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
調整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通〔2013〕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中國電信集團公司,中國移動通信集團公司,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確保行政審批項目的取消和調整及時落實到位,依據《工業和信息化部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做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工信廳政〔2012〕233號),現將調整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乙、丙級資質認定及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通信建設監理企業乙、丙級資質認定管理工作下放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由當地通信管理局負責審批。具體認定標準仍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行政許可實施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2號)執行,受理、審批程序參照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乙、丙級資質認定的相關程序執行。
二、我部不再核發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測合格證,在我國抗震設防烈度7烈度以上(含7烈度)地區的公用電信網中的主要電信設備,仍需通過抗震性能檢測,並應當獲得由我部認定的電信設備抗震性能檢驗機構核發的檢測合格證。我部將定期向社會公佈抗震性能檢測合格的電信設備目錄。
特此通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
201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