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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01日 17時41分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消防工作
考核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1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2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消防工作考核辦法

    第一條  為嚴格落實消防工作責任,有效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進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和《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為本地區消防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公安部牽頭,會同中央綜治辦、發展改革委、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文化部、安全監管總局組成考核工作組,負責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工作組每年4月底前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一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上報國務院。
    第五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求真務實的原則。
    第六條  考核內容包括火災預防、消防安全基礎、消防安全責任三個部分。
    第七條  考核工作組結合每年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報國務院的消防工作專題報告,通過聽取彙報、查閱資料、座談走訪、暗訪調查等方式,按照考核計分表和實施細則逐項細化並進行量化評分。
    考核採用評分法,滿分為100分。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個等級。考核得分90分以上為優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考核工作實施細則,由考核工作組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消防工作實際研究制定。
    第八條  考核結果經國務院審定後,由公安部向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和有關部門進行通報。對考核結果為優秀的予以表揚,有關部門在相關項目安排上優先予以考慮。
    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在考核結果通報後一個月內,提出整改措施,向國務院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考核工作組各成員單位。
    第九條  經國務院審定後的考核結果,交由中央幹部主管部門,作為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十條  對在考核工作中弄虛作假、瞞報虛報情況的,予以通報批評,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依紀追究責任。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本行政區域內各級政府消防工作進行考核。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附件 

消防工作考核計分表

考核項目

分值

評分標準

火災預防(30分)

消防安全源頭管控

7分

嚴格落實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2分)
行政審批部門對涉及消防安全的事項嚴格審批,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行業管理部門不得核發相關許可證照或批准開辦。(4分)
相關部門嚴格落實消防産品監管職責。(1分)
火災隱患排查整治

7分

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機制,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專項治理。(2分)
制訂區域性火災隱患整治工作規劃,督促落實整改措施。(1分)
地方各級政府按時限決定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停産停業整改事宜,重大火災隱患限期整改。(3分)
火災隱患舉報、投訴制度完善,及時查處受理的火災隱患。(1分)
火災高危單位監管

3分

省級政府制定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界定範圍、消防安全標準和監管措施。(1分)
火災高危單位按要求開展消防安全評估。(2分)
建築工地和建築材料消防管理

3分

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範。(2分)
建築外保溫材料防火性能及施工符合相關標準規範要求,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符合國家、行業標準中有關消防安全要求。(1分)
消防宣傳教育培訓

10分

制訂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2011—2015)》規劃或年度計劃。(2分)
組織開展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工作,大力普及消防安全知識。(2分)
新聞媒體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1分)
中小學、居(村)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組織1次消防應急疏散演練。(1分)
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教育、義務教育內容。(2分)
開展各行業、各領域的社會化消防教育培訓工作,嚴格執行消防安全培訓合格上崗制度。(2分)

消防安全基礎(30分)

消防法律法規體系

4分

針對本地消防安全突出問題,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和技術標準。(2分)
直轄市、省會市、副省級市和其他大城市制定並執行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標準或規定。(2分)
消防科研和信息化

5分

省、市兩級政府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當地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2分)
按規劃完成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任務。(3分)
公共消防設施

6分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和建制鎮科學編制並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2分)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符合國家標準,定期維護保養,能夠正常使用。(4分)
多種形式消防隊伍

5分

省級政府制定專職消防隊伍管理辦法。(1分)
按國家有關規定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企事業單位專職消防隊和志願消防隊。(3分)
落實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各項保障。(1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管理

4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嚴格。(2分)
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內部管理制度健全,服務規範。(2分)
滅火應急救援

6分

按要求加強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1分)
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臺和社會聯動機制健全,預案完善,定期演練;應急救援物資儲備充足。(2分)
消防裝備達到《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1分)
消防訓練基地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設達標。(2分)

消防安全責任(40分)

政府領導
責任

14分

地方各級政府將消防工作納入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3分)
地方各級政府消防工作協調機制健全,定期研究解決重大消防安全問題。(2分)
地方各級政府定期督導檢查消防工作,每年向上級政府專題報告本地消防工作情況。(3分)
地方各級政府建立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把考評結果作為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2分)
鄉鎮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3分)
建立並落實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獎勵制度。(1分)
部門監管
責任

12分

各部門、各單位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原則,消防安全職責明確、制度健全、措施有力。(2分)
相關部門切實加強賓館、飯店、商場、市場、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遊景區(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消防安全管理。(5分)
相關部門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2分)
公安機關每半年向本級政府報告消防安全形勢,公安派出所和社區(農村)警務室依法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3分)
單位主體
責任

5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四個能力”(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達標。(1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建立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定期維護保養消防設施,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持證上崗。(3分)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責任人、管理人、消防管理員職責明確,責任落實。(1分)
經費保障

5分

地方各級政府保障本地消防事業發展所需經費。(4分)
省級財政對貧困地區消防事業發展給予一定的支持。(1分)
責任追究

4分

建立並嚴格實施消防安全責任追究制度。(4分)

備註

1.每發生一起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扣20分。
2.發生特別重大亡人火災責任事故的考核結果直接認定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