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以下稱營改增)試點。結合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改增試點運行中反映的問題,我們對營改增試點政策進行了修改完善。現將有關試點政策一併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開展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營改增試點。
二、各地要高度重視營改增試點工作,切實加強試點工作的組織領導,週密安排,明確責任,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做好試點前的各項準備以及試點過程中的監測分析和宣傳解釋等工作,確保改革的平穩、有序、順利進行。遇到問題請及時向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4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在全國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37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
附件:1.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
2.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
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
4.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