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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2月26日 10時44分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商務部 國家郵政局
關於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見

交運發〔2013〕13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住房城鄉建設廳(委)、商務主管部門、郵政管理局: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政策措施的意見》(國辦發〔2011〕38號),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促進城市配送健康有序發展,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的客觀要求。城市配送是現代物流服務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多年來,在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我國城市配送管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從總體情況看,城市配送的管理能力和發展水平仍亟待提高,城市配送難以及配送車輛通行難、停靠難、裝卸難等問題在一些城市特別是大中型城市表現突出,嚴重影響了城市配送效率,增加了物流成本,制約了現代物流業發展。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有效解決城市配送發展中存在的矛盾和問題,促進物流業健康發展。
  (二)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內容。城市配送關係廣大城市居民的生産生活需求,是重大的民生工程。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城市人口數量不斷增長,小批量、多批次的配送需求日益旺盛。現代商業的繁榮和商業模式的變革,特別是電子商務、連鎖經營等新型流通業態的發展,也使得多樣化、個性化的配送需求不斷增加。城市居民對配送時效性、便捷性的期待日益提高,配送企業和商貿企業對改善城市配送環境、提升城市配送效率的訴求愈加強烈。各有關部門要主動適應城市配送發展的新形勢,切實履行職責,滿足廣大人民群眾對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新要求。
  (三)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是優化交通資源配置的有效舉措。城市配送是城市經濟運行的基礎保障,關係城市功能的正常發揮。隨著我國城市機動化的快速發展,城市機動車保有量急速增長,城市交通資源約束日益明顯。提高城市配送管理水平,完善配送服務體系,統籌交通資源配置,對於提高城市配送車輛利用效率、優化城市交通資源配置、促進節能減排等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各有關部門要把加強和改進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作為優化城市交通資源配置的重要切入點,統籌解決城市配送發展中遇到的各類問題。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四)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依法、高效、安全、環保的原則,以滿足城市居民和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為目的,以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為核心,理順體制機制,落實管理職能,創新管理方式,優化配送模式,全面提升城市配送的公共服務能力、市場監管能力,著力解決城市配送車輛通行難、停靠難、裝卸難等突出問題,探索構建服務規範、方便快捷、暢通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配送體系,促進城市配送與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相協調。
  (五)基本原則。
  1.多方聯動,綜合治理。在城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快完善城市配送管理體制機制,建立健全城市配送制度標準體系,明確各部門職責分工,加強部門間協調配合,綜合運用法律、行政、經濟等手段,創建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新格局,推動城市配送規範、有序、高效發展。
  2.客貨並舉,均衡發展。正確處理城市配送快速發展與城市交通壓力加劇的現實矛盾,在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的同時,統籌兼顧城市配送需要,優化城市交通資源配置,實現“人便於行、貨暢其流”。
  3.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城市規模、類型、産業結構和發展條件,根據不同配送貨類、配送時段和配送區域的特點,科學規劃城市配送發展目標,優化城市配送模式,制定適宜的交通管控措施,確保城市配送管理符合實際、適應需求。
  4.依靠科技,創新管理。加大城市配送科技研發投入和先進技術推廣應用力度,加快城市配送專業人才和管理隊伍培養,創新城市配送管理方式方法,及時消除不適應城市配送發展的制度障礙,鼓勵多種形式的探索實踐,不斷提升城市配送科技支撐能力和創新管理能力。
  (六)總體目標。力爭用5年左右的時間,基本建立起職能明確、運轉高效、監管有力的城市配送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城市配送管理法律法規、制度標準體系,城市配送規劃引領作用得到發揮,城市配送基礎設施明顯改善,城市配送市場主體結構明顯優化,城市配送車型得到廣泛應用,城市配送車輛通行更加有序順暢,城市配送運營效率明顯提高,城市配送服務保障能力顯著增強。
  三、完善管理體制機制
