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下放
部分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權限的通知
國土資廳發〔2013〕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解放軍土地管理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部有關直屬單位,機關各司局:
為了落實國務院關於職能轉變、簡政放權的決定,現就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權限下放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堅決落實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部分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今年以來,國務院取消和下放了一批行政審批事項,《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3〕19號,以下簡稱《決定》)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下放12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權限,取消13類企業投資項目的核準事項,調整管理方式為備案。對《決定》下放核準權限的12類項目,按照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同級審查”的原則,由省級或相應的地方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辦理。
二、下放備案類項目用地預審權限
按照投資管理權限規定原相應需報部用地預審的備案類項目(含《決定》包括的核準類調整為備案類的項目),由省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預審。各地要嚴格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等規定,規範程序,嚴格把關,加強監督監管。
三、進一步做好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
國土資源部令第42號文件規定,應當由國土資源部負責預審的輸電線塔基、鑽探井位、通訊基站等小面積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用地,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預審,並報國土資源部備案。各地要合理界定零星分散建設項目範圍,切實負責,進一步做好用地預審服務。
2013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