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
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
發改價格〔2013〕1494號
公安部、司法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農業部、國家衛生計生委、環境保護部、審計署、國資委、國家工商總局、國家知識産權局、中國外文局、國家鐵路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國辦發〔2013〕22號)要求,減輕企業和居民負擔,決定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自2013年10月1日起,降低下列14個部門20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收費標準,具體項目和標準見附件。
二、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降低後,有關執收部門和單位要按規定到原核發《收費許可證》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變更手續。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相關規定,妥善安排有關部門和單位預算(不包括公證費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公證機構),確保其工作正常開展。
三、各地區和有關部門要嚴格執行本通知規定,對公佈降低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通知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不按規定降低收費標準的,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罰,並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四、各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要結合本通知精神,對按規定權限由本地區制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進行一次全面梳理和審核,降低偏高的收費標準。對本通知規定降低有關考試考務費標準的,要相應降低向考生收取的考試費標準。各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要于9月底前,將降低後的收費標準通過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向社會公佈。
各省(區、市)價格、財政部門要將本地區收費標準降低情況,包括降低的收費標準、涉及的收費金額和制定的相關政策措施等情況,于10月底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附件: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 政 部
2013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