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務院工作規則》的通知
國發〔2013〕1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國務院工作規則》已經2013年3月20日召開的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現予印發。
國務院
2013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佈)
國務院工作規則
(2013年3月20日國務院第1次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一、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産生的新一屆中央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制定本規則。
二、國務院工作的指導思想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三、國務院工作的準則是,執政為民,依法行政,實事求是,民主公開,務實清廉。
第二章 組成人員職責
四、國務院組成人員要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認真履行職責,為民務實,嚴守紀律,勤勉廉潔。
五、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總理領導國務院的工作。副總理、國務委員協助總理工作。
六、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七、副總理、國務委員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總理委託,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並可代表國務院進行外事活動。
八、秘書長在總理領導下,負責處理國務院的日常工作。
九、總理出國訪問期間,受總理委託,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總理代行總理職務。
十、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實行部長、主任、行長、審計長負責制,由其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各部、各委員會、人民銀行、審計署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範圍內,制定規章,發佈命令。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能,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國務院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協調配合,切實維護團結統一、政令暢通,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 全面正確履行政府職能
十一、國務院要全面正確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機構職能體系,創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十二、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加強經濟發展趨勢研判,科學確定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並輔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十三、依法嚴格市場監管,推進公平準入,完善監管體系,規範市場執法,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十四、加強社會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設,完善基層社會管理服務,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與和諧穩定。
十五、更加注重公共服務,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導、社會參與、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 堅持依法行政
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建設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承擔責任。
十七、國務院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法律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行政法規,規定行政措施,發佈決定和命令。
提請國務院討論的法律草案和審議的行政法規草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行政法規的解釋工作由國務院法制機構承辦。
十八、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堅持科學民主立法,不斷提高政府立法質量。起草法律草案、制定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要堅持從實際出發,準確反映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充分反映人民意願,使所確立的制度能夠切實解決問題,備而不繁,簡明易行。
完善政府立法工作機制,擴大公眾參與,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所有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草案都要公開徵求意見。加強立法協調,對經協調仍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問題,國務院法制機構要列明各方理據,提出傾向性意見,及時報請國務院決定。
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實施後要進行後評估,發現問題,及時完善。
十九、國務院各部門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符合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命令的規定,嚴格遵守法定權限和程序。
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範圍的事項,要充分聽取相關部門的意見,並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發佈決定或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製定規章或規範性文件。其中,涉及公眾權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及重要涉外、涉港澳臺僑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國務院;部門聯合製定的重要規章及規範性文件發佈前須經國務院批准。
嚴格合法性審查,規範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義務。
部門規章應當依法及時報國務院備案,由國務院法制機構定期向社會公佈目錄。對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決定、命令或者規定不適當的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要依法責令制定部門糾正或由國務院予以改變、撤銷。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要嚴格執法,健全規則,規範程序,落實責任,強化監督,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維護公共利益、人民權益和社會秩序。
第五章 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二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規則,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作為重大決策的必經程序,增強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
二十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重大規劃,宏觀調控和改革開放的重大政策措施,國家和社會管理重要事務、法律議案和行政法規等,由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二十三、國務院各部門提請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都必須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並經研究、諮詢機構等進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評估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地方的,應當事先徵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眾權益、容易引發社會穩定問題的,要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並採取聽證會等多種形式聽取各方面意見。
在重大決策執行過程中,要跟蹤決策的實施情況,了解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對決策實施的意見和建議,全面評估決策執行效果,及時調整完善。
二十四、國務院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方式,直接聽取民主黨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社會公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二十五、國務院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國務院的決定,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落實。
第六章 推進政務公開
二十六、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把公開透明作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務公開,完善各類辦事公開制度,健全政府信息發佈制度,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
二十七、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國務院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佈。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眾權益、需要廣泛知曉的事項和社會關切的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需要公開的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佈會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方式,依法、及時、全面、準確、具體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 健全監督制度
