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等政策的通知
財綜〔2013〕11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環境保護廳(局)、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
為促進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的規模化、産業化、專業化發展,提升行業技術裝備水平,推動優質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以下簡稱處理企業)做大做強,淘汰落後處理企業,根據《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2〕34號)等規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將已建成的優質處理企業納入基金補貼範圍
優質處理企業是指再生資源利用領域全國性龍頭企業和電器電子産品生産大型骨幹企業設立的處理企業,並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國內領先水平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技術設備,具備持續的技術設備研發和創新能力;(二)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的無害化資源化深度處理能力,資源回收利用率和附加值高;(三)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的環境污染控制標準高;(四)企業管理規範,有完善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處理信息管理系統,內部控制制度有效;(五)有穩定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回收渠道;(六)企業誠信度高,社會信譽良好。
本通知發佈前已建成但尚未納入相關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發展規劃(以下簡稱規劃)的優質處理企業,可以向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並向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補貼。
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對提出申請的優質處理企業資質情況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證書。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提出基金補貼申請的優質處理企業相關條件進行審核,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核查,對達到合格標準的,納入基金補貼範圍。
二、調整完善各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發展規劃
對獲得基金補貼的優質處理企業,由相關省(區、市)環保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其納入本地區規劃。本通知發佈後新設立的優質處理企業申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和基金補貼,必須先符合各省(區、市)規劃的要求。
嚴格控制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優化處理企業結構。除將已獲得基金補貼的優質處理企業納入規劃外,本通知發佈前已經環境保護部備案的各省(區、市)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企業規劃數量不再增加。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修訂本地區規劃,淘汰技術設備落後、不符合環保要求、資源綜合利用率低、缺乏誠信和管理混亂的企業,並將優質處理企業納入規劃。
合理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要切實規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審查和許可管理,根據處理企業配備的關鍵處理設備(如CRT切割機)臺數、以每天8小時工作時間為標準,並區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類別,科學合理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確保真實準確,不得虛增處理能力。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要重新核定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並按規定對其換發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資格證書。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督促和指導設區的市級環保部門做好處理能力核定工作,並於2014年1月20日前將重新核定後的本地區處理企業的處理能力報環境保護部和財政部備案。
三、明確基金補貼企業退出規定
各級環保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通過現場檢查、駐廠監管、重點抽查、委託專業機構審核、信息系統實時監控等方式,加強對處理企業拆解處理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的審核和環境執法監督。財政部會同環境保護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對處理企業進行綜合評估。在審核監督和綜合評估中發現處理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給予基金補貼的資格,並從相關省(區、市)規劃中剔除:(一)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的;(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基金補貼的;(三)非法利用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産物的;(四)自2014年起,經各級環保部門審核確認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不規範拆解處理數量佔其申報拆解處理總量連續兩年超過5%的;(五)自2014年起,各類廢棄電器電子産品年實際拆解處理量低於許可處理能力的20%的,以及資源産出率低於40%的。
四、全面公開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信息
各省(區、市)環保部門要在政府網站顯著位置公開本地區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名稱、處理設施地址、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類別和能力等;按季度公開本地區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種類、數量,以及拆解産物和最終廢棄物利用處置情況;及時公開本地區廢棄電器電子産品拆解處理的環保核查和數量審核情況,以及處理企業接受基金補貼情況。環境保護部要在政府網站顯著位置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規劃數量、名稱、佈局、處理能力等;按季度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完成拆解處理的廢棄電器電子産品種類、數量及審核情況;及時公開各省(區、市)處理企業接受基金補貼情況等。通過提高廢棄電器電子産品處理信息透明度,更好地接受社會公眾監督,營造公平市場環境,增強行業發展的自律性,促進行業持續健康發展。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3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