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4號
江西省財政廳、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贛南等原中央蘇區振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2〕21號)關於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政策的規定,現將贛州市執行西部大開發稅收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贛州市內資鼓勵類産業、外商投資鼓勵類産業及優勢産業的項目在投資總額內進口的自用設備,在政策規定範圍內免徵關稅。
二、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設在贛州市的鼓勵類産業的內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
鼓勵類産業的內資企業是指以《産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鼓勵類産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是指以《外商投資産業指導目錄》中規定的鼓勵類項目和《中西部地區外商投資優勢産業目錄》中規定的江西省産業項目為主營業務,且其主營業務收入佔企業收入總額70%以上的企業。
三、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執行。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