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3月29日 14時44分   來源:國管局網站

關於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
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通知

國管辦〔2013〕59號

黨中央各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人民團體:
  2012年第四季度以來,工商總局等10部門聯合組織開展了集中清理整頓利用互聯網銷售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商品行動,收到了良好效果。為鞏固清理整頓成果,現就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使用“特供”、“專供”等標識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濫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特供”、“專供”等標識的危害性。社會上一些不法商販為牟取不當經濟利益,濫用中央和國家機關“特供”、“專供”等標識違法生産銷售有關商品,誤導了消費者,擾亂了市場秩序,破壞了公平競爭環境,影響了中央和國家機關聲譽。各部門、各單位要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宣傳教育,嚴明黨紀政紀,不授權冠名“特供”、“專供”等標識,不購買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堅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自覺維護中央和國家機關良好形象。
  二、嚴禁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及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使用、自行或授權制售冠以“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
  “特供”、“專供”等標識包括:
  (一)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包括簡稱、徽標)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特供”、“××機關專供”。
  (二)同時含有中央和國家機關部門名稱與機關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部門機關服務中心特供”。
  (三)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重要會議、活動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會議特供”、“××活動專供”。
  (四)含有與中央和國家機關密切關聯的地點、標誌性建築名稱的“特供”、“專供”等標識。如“××禮堂專供”。
  類似“特供”、“專供”的標識還包括“專用”、“內招”、“特製”、“特釀”、“特需”、“定制”、“訂制”、“授權”、“指定”、“合作”、“接待”等標識。
  三、要制定嚴格的舉措和要求。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審核預算資金用途,嚴禁申報、分配預算資金用於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規範採購行為,嚴禁採購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物品;完善財務制度和支出流程,嚴禁報銷列支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經費支出;強化審計監督,將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事項作為內部審計的重點內容;定期對社會上盜用冒用本部門“特供”、“專供”等標識的信息進行篩查,將發現的問題或線索,及時向工商等職能部門投訴舉報並配合做好打擊工作,採取適當方式消除不良影響,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各相關職能部門要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財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相關財務規章制度,加強預算資金管理;審計部門要結合日常審計,加大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問題的監督力度;機關事務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行為的監督檢查。工商、商務、煙草專賣等部門要加強對市場上濫用“特供”、“專供”等標識的産品和行為的監管,及時受理、調查、處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的投訴舉報事項。
  五、嚴格對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行為的責任追究。對使用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的單位,由相關職能部門或其上 級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通報批評。對自行或授權生産銷售涉及“特供”、“專供”等標識物品、牟取不當利益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依紀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國 管 局
                            中直管理局
                             財 政 部
                             審 計 署
                            工 商 總 局
                            2013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