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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08日 08時49分   來源: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網站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於實行
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差別化政策的通知

京房公積金髮〔2013〕10號

各單位:
  為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3〕17號)精神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繼續做好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做好本市房地産市場調控工作的通知》(京政辦發〔2013〕17號)要求,更好解決職工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第十三次全體會議決議,現就實行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以下簡稱貸款)差別化政策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強化借款申請人資格審核
  在繼續按照規定調查借款申請人家庭住房登記記錄和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的基礎上,進一步審核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情況。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和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及其他盡責調查,查詢借款申請人無住房記錄、無個人住房貸款記錄、無住房公積金購房提取記錄的,為首套自住住房。
  二、調整第二套住房貸款首付款比例
  嚴格執行《關於規範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中第二套住房認定標準的通知》(建房〔2010〕83號)的規定。借款申請人購買第二套住房申請貸款,其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70%。對於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屋交易權屬信息查詢系統中顯示無房,但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徵信系統、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查詢,有1筆個人住房貸款記錄或1條購房提取記錄,符合第二套住房貸款條件的借款申請人,仍執行貸款首付款比例不低於60%的政策。
  三、合理確定借款申請人的貸款額度
  (一)根據借款申請人的月收入確定貸款額度。借款申請人每月償還貸款後,保留的人均生活費不得低於北京市的基本生活費標準。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低收入借款申請人,貸款額度可不受月收入限制。
  (二)借款申請人購買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個人信用等級為AAA級,貸款最高額度上浮30%;個人信用等級為AA級,貸款最高額度上浮15%。借款申請人購買第二套住房或套型建築面積在90平方米以上的非政策性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不再上浮。
  四、限定借款申請人的月還款額
  (一)借款申請人月還款額在不低於貸款月最低還款額的基礎上,原則上應不低於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
  (二)借款申請人人均月收入超過北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含)以上的,其月還款額原則上應不低於其月收入的50%。
  (三)借款申請人在借款期間出現收入降低、生活困難等情況,經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准後可以下調月還款額,但不得低於貸款月最低還款額。
  五、調整借款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要求
  借款申請人原則上申請貸款前12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購買政府部門審批的政策性住房的借款申請人,原則上應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2個月(含)以上,申請貸款前6個月應足額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且申請貸款時處於繳存狀態。
  六、加大住房公積金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
  繳存職工有違規提取、提供虛假材料等違反住房公積金政策的行為,不享受貸款額度上浮等差別化優惠政策。繳存職工個人住房貸款存在嚴重違約記錄的,視情節輕重下調其貸款最高額度或拒絕受理其貸款申請。
  對於單位或職工採取偽造材料、弄虛作假等方式騙取貸款,或貸款後無故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或貸款存續期間發生違約,經多次催收仍處於違約狀態且無正當理由的,一經查實,視情節輕重採取取消貸款資格、提前收回貸款等處罰措施,並將不良行為記入相關信用記錄中。
  七、執行時間
  自2013年4月8日起,借款申請人所購住房通過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房地産交易系統完成網上簽約的,其貸款業務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三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