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免徵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營業稅的通知
財稅〔2013〕77號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新疆旅遊業發展,經國務院批准,現將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有關營業稅政策通知如下:
自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新疆福長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新疆國際大巴扎開發有限公司和新疆國際大巴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從事與新疆國際大巴扎項目有關的營業稅應稅業務,免徵營業稅。
上述三家企業2011年1月1日至發文之日已繳納的應予免徵的營業稅,可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