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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04月15日 14時48分   來源:保監會網站

中國保監會關於加強
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的通知

保監發〔2013〕25號

各保監局,中國保險行業協會,各財産保險公司:
  為加強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管理,促進農業保險業務平穩健康發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和《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險公司制訂的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應當在經營使用後十個工作日內由總公司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保險公司對保險條款和費率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保險公司制訂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應按照“公開、公平、合理”的原則。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法合規、公平合理,不侵害農戶合法權益;
  (二)要素完備、文字準確、語句通俗、表述嚴謹;
  (三)費率合理、保費充足率適當,不得損害保險公司償付能力和妨礙市場公平競爭。
  三、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保險公司應當在充分聽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農業、林業、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和農民代表意見的基礎上擬訂。
  四、保險公司應分省(自治區、直轄市)逐一報備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中國保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保險公司向保監會報備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除應提交《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監會批准在相應區域開辦農業保險業務的文件複印件;
  (二)可行性報告;
  (三)開發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的,還應提供可真實反映地方政府財政、農業、林業部門意見的相關材料,以及反映參保農戶代表意見和當地保監局意見的書面材料;
  (四)中國保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保險公司向中國保監會申請備案的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條款名稱中應包含開辦機構、開辦區域、保險標的等相關內容(如:××公司××省水稻種植保險等)。
  (二)保險責任原則上應覆蓋保險標的所在區域內的主要風險。屬於財政給予保險費補貼的農業保險産品,保險責任應符合財政部門有關規定。
  (三)保險金額應充分考慮參保農戶的風險保障需求,並與公司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
  (四)保險費率應以固定數值形式加以規定,不得以區間形式出現。保險費率可依據保險標的的管理水平、風險分佈、歷年賠付情況等因素合理設置費率調整系數。
  (五)起賠點、免賠額(率)等條款要素的設定應科學合理,避免産生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
  七、保險公司開發農業保險條款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條款中不得有封頂賠付、平均賠付等損害農戶合法權益的內容。相互制保險條款除外。
  (二)在農業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合同當事人不得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發生變化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農業保險合同。
  (三)保險公司不得主張對受損的保險標的殘余價值的權利。農業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八、鼓勵保險公司根據當地農業發展實際和當地農業風險特點,開發産量保險、價格保險、指數保險等創新型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積極開展試點,為農戶提供保額適度、保障範圍更廣、滿足農戶不同層次需求的保險産品。
  九、保險公司應嚴格按照《農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和本通知要求,對已報備的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進行全面清理。存在不符情形的,須在2013年6月1日前完成修訂並重新報備。
  十、保險公司應加強農業保險産品的管理,確保産品設計合法、合規、合理,報行一致。
  十一、保險公司使用的農業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中存在違反《農業保險條例》、《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通知要求的,保監會將依法責令其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節嚴重的,將在一定期限內禁止申報新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並依法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罰。
  十二、中國保險行業協會應當積極推進農業保險條款和費率的通俗化、標準化工作,研究制訂行業示範性條款文本。
  十三、保險公司開發的有政府政策支持的涉農保險産品,參照適用本通知有關規定。
  十四、本通知未作規定的,適用《財産保險公司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管理辦法》的規定。
  十五、農業互助保險等保險組織開發的農業保險産品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十六、本通知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中國保監會
                           2013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