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
綜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
國辦發〔2013〕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1月23日
(此件公開發佈)
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安排
近年來,各地區、各部門積極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綜合整治,土壤環境保護取得積極進展。但我國土壤環境狀況總體仍不容樂觀,必須引起高度重視。為切實保護土壤環境,防治和減少土壤污染,現就近期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作出以下安排:
一、工作目標
到2015年,全面摸清我國土壤環境狀況,建立嚴格的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制度,初步遏制土壤污染上升勢頭,確保全國耕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點位達標率不低於80%;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調查和例行監測制度,基本建成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對全國60%的耕地和服務人口50萬以上的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開展例行監測;全面提升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初步控制被污染土地開發利用的環境風險,有序推進典型地區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逐步建立土壤環境保護政策、法規和標準體系。力爭到2020年,建成國家土壤環境保護體系,使全國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明顯改善。
二、主要任務
(一)嚴格控制新增土壤污染。加大環境執法和污染治理力度,確保企業達標排放;嚴格環境準入,防止新建項目對土壤造成新的污染。定期對排放重金屬、有機污染物的工礦企業以及污水、垃圾、危險廢物等處理設施周邊土壤進行監測,造成污染的要限期予以治理。規範處理污水處理廠污泥,完善垃圾處理設施防滲措施,加強對非正規垃圾處理場所的綜合整治。科學施用化肥,禁止使用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超標的肥料,嚴格控制稀土農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高毒、高殘留農藥使用的管理規定,建立農藥包裝容器等廢棄物回收制度。鼓勵廢棄農膜回收和綜合利用。禁止在農業生産中使用含重金屬、難降解有機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經檢驗和安全處理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清淤底泥、尾礦等。
(二)確定土壤環境保護優先區域。將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作為土壤環境保護的優先區域。在2014年年底前,各省級人民政府要明確本行政區域內優先區域的範圍和面積,並在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污染源排查的基礎上,劃分土壤環境質量等級,建立相關數據庫。禁止在優先區域內新建有色金屬、皮革製品、石油煤炭、化工醫藥、鉛蓄電池製造等項目。
(三)強化被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控制。開展耕地土壤環境監測和農産品質量檢測,對已被污染的耕地實施分類管理,採取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地方人民政府應依法將其劃定為農産品禁止生産區域。已被污染地塊改變用途或變更使用權人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土壤環境風險評估,並對土壤環境進行治理修復,未開展風險評估或土壤環境質量不能滿足建設用地要求的,有關部門不得核發土地使用證和施工許可證。經評估認定對人體健康有嚴重影響的污染地塊,要採取措施防止污染擴散,治理達標前不得用於住宅開發。以新增工業用地為重點,建立土壤環境強制調查評估與備案制度。
(四)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以大中城市周邊、重污染工礦企業、集中污染治理設施周邊、重金屬污染防治重點區域、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周邊、廢棄物堆存場地等為重點,開展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試點示範。在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西南、中南、遼中南等地區,選擇被污染地塊集中分佈的典型區域,實施土壤污染綜合治理;有關地方要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綜合治理方案的編制工作並開始實施。
(五)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加強土壤環境監管隊伍與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土壤環境質量定期監測制度和信息發佈制度,設置耕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國控點位,提高土壤環境監測能力。加強全國土壤環境背景點建設。加快制定省級、地市級土壤環境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健全土壤環境應急能力和預警體系。
(六)加快土壤環境保護工程建設。實施土壤環境基礎調查、耕地土壤環境保護、歷史遺留工礦污染整治、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和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等重點工程,具體項目由環境保護部會同有關部門確定並組織實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建立由環境保護部牽頭,國務院相關部門參加的部際協調機制,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有關部門要各負其責,協同配合,共同推進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負總責,要儘快編制各自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和具體措施。
(二)健全投入機制。各級人民政府要逐步加大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投入力度,保障土壤環境保護工作經費。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督促企業落實土壤污染治理資金;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充分利用市場機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中央財政對土壤環境保護工程中符合條件的重點項目予以適當支持。
(三)完善法規政策。研究起草土壤環境保護專門法規,制定農用地和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土壤環境保護、新增建設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被污染地塊環境監管等管理辦法。建立優先區域保護成效的評估和考核機制,制定並實施“以獎促保”政策。完善有利於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産業發展的稅收、信貸、補貼等經濟政策。研究制定土壤污染損害責任保險、鼓勵有機肥生産和使用、廢舊農膜回收加工利用等政策措施。
(四)強化科技支撐。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制(修)訂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風險評估、被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主要土壤污染物分析測試、土壤樣品、肥料中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限量等標準;制訂土壤環境質量評估和等級劃分、被污染地塊環境風險評估、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技術規範;研究制定土壤環境保護成效評估和考核技術規程。加強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基礎和應用研究,適時啟動實施重大科技專項。研發推廣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技術和裝備。
(五)引導公眾參與。完善土壤環境信息發佈制度,通過熱線電話、社會調查等多種方式了解公眾意見和建議,鼓勵和引導公眾參與和支持土壤環境保護。制定實施土壤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行動計劃,結合世界環境日、地球日等活動,廣泛宣傳土壤環境保護相關科學知識和法規政策。將土壤環境保護相關內容納入各級領導幹部培訓工作。可能對土壤造成污染的企業要加強對所用土地土壤環境質量的評估,主動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六)嚴格目標考核。建立土壤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制定相應的考核辦法,環境保護部要與各省級人民政府簽訂目標責任書,明確任務和時間要求等,定期進行考核,結果向國務院報告。地方人民政府要與重點企業簽訂責任書,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要強化對考核結果的運用,對成績突出的地方人民政府和企業給予表彰,對未完成治理任務的要進行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