號)等規定,繼續落實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涉及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含土地出讓收入)與相關稅收減免政策,切實減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費用,不得違反規定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運營管理收取應當減免的稅費。
  四、嚴格按照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及時撥付財政資金。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確保財政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擠佔和挪用,禁止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用於補充相關部門和單位工作經費;要督促相關部門和單位做好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前期準備和項目組織實施工作,根據項目工程進度及時撥付財政資金,不得採取以撥代支的方式違規撥付財政資金;要加強對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進度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提高工程項目投資完成率,推動本地區按期完成當年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任務。
  五、加強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支兩條線”管理。政府投資建設和房地産開發企業按政府規定比例配建並無償劃歸政府所有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收入,以及政府投資建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項目中配建的商業設施出售出租收入,要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繳入同級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廉租住房的維護、管理等支出;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收入,專項用於償還政府投資建設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貸款本息和公共租賃住房維護、管理等支出;政府配建的商業設施出售出租收入,專項用於補充政府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的維護、管理等開支。
  六、選擇部分市縣開展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績效評價試點。按照財政部印發的《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規劃(2012-2015)》要求,“十二五”期間,保障性安居工程將納入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範圍。為提高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財政部決定在山東、河北、湖南、湖北、四川等省各選取1到2個市縣進行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預算績效評價試點,具體試點市縣名單由省級財政部門與市縣財政部門協商確定,並報財政部備案。預算績效評價內容主要包括年度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資金到位情況、開工情況、租賃補貼發放情況,以及工程實施取得的成效等,試點地區要積極探索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預算績效評價範圍、評價內容、評價指標、評價程序、結果應用等,並制定績效評價方案。財政部將在試點基礎上總結經驗,適時將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財政預算績效評價擴展到全國。
                               財政部
                             201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