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本市貫徹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
工作的通知》實施意見的通知
廈府辦〔2013〕60號
各區人民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市直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
《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3年4月2日
關於本市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
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進一步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促進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結合本市實際,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認真落實穩定房價的工作責任
進一步穩定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堅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各項宏觀調控政策,積極採取措施,增加有效供應,防止新建商品住房價格過快上漲,確保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價格增幅低於本市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實際增幅。
國土房産、建設、規劃、財政、稅務、物價、統計、人社、人行廈門市中心支行、廈門銀監局等部門要各司其職,按照保持房價基本穩定的原則,認真落實國務院穩定房價的工作責任制,共同做好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的落實工作,確保實現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的政策目標。
二、堅決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
進一步完善我市現行住房限購措施。自本文件發佈次日起,對擁有1套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能夠提供自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限購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對擁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擁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無法提供自購房之日前2年內在本市逐月連續繳納1年以上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證明的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暫停在本行政區域內向其售房。非本市戶籍居民家庭不得通過補繳個人所得稅繳納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購買住房。
嚴格執行國家和本市的住房限購措施和相關操作規範。房地産開發企業和經紀機構應在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認購)、居間合同前嚴格查驗購房人的購房資格;在簽訂商品住房買賣合同(認購)、居間合同之後審查發現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購住房的,應當與其解除合同或協助售房人與其解除買賣合同。房地産交易登記機構應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備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審核時, 嚴格復查購房人的購房資格;發現購房人提供偽造證明材料騙購住房的,不予辦理合同備案和産權登記手續,並記入信用檔案且5年內暫停其在本市購買住房資格。
國土房産、稅務、人社、民政等部門要加快研究建立購房人及其家庭成員在本市擁有住房情況、購房人納稅或社會保險繳納情況、購房人婚姻狀況等信息的交互共享機制,完善住房限購措施的操作流程。
三、加強稅收徵管
充分發揮稅收政策的調節作用。稅務、國土房産部門應密切配合,對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規定徵收個人所得稅,對通過稅收徵管、房屋登記等歷史信息能核實房屋原值的,依法嚴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徵;不能核實原值的,按交易總額的1.5%計徵;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稅務部門要繼續完善應用房地産價格評估方法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徵管。
四、嚴格實施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
金融機構要進一步落實好首套房貸款的首付比例和貸款利率政策,嚴格執行第二套住房信貸政策。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根據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價格控制目標和房地産市場情況,適時提高第二套住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貸款利率。廈門銀監局要加強對金融機構執行差別化住房信貸政策的日常管理和專項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及時制止和糾正。
五、加強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應管理
結合我市實際,科學編制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計劃,2013年住房用地供應總量不低於前五年平均實際供應量,適時推出“限房價、競地價”的商品住房項目。各區人民政府、國土房産、規劃等部門要做好住房用地供應計劃的落實工作,按計劃有序推進,確保全年土地供應穩定、均衡、合理。各區人民政府要按出讓計劃時序要求,提前做好土地出讓的前期工作。國土、規劃部門要提出商品住房項目的住宅建設套數、套型建築面積、設施條件、開竣工時間等指標,作為土地出讓的依據,並納入出讓合同。
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規劃建設
繼續探索創新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機制,加快保障性住房項目的規劃和建設,按“開工一批、儲備一批”滾動開發原則有序推進項目建設,把建設任務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地塊,確保資金儘快到位、項目儘早動工。引導房地産開發企業積極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確保完成計劃任務。2013年底前,要把符合條件、有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納入當地住房保障範圍。
七、加強房地産市場監管
商品房預售主管部門要加強預售管理,對商品住房預售方案進行預審,引導開發企業合理定價。繼續總結完善本市價格引導經驗,對報價明顯高於項目前期成交價格和周邊在售項目價格,且不接受指導的商品房項目,可暫不核發預售許可證書或暫不辦理現房銷售備案。嚴格執行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制度,建立健全預售資金銀行監管制度,確保預售款優先用於工程建設。繼續嚴格執行商品房銷售明碼標價、“一房一價”規定,實際銷售價格不得高於申報價格。儘快形成有效供應,對建設工程形象進度已達預售標準的商品住房項目未申請預售許可、故意採取畸高價格銷售或通過捂盤惜售等方式人為製造房源緊張的,應視情約談、限期整改,直至暫停網上簽約備案。房地産經紀服務實行明碼標價,不得利用虛假或讓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和方式等進行價格欺詐。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的項目,房地産開發企業或經紀機構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買受人收取或變相收取定金、預定款、認籌金、信息服務費等費用。經紀機構在新建商品房銷售代理或提供仲介服務時,除由開發企業支付佣金外,不得向購房人收取其他費用。
成立房地産市場專項檢查整治小組,對我市房地産市場秩序進行專項集中整治,嚴肅查處限購措施執行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對存在規避住房限購措施行為的項目,要責令房地産開發企業整改,在網上簽約資格、土地競買、貸款融資、企業資質等方面依法給予處罰和限制。重點查處房産仲介機構和房産經紀人員教唆或協助購房人偽造證明材料、規避限購措施、騙取購房資格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涉案房地産仲介機構、房地産經紀人及其主管人員,可按照有關規定暫停網簽資格、收回從業人員上崗證或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經紀執業證書;涉嫌犯罪的,按照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加強房地産企業信用管理,加快研究建立國土房産、建設、物價、金融、稅務、工商、司法等部門聯動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統。推進房地産企業誠信體系建設,及時查處、公佈房地産企業及房屋仲介機構在開發和交易環節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行業自律。對國土房産、人社、稅務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及違反本《實施意見》的,依照《廈門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市政府令第115號)等有關規定依法進行處理。
八、做好市場監測分析和輿論引導
加強房地産市場監測和走勢研判。加快全市個人住房信息系統和商品房項目管理信息系統建設,為落實房地産調控政策提供基礎數據。
各有關部門要全面、準確、及時發佈房地産市場信息,正確解讀政策,穩定市場預期,引導居民理性消費,對涉及房地産市場的不實情況要及時主動澄清;對製造、散佈虛假消息的,要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責任。新聞媒體要正面宣傳和引導,為穩定市場預期和維護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提供輿論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