  (七)明確工作職責。充分發揮全國現代物流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強部門協調,明確職責分工,結合工作實際加快完善相關法規標準、制定發展政策,推進城市配送管理法制化、制度化。地方各級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城鄉建設、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進一步明確各部門在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中的職責和任務分工。
  (八)健全體制機制。健全地方人民政府領導、多部門參與的城市配送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強化地方人民政府在城市配送管理工作中的主導作用,明確牽頭管理部門或成立協調管理機構,建立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會商制度,完善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目標考核機制,科學研判城市配送發展形勢和規律特點,定期研究解決城市配送發展中的突出問題,及時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四、發揮規劃引領作用
  (九)編制發展規劃。城市規劃部門要會同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城鄉建設、商務、郵政管理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城市配送發展規劃。規劃內容應當包括:城市配送發展目標、通道與節點佈局、運力投放規模與結構、運輸組織、信息化建設、配送車輛通行管理措施以及城市配送基礎設施用地保障等。城市配送節點佈局應當考慮物流園區、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撥中心、快遞營業網點、大型商業網點的貨物接卸場地、大型貨物裝卸點和停車設施等。
  (十)強化規劃銜接。要將城市配送發展規劃有關內容及時納入城市總體規劃,按照城市配送發展模式和需要,完善城市物流倉儲用地、道路交通系統規劃;做好城市配送發展規劃與城市土地、商業、交通、物流、快遞等相關規劃的銜接,保障城市配送基礎設施建設用地,滿足城市配送發展要求。
  五、提升基礎設施保障能力
  (十一)強化基礎設施建設。城市發展改革、交通運輸、規劃建設、商務等部門要加大對城市配送通道、節點建設的支持力度,構建干支銜接、通行順暢的城市配送通道網絡,完善配送節點的功能和佈局。加大公用型城市配送節點建設扶持力度,鼓勵現有或規劃貨運樞紐站場升級轉型,服務城市配送發展。有條件的城市應當依託中心城區以外便捷的交通條件,規劃建設大型物流中心、配送中心、分撥中心,鼓勵商貿流通企業和連鎖超市利用第三方物流配送中心、分撥中心及運力資源,加快發展共同配送,從源頭上減少中心城區貨運車輛交通流量。
  (十二)完善配送停車和裝卸作業設施。城市商業區、居住區、生産區、高等院校和大型公共活動場地等城建項目,應在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合理設置城市配送所需的停車和裝卸場地,應完善大型商場、超市等設施配送停車場地的配建標準並強化對標準實施的監督;鼓勵和引導企業將自用停車場、配送站點向社會開放。
  (十三)開展城市配送交通影響評價。城市規劃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公安、商務等部門,建立完善城市配送交通影響評價標準和管理辦法,明確城市配送交通影響評價的範圍、內容、方式和審批程序,將城市配送交通影響評價作為新建、改(擴)建項目規劃階段的強制要求,對城市道路、商業區、居住區和大型公共活動場地等城建項目的規劃、設計、施工以及竣工驗收等環節全面施行城市配送交通影響評價,並適時提出整改措施和優化調整方案。
  六、強化運輸市場管理
  (十四)加強車輛技術管理。要抓緊制定適用城市配送的車輛相關要求,積極引導企業推廣使用符合標準的配送車型,推動城市配送車型向標準化、廂式化發展,加快開展城市配送車輛統一標識管理工作。郵政管理部門要研究制定非機動車從事快件收投業務的相關行業標準,城市郵政管理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等部門,研究出臺非機動車從事快件收投業務的相關管理辦法。
  (十五)嚴格經營許可管理。城市交通運輸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研究制定城市配送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改進城市配送經營管理方式,明確城市配送運輸經營許可準入條件以及經營行為規範和法律責任;要會同公安、郵政管理等部門,定期開展城市配送需求量調查,科學確定並向社會公示城市配送運力投放標準、規模和投放計劃,研究建立城市配送運力投放機制,探索實施城市配送服務質量招投標管理制度。
  (十六)規範貨運出租管理。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貨運出租企業的監督管理,研究制定城市貨運出租汽車管理規定,規範貨運出租汽車的服務質量和安全管理,禁止城市貨運出租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和轉讓;要結合交通運輸部開展的城市出租汽車服務管理信息系統試點工作,引導企業建立城市配送貨運出租運營指揮調度系統,促進城市貨運出租規模化、集約化發展。
  (十七)健全誠信考核體系。城市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完善城市配送企業和快遞企業的質量信譽考核制度,科學制定評價內容、評價標準、評價方法和評價週期等,完善激勵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引導企業加強管理、優質服務、誠信經營、保障安全。
  七、優化通行管控措施
  (十八)加強配送車輛通行管理。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城市中心區車輛流量、流向、流時、貨品貨類以及城市配送需求,合理確定城市配送車輛的通行區域和時段,根據需要為高峰時段通行的城市配送車輛發放通行許可,並提供通行便利;充分聽取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的意見,按照通行便利、保障急需和控制總量的原則,建立完善公開、公平、公正的配送車輛通行許可發放制度。
  (十九)完善車輛停放管理措施。城市負責停車管理的部門要會同公安、規劃建設、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完善城市配送車輛停靠限制措施,在部分一般車輛禁停的路段要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給予城市配送車輛必要的停車便利;施劃城市配送車輛專用臨時停車位或臨時停車港灣;完善標誌標線及停車位設置,在大城市推廣配送車輛分時停車、錯時停車、分類停車,全面清理停車設施挪用、佔用現象。
