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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01日 09時23分   來源:重慶市人民政府網站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
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

渝府辦發〔2013〕77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我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經市政府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落實穩定房價工作責任制。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我市的各項房地産調控政策,保持房價基本穩定。主城區(包括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渝北區、巴南區)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增幅低於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實際增幅。主城區以外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制定本區域房價控制目標,于四月底向社會公佈。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各區縣的分類指導、督查和考核。對未完成目標任務或工作不得力的,市政府將進行約談和問責。
  二、完善住房保障體系。2013年建成15.58萬套、新開工23.39萬套保障性住房,確保完成國家目標任務。繼續推進公租房保障,對象包括本市住房困難家庭、大中專院校及職校畢業後就業和進城務工及外地來渝工作的無住房人員;在主城二環內的21個人口集聚區中科學規劃公租房項目,與商品住房共享配套服務。協同推進公租房開工率、竣工率、配套率、配租率和社會管理機構到位率;實行封閉管理,公租房不能轉租和上市交易,僅能由住房保障管理機構回購。建立公安、社保、民政等部門信息共享機制,完善保障性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加強準入、退出、分配等環節的監管,切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加強保障房社區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繼續做好各類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逐步開展城鎮舊住宅區綜合整治,穩步實施城中村改造。
  三、加強普通住房用地供應管理。保持合理、穩定的住房用地供應規模,2013年全市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不低於過去5年平均實際供應量,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比例達到住房用地年度供應總量的70%以上,嚴格限制容積率小于1的低密度、大戶型住宅項目開發建設。合理安排出讓時序和選擇出讓區域,引導和調節樓面地價不超過當期房價的三分之一。加大土地市場信息公開力度,市國土行政主管部門每年一季度公佈全市及主城區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主城區以外的其它各區縣(自治縣)公佈當地的住房用地年度供應計劃。國土房管部門要根據房地産市場情況,強化供後監管,促進土地及時有效利用。
  四、嚴格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銀行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對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住房信貸政策,暫停發放居民家庭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貸款。要強化借款人資格審查,嚴格按照規定調查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借款人徵信記錄,不得向不符合信貸政策的借款人違規發放貸款。主城區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出現上漲過快、上漲幅度超過房價控制目標時,可在國家統一信貸政策基礎上,進一步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符合信貸條件的前提下對中小套型住房套數達到項目開發建設總套數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設項目優先支持開發貸款需求。
  五、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對在主城區個人擁有的獨棟商品住房、個人新購的高檔住房,以及在重慶同時無戶籍、無企業、無工作的個人新購的第二套(含二套)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徵收房産稅;對出售自有住房按規定應徵收的個人所得稅,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應依法嚴格按轉讓所得的20%計徵。稅務部門要繼續推進應用房地産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徵管工作。繼續嚴格執行土地增值稅差別化稅率徵收政策。
  六、強化商品住房市場監管。加強預售管理,對報價過高、漲幅過快的商品房項目,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對捂盤惜售、虛假交易、不正當價格行為等,要採取暫停預售、降低開發資質、停止發放新開發項目貸款等懲處措施。國土房管、城鄉建設部門和金融機構要強化對預售資金的管理。加強房地産企業信用管理,建立國土房管、城鄉建設、公安、物價、金融、稅務、工商、統計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推進房地産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及時查處和公佈房地産企業以及房屋仲介機構在開發和交易環節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加快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建設。
  七、做好市場監測分析和輿論引導。全市各區縣(自治縣)及市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市場監測分析和輿情監測,及時主動發佈權威信息,對涉及房地産市場的不實情況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製造、散佈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新聞媒體要正面宣傳和引導,為穩定市場預期和維護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輿論支持。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