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地方政府債券利息免徵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1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就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有關所得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企業和個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後年度發行的地方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 二、地方政府債券是指經國務院批准同意,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政府為發行和償還主體的債券。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