  八、加大執法監督力度
  (二十)清理不合理收費。城市發展改革(價格)、交通運輸、商務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對城市配送領域包裝、搬運、裝卸、倉儲、運輸等各環節亂收費行為進行清理整頓;規範和降低農産品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攤位費等相關收費,禁止零售商向供應商收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費用,切實降低商品流通環節成本,穩定城市消費市場價格。
  (二十一)加強價格監管。城市發展改革(價格)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等部門加強對城市配送價格的動態監測,研究建立價格監測分析制度,適時公佈城市配送平均運價,引導市場合理價格的形成;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城市配送企業達成壟斷協議、串通商定價格和以低運價搶奪貨源、排擠競爭對手等違法行為,嚴厲打擊城市配送企業價格欺詐、哄抬價格等不正當行為。
  (二十二)嚴肅查處違法行為。城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城市配送車輛的交通管理,督導配送車輛按照規定的時段和路線通行,按照相關規定實施停車作業,減少對其他交通參與者的影響。城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城市貨物運輸市場監管,進一步規範運輸企業經營行為;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嚴肅查處機動車非法改裝、假牌假證、無證運輸等嚴重違法行為,營造良好的車輛通行秩序和市場環境。
  (二十三)落實交通安全主體責任。交通運輸、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門要加強物流企業監管,督促物流企業完善內部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駕駛人的教育、監督和管理,加強配送車輛的例檢、例保和維護,切實落實物流企業交通安全主體責任。
  九、加快科技推廣應用
  (二十四)鼓勵發展先進的配送組織模式。鼓勵和引導物流企業通過集中存儲、統一庫管、按需配送、計劃運輸的方式整合資源,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商務、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要支持商貿流通企業發展共同配送。鼓勵物流配送企業針對特定的商業聚集區和生活居住區制定專業的配送實施計劃,提供個性化的配送服務,提高配送效率。城市交通較為擁堵的大型城市,城市有關部門應結合實際積極推進“分時段配送”、“夜間配送”,為有需求的商貿和物流企業提供便利。鼓勵快遞企業建設適應電子商務發展的快件配送體系,探索“倉儲一體化”等新型配送模式,提升電子商務配送水平。
  (二十五)推廣應用先進的設施設備。各有關部門要積極引導企業開發使用先進技術,大力推進標準化倉庫和專業倉庫建設,推廣標準化托盤、自動化搬運裝卸工具、無線射頻識別技術、配送路徑優化技術和配送車輛動態導航技術等在城市配送中的應用。鼓勵各地對用於城市配送且符合技術標準的新能源汽車實施車輛購置補貼等優惠扶持政策。
  (二十六)加快配送信息平臺建設。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推進物流信息資源的共享,建設完善城市配送綜合信息服務平臺,引導城市配送企業與生産製造企業、商貿流通企業信息資源的整合,充分發揮信息平臺在城市配送運力調整、交通引導、供給調節和市場服務等方面的作用。
  十、加快組織落實
  (二十七)加強組織領導。城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城市配送管理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充分發揮管理部門、行業協會、企業等多方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及時出臺加強和改進本地配送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建立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協調配合、企業廣泛參與、公眾支持認同的城市配送管理工作格局,形成各方面齊抓共管的合力。
  (二十八)開展示範工程。在全國現代物流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框架內,商務等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繼續組織開展城市配送試點工作,選取典型城市開展示範工程,在體制機制、法規政策、基礎設施、通行管控、運輸組織、市場監管、信息技術、裝備設備等方面先行先試,總結成功經驗,逐步向全國推廣。
  (二十九)加快政策落實。在全國現代物流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框架內,要加大對各地區、各部門有關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督導考核。各有關部門要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工作實際,抓緊細化政策措施,研究制定促進城市配送發展的實施辦法,加快推進,務求實效。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加強指導檢查,健全考核評價和責任追究制度,確保各項政策的貫徹落實,為城市配送健康有序發展創建良好的體制機制和政策環境。
                          交通運輸部(章)
                           公安部(章)
                         國家發展改革委(章)
                         工業和信息化部(章)
                         住房城鄉建設部(章)
                           商務部(章)
                          國家郵政局(章)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