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教育廳等四部門關於做好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
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閩教綜〔2013〕3號
各設區市教育局、發展改革委、公安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平潭綜合實驗區管委會辦公室: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文件)和《福建省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1—2020年)》精神,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現就做好我省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中考和高考(以下稱“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總體要求
我省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要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提出的關於積極推動農民工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要求,堅持有利於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公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堅持有利於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統籌考慮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升學考試需求和我省各地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等現實可能,積極穩妥、因地制宜、有序推進。進一步健全完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的政策,細化和落實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校招生考試和錄取政策,切實做好隨遷子女在我省接受各類教育和參加升學考試工作。
二、完善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的具體政策
(一)隨遷子女參加中考。各地要在現行隨遷子女中考中招政策的基礎上,根據城市功能定位、産業結構佈局和城市資源承載能力,根據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和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制訂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的具體政策。有條件的設區市從2013年起轄區內所有高中要面向隨遷子女開放招生;隨遷子女集中且高中資源較為緊缺的設區市,應積極擴大高中教育資源,力爭于2015年前轄區內所有高中面向隨遷子女開放招生。各地隨遷子女中考中招工作方案應于2013年中考報名前出臺,並向社會公佈。
(二)隨遷子女參加高考。從2014年起,凡具有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籍並有三年完整學習經歷的畢業生,可在我省就地(所就學的高中階段學校所在地)報名參加普通高考,允許參加本科、專科層次錄取,並與當地考生享受同等的錄取政策。
三、切實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相關工作
(一)各地要進一步摸清底數,準確掌握非本地戶籍人口變動和隨遷子女就學等情況,人口流入較多的市、縣(區)要綜合經濟社會發展等多方因素進一步健全完善進城務工人員管理制度。
(二)各地要繼續做好隨遷子女在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工作,加強對城區教育佈局的整體科學規劃,擴大城區中小學辦學容量,適當增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計劃,進一步滿足隨遷子女教育需求。
(三)對不符合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條件的隨遷子女,流出地和流入地要積極配合,做好政策銜接,確保考生能夠回流出地參加升學考試。
(四)各地教育、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嚴格規範、公開透明地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
四、加強組織領導
(一)加強統籌協調。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密切協作配合,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教育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人數合理調配資源,做好招生計劃編制、考生報名組織、考試實施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服務管理,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居住登記等相關信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
(二)加強監督檢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監督檢查,嚴格規範、公開透明地執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確保落實到位。要加強對考生報考資格的審查,為符合條件的隨遷子女及時提供相關信息,確保這項惠民政策落到實處。要防止假借隨遷子女名義空挂學籍、“中考移民”、“高考移民”等舞弊現象,禁止弄虛作假等行為的發生。
(三)加強輿論宣傳。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創新工作機制,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認真總結和推廣成功經驗,採取多種形式加強對隨遷子女升學考試政策的宣傳解讀,做好輿論引導工作,營造良好氛圍。
福 建 省 教 育 廳 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福 建 省 公 安 廳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3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