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於規範
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接入審核工作的通知
匯綜發〔2013〕77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便利和規範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根據《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暫行辦法》(匯發〔2011〕10號印發)(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因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申請將電子銀行系統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時,按照以下原則辦理:
(一)國有商業銀行、全國性股份制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以下簡稱全國性銀行)應由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總局)提出申請,由總局負責接入審核工作。
(二)上述全國性銀行以外的其它地方性銀行和外資銀行應由其總行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局、外匯管理部(以下簡稱分局)提出申請,由分局負責接入審核工作。
(三)銀行經驗收合格接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後,其省級和計劃單列市分行應于總行授權其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後30日內,按照《辦法》規定,向所在地分局備案。
二、銀行申請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時,應首先進行聯調測試。申請進行聯調測試時,銀行總行應填寫《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測試環境接入申請表》(附件1),加蓋公章後提交總局或分局。總局或分局技術部門在徵求業務部門同意後,向銀行開放測試用戶。
三、銀行開展聯調測試後,總局或分局技術部門應當根據《辦法》規定,嚴格審查銀行提交的技術材料及其聯調測試情況,對其進行技術審查。
四、銀行完成聯調測試並通過技術審查後,由總局或分局業務部門和技術部門共同對其開展現場驗收,驗收通過後銀行總行方可向總局或分局提交正式接入申請。
五、各分局應當按照《辦法》規定,加強對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審核工作的內部約束和監督,在辦理具體手續時逐項審查、填寫並留存《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審核表》(附件2),並在批准銀行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的同時報備總局。
六、各分局應對銀行開辦的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加強非現場監測,確保相關信息真實、完整、準確地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並按年對轄內銀行開辦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業務進行總結。
各分局接到本通知後,應儘快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外資銀行;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儘快轉發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總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和科技司反饋。
聯絡電話:010-68402275;010-68402417
特此通知。
附件:1.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測試環境接入申請表
2.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審核表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3年8月13日
相關信息:
附件1: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測試環境接入申請表
附件2:電子銀行個人結售匯系統接入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