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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4年01月02日 16時31分   來源:工商總局網站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文件
工商市字〔2013〕210號

工商總局關於加強商品交易市場
規範管理的指導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督管理,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經營管理活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促進商品交易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現就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一、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的重要性和總體要求
  (一)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的重要性。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強調要著力激發各類市場主體發展新活力,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商品交易市場是社會主義大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日常消費的重要場所,是産品銷售與原材料採購的重要渠道,是服務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平臺,在引導消費、促進生産、活躍流通、優化配置、方便生活、擴大就業、拉動內需等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各級工商機關要充分認識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是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加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是依法履職,維護商品交易市場秩序的具體舉措;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融洽市場開辦者、經營者、消費者關係,促進社會和諧的實際行動。
  (二)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的總體要求。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是一項系統性、整體性工作。各級工商機關要立足職能,緊緊圍繞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工作目標,堅持標本兼治、防打結合、統籌兼顧,將市場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主體規範與行為規範、商品質量規範相結合,制度建設與完善手段、健全機制相結合,通過綜合運用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全面加強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推動商品交易市場主體合法、經營行為規範、商品質量合格、自律管理制度健全,不斷提升商品交易市場規範管理工作效能,努力創造公平公正、統一開放、競爭有序、安全和諧的市場環境。
  二、加強行政指導,推動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落實相關義務責任
  (三)推進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企業法人登記。本意見所稱商品交易市場,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應設施,提供物業服務,實施經營管理,並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多個經營者入場獨立從事商品交易活動的經營場所。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是指依法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從事市場經營管理的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
  鼓勵、引導未單獨登記並領取營業執照的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單獨設立為企業法人。對歷史形成的政府部門、鄉鎮、街道、村(居)委會等開辦的市場,應由其承擔市場開辦者責任,並引導其專門設立企業法人進行經營管理。商品交易市場名稱應符合相關規定。
  (四)引導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落實相關義務責任。商品交易市場,具有經營主體多元、交易商品和服務門類繁多、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等特點。各地要引導商品交易市場開辦者落實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障商品質量等方面的義務責任,主要包括:
  1.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與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經營場所。
  2.審查申請進入市場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體工商戶的經營主體資格,建立經營者檔案並定期核實更新。建立對入場經營者及其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的檢查監控制度,發現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行為的,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告,並及時採取措施制止。
  3.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協議,明確雙方在市場進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務質量安全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經營規範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4.建立場內經營管理相關制度,並以適當方式公佈,以便入場經營者和消費者知曉。
  5.建立消費糾紛和解及消費維權自律制度等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消費者在市場內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發生消費糾紛或者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市場開辦者應當及時做好和解工作,協助消費者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鼓勵市場開辦者與入場經營者協議設立消費者權益保證金,並就消費者權益保證金提取數額、管理、使用和退還辦法等作出約定。鼓勵有條件的市場實施先行賠付制度,提升消費者權益保障能力。
