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
匯發〔2013〕1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
為完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關於促進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科學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58號)等,國家外匯管理局對《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匯發〔2007〕52號)進行全面修訂,形成《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聯絡人:劉宏玉 孟德勝
電 話:010-68402129 010-68402113
附件: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
國家外匯管理局
2013年4月23日
相關信息:
附件1: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