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石腦油 燃料油生産乙烯 芳烴類
化工産品消費稅退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市中心支行,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規範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退稅政策,現將《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執行部分石腦油 燃料油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87號)中的成品油消費稅退稅政策調整如下:
一、我國境內使用石腦油、燃料油(以下簡稱油品)生産乙烯、芳烴類化工産品(以下簡稱化工産品)的企業(以下簡稱使用企業),僅以自營或委託方式進口油品生産化工産品,向進口消費稅納稅地海關(以下簡稱海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消費稅(以下簡稱退稅)。
辦理退稅時,海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産化工産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進口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221)退稅。
二、使用企業僅以國産油品生産化工産品,向主管稅務機關(以下簡稱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辦理退稅時,稅務機關根據使用企業生産化工産品實際耗用的油品數量核定應退稅金額,開具收入退還書,使用“成品油消費稅退稅”科目(101020121)退稅。
三、使用企業既購進國産油品又購進進口油品生産化工産品的,應分別核算國産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及其用於生産化工産品的實際耗用量,向稅務機關提出退稅申請。
稅務機關負責對企業退稅資料進行審核。對國産油品退稅,按照本通知第二條第二款辦理。對進口油品退稅,稅務機關出具初審意見,連同進口貨物報關單、海關專用繳款書和自動進口許可證等材料,送交海關復審。海關按照本通知第一條第二款辦理。
使用企業未分別核算國産與進口油品的購進量和實際耗用量的,不予辦理退稅。
四、稅務機關和海關應向相關國庫部門提供收入退還書,後附退稅審批表、退稅申請書等相關資料;國庫部門經審核無誤後,從相應預算科目中退付稅款給申請企業。
五、稅務機關和海關應加強合作,及時交換與退稅相關的信息。
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財稅〔2011〕87號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執行。稅務機關此前已辦理退稅的,不予調整。未辦理退稅的,按照本通知規定辦理。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