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教育廳等4部門
關於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
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
浙政辦發〔2012〕16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省教育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人力社保廳《關於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2年12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
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
省教育廳省 發改委 省公安廳 省人力社保廳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教育部等部門關於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2〕46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做好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後在我省參加升學考試(以下簡稱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重要性
多年來,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策部署,較好地解決了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就地接受義務教育的問題。但隨著進城務工人員規模不斷擴大,隨遷子女完成義務教育人數不斷增多,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問題日益突出。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是保障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促進教育公平的客觀要求,對於保障和改善民生、引導外來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和穩定就業、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
二、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的總體要求
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圍繞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産業轉型升級,引導人口合理有序流動,對在我省具有穩定住所和職業的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積極而有條件地解決其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問題。既要積極研究隨遷子女就地升學的要求,又要充分考慮流入地教育資源的承載能力;既要努力解決隨遷子女升學問題,又要堅持辦學標準,切實保證本省戶籍學生受教育機會和教育條件不受影響。要充分發揮市、縣(市、區)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根據地方實際,立足當前,把握趨勢,有序解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問題。
三、合理制訂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基本條件
通過我省初中畢業生學業水平考試(中考)或符合我省流入地初中升高中條件,進入我省高中階段學校學習,並具有完整的我省高中階段連續學習經歷和學籍的隨遷子女,同時符合我省高考報名的其他條件的,從2013年起可在我省報名參加高考。隨遷子女參加高校招生錄取與我省戶籍學生享受同等政策。
初中升高中的條件,由各市、縣(市、區)根據本地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數量、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産業結構佈局和教育資源承載能力,根據外來進城務工人員在當地的合法穩定職業、合法穩定住所、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年限以及隨遷子女在當地連續就學年限等情況,在動態測算教育資源承載能力的基礎上,因地制宜研究制訂。各市、縣(市、區)有關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實施方案,應于2013年中小學招生工作開始前向社會公佈,並提前10日報省教育考試院備案。省教育廳要儘快研究制訂外省籍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初中升高中政策的指導意見,加強政策指導,加大統籌力度。
四、切實做好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保障工作
各地要深入開展教育需求和教育資源調查,準確掌握教育資源和隨遷子女現狀,科學預測其發展變化趨勢。在廣泛調研和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從地方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出發,及時研究出臺隨遷子女升學考試的條件和辦法,並加強政策宣傳,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結合常住人口、教育資源情況以及發展趨勢,調整完善中小學佈局,有效配置教育資源,滿足合理的教育需求,確保教育科學和諧發展。各級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合力推進隨遷子女升學考試工作。教育部門要進一步完善轉學、學籍等管理規定,規範招生秩序,切實防止和制止中考、高考移民現象發生;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隨遷子女教育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公安部門要加強流動人口及隨遷子女的居住登記,推廣完善居住證制度,準確提供進城務工人員及隨遷子女信息;人力社保部門要及時提供進城務工人員的就業和社保信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解決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