  6.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積極協助查處市場內的違法經營行為,並提供違法經營者的相關信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現市場內有違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要求市場開辦者採取措施制止的,市場開辦者應當予以配合。
  7.對入場經營者實行分類管理。鼓勵市場開辦者開展信用管理,對經營者的信用情況客觀、公正地進行採集與記錄,建立信用評價體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風險。
  三、創新監管方式,構建市場規範管理長效機制
  (五)進一步加強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各地要不斷深化市場分級分類管理制度,提高市場監管的針對性。進一步推進市場信用分類監管,完善市場信用等級分類標準和評定細則,強化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針對農産品市場、工業品市場和專業批發市場、零售集貿市場等不同類型、不同屬性市場的共性和個性特點,採取差異化監管措施,確定各自監管重點、標準和要求,促進市場監管到位。
  (六)繼續深化誠信市場創建活動。各地要以推動市場開辦者及場內經營者落實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為重點,以樹立誠信理念,建立誠信機制,創建誠信經營環境為目標,深入開展誠信市場創建活動。進一步細化誠信市場創建活動相關制度,優化誠信市場評價考核辦法及流程,形成更符合實際的指標評價體系、評價標準和退出機制。積極探索誠信市場公示制度,提升誠信市場的社會公信力。
  (七)推廣使用商品交易市場內櫃臺租賃經營合同示範文本。合同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形式和重要載體。各地要強化市場開辦者的契約意識,推動開辦者與入場經營者簽訂合同,進一步提升市場監管水平和效能。針對市場開辦者與入場經營者之間的合同存在不規範、甚至不公平合同格式條款等情況,積極推行櫃臺租賃經營合同示範文本,引導和規範合同訂立行為,從源頭上有效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秩序。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針對不同類型市場制定推行相應的合同示範文本。
  (八)行政執法與行政指導相結合。各地要注重發揮行政處罰等剛性執法手段的威懾作用,立足工商職能,進一步加大監管執法力度,依法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凈化市場環境。同時,要進一步強化行政指導力度,在法定職權範圍內,通過建議、輔導、提醒、規勸、示範、公示、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引導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
  (九)日常監管與專項整治相結合。各地要不斷創新完善監管方式方法。根據市場不同信用等級,科學配置監管力量,加強對市場主體經營資格、經營行為和商品質量的監管。深入開展12315進市場活動,建立12315消費維權服務站點,切實保護消費者權益。同時,針對不同時期的焦點熱點問題,因地制宜、統籌安排、依法開展各類市場專項整治,進一步規範市場秩序。
  (十)提升監管執法的科學化水平。各地要綜合運用科技手段,深入推進信息技術在監管執法中的融合度,改變傳統的市場監管模式,提升市場監管的信息化水平。要健全市場監管體系,積極探索建立市場輿情監測分析制度,增強違法行為的發現能力和快速處置能力。
  (十一)強化自律,支持行業協會健康發展。各地要指導、督促市場開辦者健全管理制度,加強其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能力。鼓勵成立市場行業協會,建立健全行業分會,有效引導其參與市場管理,充分發揮市場協會、個私協會等組織的橋梁紐帶作用。鼓勵、支持市場協會制定行業信用規則和道德規範標準,明確市場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內涵、具體任務和實現路徑。鼓勵市場協會建立各類市場分會,支持建立市場誠信聯盟等組織,強化自律機制,對失信市場實施聯動懲戒機制,提高市場失信成本。
  (十二)加強商品交易市場黨建工作。各地要將商品交易市場黨建工作納入整體工作規劃,建立工作責任制。要與市場開辦者有機銜接,結合工商登記監管工作,摸清市場中黨組織及黨員基本情況,健全流動黨員管理檔案。同時,要選派工商幹部、個私協會黨員擔任黨建指導員,指導市場開辦者及時建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的工作,發揮黨組織和黨員作用,促進商品交易市場健康發展。
  四、加強協同配合,不斷提高監管執法效能
  (十三)明確職責分工,形成監管合力。對商品交易市場的監管,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各個方面。各地要切實發揮工商職能作用,建立市場、內外資企業和個體登記監管、競爭執法、商標、廣告、消保、辦案機構等業務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基層工商所屬地監管的工作機制。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質量法》、《商標法》、《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查處市場內違法行為,規範市場秩序,及時受理消費者投訴、舉報,營造良好消費環境。
  (十四)強化部門分工協作,提升綜合治理力度。商品交易市場除應具備與經營規模和經營範圍相適應的場地、設施設備外,還需要具備必要的交通、治安、消防、衛生條件,是多部門綜合管理的系統工程。工商機關與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職責加強市場監管,做到不越位、不錯位、不缺位。同時,積極協調地方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建立執法協作和信息互通機制,在日常監管中建立“一家發現、轉告相關、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形成以社會服務和管理為共同目標指向、各部門綜合履職的協作體系。積極推動將無證照治理、市場經營環境治理等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中,形成“政府領導、屬地負責、部門聯動、綜合治理”的工作格局,有效解決市場監管難題,提高執法效能。
  五、加強基礎建設,提升市場規範管理工作內在動力
  (十五)加強市場規範管理機構和隊伍建設。各地要加大投入,為構建公平公正的市場監管體系提供必要的機構、人員和設施裝備。進一步加強市場規範管理機構建設,重點解決基層市場規範管理機構不健全、保障不到位、專業人員不足等突出問題,使機構的規格、編制與其承擔的職責和任務相適應。進一步重視市場規範管理隊伍建設,配備和充實監管執法人員,重點強化基層執法力量,同時加大對市場規範管理幹部的培養、使用和交流力度。
  (十六)進一步強化制度建設。各地要深入開展市場規範管理工作創新的探索和研究,強化市場監管系統性風險及廉政風險的控制能力。加大市場規範管理立法調研,持續推進市場規範管理工作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設。加強地方性立法推動協調工作,努力推進市場規範管理地方立法進程,進一步優化市場規範管理法治環境。
  各地應結合實際,貫徹落實好本指導意見,遇重大情況和問題及時報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工商總局
                          2013年12月25日