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
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
國辦發〔2013〕22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屆二中全會和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以下簡稱《方案》),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統一思想,精心組織,認真抓好改革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事關重大,任務艱巨,需要統一部署、突出重點、分批實施、逐步推進,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用3至5年時間完成《方案》提出的各項任務,加快建設職能科學、結構優化、廉潔高效、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實施《方案》任務分工和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2013年完成的任務(共29項)
(一)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 (2013年3月14日已完成企業註冊登記)
(二)制定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國家鐵路局“三定”規定和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的指導意見。 (中央編辦、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分別負責,徵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制定印發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海洋局、國家能源局“三定”規定。 (中央編辦負責,徵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4月底前完成)
(四)整合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等。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完成)
(五)嚴格控制新設行政審批項目,防止邊減邊增,今後一般不新設許可,因特殊需要確需新設的,必須嚴格遵守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加強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審查論證。 (法制辦會同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4月底前提出並執行嚴格控制新設行政許可的具體措施)
(六)制定印發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三定”規定。 (中央編辦負責,徵求財政部等有關部門意見。2013年5月底前完成)
(七)制定印發機構改革中涉及發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工商總局、質檢總局等部門的職責調整通知。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八)減少和下放一批投資審批事項。列明取消審批的投資項目(含按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原則取消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下放地方審批的投資項目(含下放地方的國家規劃內需要審批的項目),列明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保留審批的涉及其他地區、需要全國統籌安排或需要總量控制的項目以及需要實行國家安全審查的外資項目。加強對投資活動的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發揮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産業政策的約束和引導作用。對確需審批、核準、備案的項目,要簡化程序、限時辦結。 (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以及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發佈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修改出臺投資項目審批、核準、備案管理辦法)
(九)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國務院部門確定投資方向、原則和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安排,相應加強對地方政府使用扶持資金的監督檢查。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産經營活動和産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一)除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達標、評比、評估和相關檢查活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二)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三)整合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職責等。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提出將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等放寬工商登記條件、實行“寬進嚴管”的方案,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 (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取消一批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六)減少一批重要領域和關鍵環節的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七)清理工商登記前置審批項目,提出擬取消的前置審批項目和改為後置審批的項目以及加強監督管理的措施,提出修改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的建議。 (中央編辦、工商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完成)
(十八)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強化行業自律,使行業協會商會真正成為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主體。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9月底前提出脫鉤方案,確定一批行業協會商會進行試點,同時試點一業多會)
(十九)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 (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3年9月底前完成)
(二十)國務院各部門加強自身改革,大力推進本系統改革。 (各部門分別負責。2013年9月底前按照《方案》精神和職能轉變要求,提出加強自身改革和推進本系統改革的具體措施)
(二十一)規範非許可審批項目的設定和實施。 (中央編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出臺具體辦法並組織實施)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對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制度,依法加強登記審查和監督管理。健全社會組織管理制度,推動社會組織完善內部治理結構。 (民政部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完成《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等相關行政法規修訂工作,民政部門按新制度加強監督管理,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十四)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強化宏觀調控措施的權威性和有效性,維護法制統一、政令暢通。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監察部、商務部、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完善宏觀調控體系的意見)
(二十五)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 (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完善政策措施。2013年12月底前商務部牽頭解決一批突出問題)
(二十六)加強社會管理能力建設,創新社會管理方式。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公安部、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在職責範圍內提出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十七)公平對待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教育、文化、群眾健身、社區服務等公共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教育部、文化部、民政部、農業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具體政策)
(二十八)推進國務院組織機構、職能配置、運行方式法治化。 (中央編辦會同法制辦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推進部門組織條例有關試點工作)
(二十九)加強技術標準體系建設。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3年12月底前提出改革完善強制性標準管理的方案,並組織修訂一批急需的強制性標準)
二、2014年完成的任務(共28項)