二十九、國務院要自覺接受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行政法規;自覺接受全國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國務院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實施的監督,做好行政應訴工作,尊重並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整改並向國務院報告。
三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加強行政復議指導監督,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依法及時化解行政爭議。
三十二、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接受社會公眾和新聞輿論的監督,認真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及時依法處理和改進工作。重大問題要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三十三、國務院及各部門要重視信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暢通和規範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國務院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督促解決重大信訪問題。
三十四、國務院及各部門要推行績效管理制度和行政問責制度,加強對重大決策部署落實、部門職責履行、重點工作推進以及自身建設等方面的考核評估,健全糾錯制度,嚴格責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執行力。
第八章 會議制度
三十五、國務院實行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制度。
三十六、國務院全體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各部部長、各委員會主任、人民銀行行長、審計長、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部署國務院的重要工作。
國務院全體會議根據需要可安排其他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七、國務院常務會議由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組成,由總理召集和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國務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二)討論法律草案、審議行政法規草案;
(三)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國務院常務會議一般每週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有關部門、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三十八、提請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協調或審核後提出,報總理確定;會議文件由總理批印。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議題和文件于會前送達與會人員。
三十九、國務院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國務院全體會議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向總理請假。國務院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國務院常務會議列席人員請假,由國務院辦公廳向總理報告。
四十、國務院全體會議和國務院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總理簽發。
四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國性會議,不以國務院或國務院辦公廳名義召開,不邀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人出席,確需邀請的須報國務院批准。國務院領導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門的工作會議。全國性會議應盡可能採用視頻會議形式召開。各類會議都要充分準備,提高效率和質量,重在解決問題。
第九章 公文審批
四十二、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公文,應當符合《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的規定。除國務院領導同志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級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國務院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各部門報送國務院的請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門職權的,必須主動與相關部門充分協商,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或聯合報國務院審批。部門之間有分歧的,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協商後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明各方理據,提出辦理建議,與相關部門負責人會簽後報國務院決定。
四十三、各地區、各部門報送國務院審批的公文,由國務院辦公廳按照國務院領導同志分工呈批,並根據需要由國務院領導同志轉請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總理審批。
四十四、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發佈的命令、向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由總理簽署。
四十五、以國務院名義發文,經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後,由總理簽發。
以國務院辦公廳名義發文,由國務院秘書長簽發;如有必要,報國務院分管領導同志簽發或報總理簽發。
屬部門職權範圍內事務、應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的,不再由國務院批轉或國務院辦公廳轉發。
凡法律、行政法規已作出明確規定的,一律不再制發文件。沒有實質內容、可發可不發的文件簡報,一律不發。
第十章 工作紀律
四十六、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務院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四十七、國務院組成人員必須堅決執行國務院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國務院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國務院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國務院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國務院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國務院同意。
四十八、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副總理、國務委員、秘書長離京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總理,由國務院辦公廳通報國務院其他領導同志。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京外出,應事先向國務院辦公廳報告,由國務院辦公廳向國務院總理和分管領導同志報告。
四十九、國務院各部門發佈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
五十、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洩露國家秘密、工作秘密或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十一章 廉政和作風建設
五十一、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絡群眾和廉潔從政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強廉政建設和作風建設。
五十二、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範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五十三、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艱苦奮鬥、勤儉節約,堅決制止奢侈浪費,嚴格執行住房、辦公用房、車輛配備等方面的規定,嚴格控制差旅、會議經費等一般性支出,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嚴格控制因公出國(境)團組數量和規模。改革和規範公務接待工作,不得違反規定用公款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地方的送禮和宴請。嚴格控制和規範國際會議、論壇、慶典、節會等活動。各類會議活動經費要全部納入預算管理。
五十四、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廉潔從政,嚴格執行領導幹部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係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違反規定干預或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加強對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約束,決不允許搞特權。
五十五、國務院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國務院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五十六、國務院領導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注重研究和解決實際問題。
到基層考察調研,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簡化接待,減輕地方負擔;地方負責人不到機場、車站、碼頭及轄區分界處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勝古跡、風景區參觀。
五十七、國務院領導同志不為部門和地方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和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國務院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到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五十八、國務院直屬特設機構、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