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 首頁>> 公文公報>> 部門地方文件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3年12月03日 11時41分   來源:財政部網站

關於印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
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13〕443號

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領導小組組長單位、牽頭組織單位,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管理,創新財政支持方式,我們制定了《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辦法》執行過程中,如遇到有關問題,請及時反饋財政部。
  附件: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3年11月14日

 

附件:

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成果導向,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自主投入、積極參與科技重大專項,根據科技重大專項有關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財政財務管理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財政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後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其他來源的資金應當按照相關資金提供方對資金使用和管理的具體要求執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後補助,是指單位先行投入資金組織開展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産業化活動,在項目(課題)完成並取得相應成果後,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核驗收、評估評審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稱單位是指在中國大陸境內註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條 後補助包括事前立項事後補助和事後立項事後補助。

第二章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

  第五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是指單位圍繞重大專項目標任務,按照前補助規定的程序立項後,先行投入組織研發活動並取得預期成果,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核、評估和驗收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六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主要適用於具有明確、可考核的産品目標和産業化目標的項目(課題),以及具有相同研發目標和任務、並由一個或多個單位分別開展研發的項目(課題)。
  第七條 申請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課題)的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具有組織完成項目(課題)的研發能力;(二)籌措全部(或70%及以上)項目(課題)的研發費用;(三)承擔因研發失敗而産生的經濟損失。
  第八條 採用事前立項事後補助的項目(課題),由牽頭組織單位按照前補助方式規定的程序立項、組織項目(課題)價值評估、提出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方案,按規定程序報財政部核批。
  第九條 對於研發經費需求量大、風險程度高、承擔單位經濟實力較弱的項目(課題),可事先撥付不超過該項目(課題)中央財政核定專項經費總額30%的啟動經費。
  啟動經費撥付和使用的管理,參照民口科技重大專項前補助項目(課題)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其餘中央財政資金待牽頭組織單位對項目(課題)進行驗收、提出預算安排建議,報經財政部核批後,予以撥付,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按規定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條 項目(課題)承擔單位在任務合同規定完成時間到期後30日內,應當向牽頭組織單位提出驗收申請,牽頭組織單位應當按照任務合同約定的考核指標、驗收方法等及時組織結題驗收並在6個月內完成。
  不能按期完成任務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提出延期申請,説明延期理由和延期時間,經牽頭組織單位審批後報財政部備案。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1年。
  第十一條 項目(課題)通過結題驗收後,牽頭組織單位應根據事先確定的預算方案提出預算安排建議,按照年度預算編報時間要求及時報送財政部。財政部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後納入下一年度預算。項目(課題)未通過結題驗收的,限期整改,整改後仍不通過驗收的,不予補助。
  第十二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要嚴格執行批准的項目(課題)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如確需調整的,應當按預算調整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事前立項事後補助項目(課題)財務驗收應當按照《民口科技重大專項項目(課題)財務驗收辦法》(財教〔2011〕287號)執行。

第三章 事後立項事後補助

  第十四條 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是對單位已取得了符合重大專項目標要求的關鍵技術、核心技術但未納入重大專項支持範圍的研究成果,按規定程序通過審核、評估後給予相應補助的財政支持方式。
  第十五條 申請事後立項事後補助的項目(課題)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申報成果完全滿足重大專項的任務要求,可驗證和評價;
  (二)申報成果是申報單位已經完成的項目(課題);
  (三)申報成果是申報單位自主、可控,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研發成果;
  (四)申報成果未獲得過重大專項資金以及其他財政專項資金支持。
  第十六條 採用事後立項事後補助方式的項目(課題),牽頭組織單位應當參照前補助方式規定的程序進行成果徵集、項目(課題)評估、技術驗證和價值評估,結合項目(課題)的實際支出,提出後補助預算安排建議,並將論證結果和預算安排建議向社會公示。
  第十七條 牽頭組織單位提出的事後立項事後補助項目(課題)應當按照年度預算編報時間要求將論證結果、公示結果及預算安排建議等相關材料報送財政部。財政部組織專家評審提出預算安排意見,按預算管理程序審核後納入下一年度預算。
  第十八條 經核定撥付的事後立項事後補助項目(課題)經費由項目(課題)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九條 獲得事後立項事後補助的項目(課題)承擔單位,應當與牽頭組織單位簽訂協議,明確將其技術成果應用於解決重大專項相關問題。未按照協議要求解決問題的,收回補助資金。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組織後補助項目(課題)過程中所發生的技術驗證費、價值評估費以及項目(課題)驗收費等在牽頭組織單位管理費中列支。
  第二十一條 後補助項目資金支付按照《財政部關於民口科技重大專項資金國庫集中支付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財庫〔2009〕135號)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在後補助管理中,對弄虛作假騙取、套取財政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將予以通報批評、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並將信用記錄作為後補助項目評審和管理的重要依據;已經獲得後補助經費的,應當予以追回;情節嚴重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各專項牽頭組織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項目(課題)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報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