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轉發省教育廳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
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
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實施辦法》的通知
湘政辦發〔2012〕115號
省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廳委、各直屬機構:
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實施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
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
工 作 實 施 辦 法
省教育廳 省發改委 省公安廳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條 為切實保障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本地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公平受教育權利,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發辦〔201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人為本,堅持以促進教育公平、努力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為出發點,堅持有利於保障隨遷子女公平受教育權利和升學機會、有利於促進人口合理有序流動的原則,根據我省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統籌兼顧,積極穩妥做好隨遷子女在我省流入地參加中考和高考的工作。
第三條 隨遷子女可通過以下方式進入當地高中階段學校就讀:
(一)在我省流入地接受義務教育並取得當地學籍的隨遷子女,可在當地參加中考,並參加當地高中階段教育的招生錄取。
(二)在戶籍所在地接受義務教育後,要求到父母務工所在地普通高中就讀的隨遷子女,參加戶籍所在地中考並被當地普通高中錄取後,按照湖南省普通高中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辦理轉學手續,可轉入同類普通高中同層次學校就讀。
(三)要求到父母務工所在地中等職業學校就讀的隨遷子女,按教育部規定,實行註冊入學制度,憑本人初中畢業證書在流入地中等職業學校直接辦理學籍註冊手續。
第四條 外省戶籍隨遷子女在我省參加高考的條件:
(一)普通高中學生,須滿足以下條件:(1)自高中一年級起在流入地普通高中學校就讀,取得就讀學校學籍,並參加了我省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的應屆、往屆畢業生;(2)高考報名時,須提交其父母在當地1年期以上的居住證(含就業狀況信息、房産證或租賃合同等)以及本人的學籍證明材料。
(二)在流入地中等職業學校連續就讀2年以上(含2年),並具有就讀學校學籍的應屆、往屆畢業生可報考我省普通高校對口招生。
第五條 本省戶籍的隨遷子女及在異地就讀高中階段教育的非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除按有關政策到規定地點報考外,既可在學籍所在地報考,也可在戶籍所在地報考。其報考時,需提供相應的學籍或戶籍證明材料。
第六條 隨遷子女的高考報名、考試及錄取等有關政策,按照我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錄取的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七條 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分工,加強配合,共同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各項工作。流入地政府及發改、教育等部門要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將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按標準建設和佈局普通高中學校,滿足區域內包括隨遷子女在內的學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需求。教育部門要切實加強隨遷子女的學籍管理,按照我省有關招生考試政策規定,統一部署好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升學考試的報名、資格審查、考試以及招生錄取等工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進城務工人員、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及其隨遷子女的服務與管理,及時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及相關信息。
第八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