(一)下放一批國家採用補助、貼息等方式扶持地方的項目,相應加強監督檢查。出臺並實施扶持地方項目及資金使用管理制度。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按照行政許可法的規定,取消和下放一批生産經營活動和産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一批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一批資質資格許可事項。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三)取消國務院部門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事項,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同監察部、民政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四)減少、合併一批財政專項轉移支付項目,下放一批適合地方管理的專項轉移支付項目,相應加強財政、審計監督。出臺並實施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的意見。 (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五)基本完成清理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的工作,發佈新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目錄及收費標準並組織實施。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分別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六)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七)整合建立統一規範的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加強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委會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八)推動建立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逐步納入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九)加強政務誠信制度建設。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建立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一)建立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方案,由中央編辦對方案統籌協調、提出意見)
(十二)出臺並實施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 (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出臺不動産登記條例)
(十三)出臺並實施信息網絡實名登記制度。 (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四)出臺並實施新的現金管理制度。 (人民銀行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銀監會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完成)
(十五)完善各類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和體制。 (財政部會同國資委、中央編辦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完善的意見)
(十六)完善依法行政的制度,提高制度質量。 (法制辦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七)健全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機制,建立決策後評估和糾錯制度。 (法制辦、國務院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八)嚴格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履行職責,確保法律、行政法規有效執行。 (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十九)深化政務公開,推進行政權力行使依據、過程、結果公開。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讓人民監督權力。強化行政問責,嚴格責任追究。 (國務院辦公廳、法制辦、監察部分別負責。2014年6月底前提出落實方案並組織實施)
(二十)提出一批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建議。 (法制辦負責。根據《方案》實施情況同步提出建議。2014年6月底前完成)
(二十一)出臺並實施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 (財政部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二)整合一批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 (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三)逐步推進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探索一業多會,引入競爭機制。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總結脫鉤工作、一業多會試點經驗,研究提出逐步推開的意見)
(二十四)通過修訂或制定國務院部門“三定”規定,強化發展規劃制訂、經濟發展趨勢研判、制度機制設計、全局性事項統籌管理、體制改革統籌協調等職能。 (中央編辦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五)建立起維護全國市場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的長效機制。 (商務部、稅務總局會同發展改革委、工商總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修訂《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組織開展機構編制法制化的研究工作。 (中央編辦會同財政部、法制辦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七)建立健全推薦性標準體系。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二十八)完善金融賬戶實名登記制度。 (人民銀行、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負責。2014年12月底前完成)
三、2015年完成的任務(共11項)
(一)發佈新修訂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並基本完成投資體制改革。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誰投資、誰決策、誰收益、誰承擔風險”的原則,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範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主權。 (發展改革委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完成取消和下放生産經營活動和産品物品的許可事項、取消非許可審批事項、取消資質資格許可事項工作,相應加強監督管理。 (中央編辦會同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監察部、法制辦等有關部門負責)
(三)減少一批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 (中央編辦負責)
(四)基本完成整合業務相同或相近的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的工作。 (中央編辦會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
(五)推進商務誠信建設。 (發展改革委、稅務總局會同商務部、工商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提出具體辦法,有關部門在職責範圍內組織實施)
(六)基本完成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出臺實行一業多會的具體辦法。 (發展改革委、民政部會同國資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七)出臺並實施政務誠信制度。 (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八)出臺並實施以公民身份號碼為基礎的公民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公安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九)出臺並實施以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制度。 (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稅務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基本建成強制性與推薦性標準協調配套、符合經濟社會和科技發展需要的技術標準體系。 (質檢總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十一)基本完成實施《方案》涉及的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修訂工作。 (法制辦負責)
四、2017年完成的任務(共4項)
(一)基本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記、稅收繳納、社保繳費、交通違章等信用信息的統一平臺,實現資源共享。 (發展改革委、人民銀行會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務部等有關部門負責)
(二)基本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 (民政部、發展改革委會同有關部門負責)
(三)基本形成統一登記、各司其職、協調配合、分級負責、依法監管的社會組織管理體制。 (民政部、中央編辦分別負責)
(四)基本形成權界清晰、分工合理、權責一致、運轉高效、法治保障的國務院機構職能體系。 (中央編辦負責)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切實加強領導。《方案》經全國人大通過,具有法律約束力,各部門都要高度重視《方案》落實工作,深刻認識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的重大意義,準確把握各項改革要求,將落實《方案》作為今後一個時期的重要工作,主要領導親自負責,精心組織,週密安排,加強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以更大力度,在更廣範圍、更深層次上加快推進職能轉變,確保改革取得實質性進展。
(二)明確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門要立即建立落實《方案》的工作機制,按照任務分工,制定工作方案,倒排時間表,分解任務,責任到人,確保按要求完成任務。涉及多個部門的,牽頭部門要負總責,其他部門要密切配合、積極支持。落實任務分工需要增加參與部門的,請牽頭部門提出並商有關部門確定。
(三)突出重點,逐項抓好落實。要按時完成新組建部門的“三定”工作。“三定”規定要堅持精簡統一效能原則,落實職能轉變要求,綜合設置內設機構,嚴格控制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各部門都要把職能轉變放在更加突出位置,做到該取消的必須取消,該下放的必須下放,該整合的必須整合,真正做到向市場、社會放權,減少對微觀事務的干預,同時該加強的要切實加強,改善和加強宏觀管理,嚴格依法監管,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水平。
(四)加強督查,務求取得實效。國務院辦公廳負責對《方案》落實工作的統籌協調、跟蹤了解、督促檢查、匯總情況,提出工作意見建議。國務院辦公廳將對各部門落實分工情況組織專項督促檢查,確保各項改革措施逐一落實到位,以實實在在的改革成效取信於民,樹立新一屆國務院良好形象。
國務院辦公廳
2013年3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